經國家統計局審核反饋,2019年全區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為383.1億元,比2018年增長9.4%[1],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為2.23%,比2018年提高0.06個百分點。
圖1 全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行業大類增加值及占比
圖2 全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活動性質增加值及占比
一、文化制造業加速發展
從行業大類看,文化制造業增加值為26.7億元,比2018年增長13.4%,占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比重為7.0%,比2018年提高0.25個百分點;文化批發零售業增加值為58.0億元,比2018年增長10.4%,占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比重為15.1%,比2018年提高0.15個百分點;文化服務業增加值為298.4億元,比2018年增長8.8%,占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比重為77.9%,比2018年降低0.40個百分點。文化制造業增速明顯高于其他兩個行業,在文化產業中的占比有所提高。
二、文化核心領域主導地位顯著
從活動性質看,文化核心領域創造的增加值為306.7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比重為80.1%,比2018年提高0.68個百分點;文化相關領域創造的增加值為76.3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比重19.9%,比2018年降低0.68個百分點。文化核心領域在文化產業中的主導地位依然顯著。
三、區域發展不均現象明顯
從盟市文化產業發展和實現增加值情況來看,12個盟市中,呼和浩特、包頭、呼倫貝爾、赤峰、烏蘭察布市和阿拉善盟6個盟市文化及相關產業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高于全區,其他6個盟市比重低于全區。
分區域來看,沿黃7盟市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為2.19%,比2018年提高0.04個百分點;東部5盟市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為2.30%,比2018年提高0.09個百分點,呼包鄂烏地區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為2.26%,比2018年提高0.04個百分點。各區域間文化產業發展不均現象明顯。
注:[1]文中增長速度均為未扣除價格因素的名義增速。
2019年全區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
|
類別名稱 |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 (億元) |
構成(%) |
|
文化及相關產業 |
383.1 |
100.0 |
|
按行業大類分 |
|
|
|
文化制造業 |
26.7 |
7.0 |
|
文化批發零售業 |
58.0 |
15.1 |
|
文化服務業 |
298.4 |
77.9 |
|
按活動性質分 |
|
|
|
文化核心領域 |
306.7 |
80.1 |
|
新聞信息服務 |
22.4 |
5.8 |
|
內容創作生產 |
61.6 |
16.1 |
|
創意設計服務 |
81.2 |
21.2 |
|
文化傳播渠道 |
75.3 |
19.7 |
|
文化投資運營 |
20.2 |
5.3 |
|
文化娛樂休閑服務 |
46.1 |
12.0 |
|
文化相關領域 |
76.3 |
19.9 |
|
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 |
44.3 |
11.6 |
|
文化裝備生產 |
3.5 |
0.9 |
|
文化消費終端生產 |
28.5 |
7.4 |
注:絕對額按當年價格計算,若數據分項合計與總計不等,是由于數值修約誤差所致。
2019年盟市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
|
|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億元) |
占GDP的比重(%) |
|
呼和浩特市 |
96.9 |
3.47 |
|
包頭市 |
62.2 |
2.29 |
|
呼倫貝爾市 |
33.0 |
2.76 |
|
興安盟 |
8.6 |
1.65 |
|
通遼市 |
24.0 |
1.89 |
|
赤峰市 |
44.7 |
2.62 |
|
錫林郭勒盟 |
16.1 |
2.01 |
|
烏蘭察布市 |
23.1 |
2.86 |
|
鄂爾多斯市 |
42.0 |
1.17 |
|
巴彥淖爾市 |
12.8 |
1.46 |
|
烏海市 |
10.9 |
1.97 |
|
阿拉善盟 |
7.0 |
2.36 |
注:絕對額按當年價格計算。
附: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說明
1.指標解釋
文化及相關產業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產品和文化相關產品的生產活動的集合。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進行文化及相關產業生產活動而創造的新增價值。
2.核算范圍和分類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核算范圍包括《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中規定的全部文化及相關活動。
按行業類別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為文化制造業、文化批發零售業和文化服務業。按活動性質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為兩部分:一是“文化核心領域”,指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制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二是“文化相關領域”,指為實現文化產品的生產活動所需的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包括制造和銷售)等活動。
3.核算方法及資料來源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按照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方法》,利用全國經濟普查數據、國民經濟核算數據、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數據等基礎資料,采用收入法核算。
經國家統計局審核反饋,2019年全區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為383.1億元,比2018年增長9.4%[1],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為2.23%,比2018年提高0.06個百分點。
圖1 全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行業大類增加值及占比
圖2 全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活動性質增加值及占比
一、文化制造業加速發展
從行業大類看,文化制造業增加值為26.7億元,比2018年增長13.4%,占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比重為7.0%,比2018年提高0.25個百分點;文化批發零售業增加值為58.0億元,比2018年增長10.4%,占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比重為15.1%,比2018年提高0.15個百分點;文化服務業增加值為298.4億元,比2018年增長8.8%,占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比重為77.9%,比2018年降低0.40個百分點。文化制造業增速明顯高于其他兩個行業,在文化產業中的占比有所提高。
二、文化核心領域主導地位顯著
從活動性質看,文化核心領域創造的增加值為306.7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比重為80.1%,比2018年提高0.68個百分點;文化相關領域創造的增加值為76.3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比重19.9%,比2018年降低0.68個百分點。文化核心領域在文化產業中的主導地位依然顯著。
三、區域發展不均現象明顯
從盟市文化產業發展和實現增加值情況來看,12個盟市中,呼和浩特、包頭、呼倫貝爾、赤峰、烏蘭察布市和阿拉善盟6個盟市文化及相關產業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高于全區,其他6個盟市比重低于全區。
分區域來看,沿黃7盟市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為2.19%,比2018年提高0.04個百分點;東部5盟市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為2.30%,比2018年提高0.09個百分點,呼包鄂烏地區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為2.26%,比2018年提高0.04個百分點。各區域間文化產業發展不均現象明顯。
注:[1]文中增長速度均為未扣除價格因素的名義增速。
2019年全區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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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名稱 |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 (億元) |
構成(%) |
|
文化及相關產業 |
383.1 |
100.0 |
|
按行業大類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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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制造業 |
26.7 |
7.0 |
|
文化批發零售業 |
58.0 |
15.1 |
|
文化服務業 |
298.4 |
77.9 |
|
按活動性質分 |
|
|
|
文化核心領域 |
306.7 |
80.1 |
|
新聞信息服務 |
22.4 |
5.8 |
|
內容創作生產 |
61.6 |
16.1 |
|
創意設計服務 |
81.2 |
21.2 |
|
文化傳播渠道 |
75.3 |
19.7 |
|
文化投資運營 |
20.2 |
5.3 |
|
文化娛樂休閑服務 |
46.1 |
12.0 |
|
文化相關領域 |
76.3 |
19.9 |
|
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 |
44.3 |
11.6 |
|
文化裝備生產 |
3.5 |
0.9 |
|
文化消費終端生產 |
28.5 |
7.4 |
注:絕對額按當年價格計算,若數據分項合計與總計不等,是由于數值修約誤差所致。
2019年盟市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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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億元) |
占GDP的比重(%) |
|
呼和浩特市 |
96.9 |
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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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 |
62.2 |
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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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倫貝爾市 |
33.0 |
2.76 |
|
興安盟 |
8.6 |
1.65 |
|
通遼市 |
24.0 |
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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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 |
44.7 |
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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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林郭勒盟 |
16.1 |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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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 |
23.1 |
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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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爾多斯市 |
42.0 |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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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彥淖爾市 |
12.8 |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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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市 |
10.9 |
1.97 |
|
阿拉善盟 |
7.0 |
2.36 |
注:絕對額按當年價格計算。
附: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說明
1.指標解釋
文化及相關產業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產品和文化相關產品的生產活動的集合。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進行文化及相關產業生產活動而創造的新增價值。
2.核算范圍和分類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核算范圍包括《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中規定的全部文化及相關活動。
按行業類別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為文化制造業、文化批發零售業和文化服務業。按活動性質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為兩部分:一是“文化核心領域”,指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制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二是“文化相關領域”,指為實現文化產品的生產活動所需的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包括制造和銷售)等活動。
3.核算方法及資料來源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按照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方法》,利用全國經濟普查數據、國民經濟核算數據、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數據等基礎資料,采用收入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