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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土地改革

發布時間:2019-01-1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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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71010日,中國共產黨公布《中國土地法大綱》,宣告中國徹底“廢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內蒙古自治區先后于1947年至1948年和1951年至1952年在東西部地區進行土地改革運動。

    一、東部地區土改

    自治區東部地區解放較早,1947年下半年,全國解放戰爭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人民解放軍由戰略防御轉向戰略反攻。為了動員廣大農民積極支前,解放農村生產力,加速解放戰爭的發展,194711月,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召開了興安盟群眾工作會議,決定在內蒙古解放區開展土地改革運動。11月底,在自治區東部地區解放較早的興安盟、納文慕仁盟、呼倫貝爾盟(今呼倫貝爾市)以及當時歸遼北省領導的哲里木盟(今通遼市)和歸熱河省管轄的昭烏達盟(今赤峰市)、卓索圖盟農村全面開展了土地改革運動。

    各盟由黨、政、軍抽調干部,并吸收社會進步青年組成土改工作隊,經過培訓后分赴農村發動群眾,領導土改。整個運動大體經歷了調查摸底,發動群眾,建立農會、民兵組織,劃分階級,斗爭地主惡霸,挖浮財、分土地和其他果實,復查糾偏等幾個階段。各盟在全面開展土地運動前,都經過試點總結經驗,由點到面,普遍展開。自治區在東部地區的土改中,根據《中國土地法大綱》和黨中央有關內蒙古地區開展土地改革運動的具體指示,在認真貫徹“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制度,發展農業生產”的土地改革總路線、總政策的同時,從本地區的民族特點、地區特點和當時的斗爭形勢出發,制定了一系列具體政策,其基本內容是:(1)內蒙古境內土地為蒙古民族所公有。(2)廢除內蒙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3)廢除一切封建階級及寺院占有的土地所有制。(4)廢除封建階級的一切特權(政治特權,不負擔公民義務,強迫征役、無償勞動等)。(5)蒙古人民信教自由,喇嘛不許有公民以外的特權。(6)廢除奴隸制度,一切奴隸均宣告解放,永遠脫離與奴隸主的一切關系,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民權。(7)廢除土改前農村中一切地主、王公、高利貸者對貧苦農牧民的債務(貧、雇、中農之間的債務與商業買賣間的債務不在廢除之列)。(8)實行耕者有其田。原來一切封建地主占有的土地收歸公有,然后與鄉村其他土地統一平均,按人口分配給全體人民。凡分得的土地即歸個人所有,并承認其自由經營與特定條件下包租的權利,但仍保留蒙古民族土地公用權(中農保留原有土地,絕不平分,但可補進土地)。(9)一切鄉村中的蒙漢族及其他民族人民分得同等土地,均有土地所有權,并保留蒙古民族的土地公用權。土改后其他民族所有土地一律不納蒙租,但對自治區政府與蒙古人有同等公平負擔及公民義務。

    通過貫徹執行上述一系列政策,蒙漢各族農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運動。土改初期,由于對內蒙古農村中土地關系、民族關系和社會、階級結構等方面的特點認識不夠,尤其是對蒙古族農民經營農業的實際情況缺乏充分的認識,因而在劃分階級和沒收財產等問題上出現了“左”的偏向,擴大了打擊面。19487月,在哈爾濱召開了內蒙古干部會議,總結了農村土改革以及牧區、半農半牧區民主改革的經驗教訓。烏蘭夫在會上針對農業區土地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提出:(1)大中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分給農民的同時必須留給予農民同等一份,但蒙奸惡霸等人不給分;(2)出租戶口地之小地主不斗爭不分財產;(3)蒙古族富農剝削不超過其總收入的50%的,財產一般不動,土地只分其多余部分:(4)中農堅決不動,許進不許出。經過貫徹上述政策,解決了蒙漢地主階級同蒙漢農民群眾之間的階級矛盾,并正確地處理了圍繞土地問題而產生的蒙漢民族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保證了土地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西部地區土改

    內蒙古自治區西部地區(原綏遠省)、綏南地區解放較早,在中共晉綏分局領導下,194711月,中共綏蒙區委員會在山西省朔縣神頭鎮召開會議,決定在綏南地區實行土地改革。

    在土改初期一些地區出現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偏向。19482月,根據晉綏分局的指示,中共綏蒙區委員會決定,堅決糾正土改中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做法,給地主、富農也分一份土地。規定分地原則一般是分給地主的地略少于富農,分給富農的地略少于農民,不具體規定幾分之幾的死指標。

    194812月,中共綏蒙區委員會針對土地改革中出現忽視團結中農的“左”的偏差,發出《關于中農問題的通知》,要求開展土改地區在發動貧雇農起來斗爭地主惡霸的同時,要積極團結中農,保護中農的實際利益。

    自治區西部大部分地區因解放較晚,于195111月起才全面進行土地改革。

    內蒙古西部地區土地關系和民族關系都較東部地區復雜,情況更為特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土地關系問題比較復雜。內蒙古西部地區,除了地主與農民的土地關系外,還有一個民族土地關系問題。就人口看,西部地區共有300萬人,蒙古族人口約15萬。就土地看,蒙旗占有的耕地約占全部耕地面積的1/3,加上山林礦山(如大青山、烏拉山等)、鹽堿魚湖及大片牧區,合計至少占總面積的2/3以上。這些土地所有權屬各盟旗所有。歷史上反動統治階級的民族壓迫政策及其制造的民族糾紛,往往集中表現在土地問題上。土改面臨的現實問題是:漢族人口多,蒙古族土地多;蒙旗土地占有的過程與性質同一般地主占有土地是不同的。因此土改中,除蒙古族地主外,不能按照處理一般地主占有土地的方法來處理一般蒙古族農民的土地問題。

    2.西部地區蒙古族農民經營農業的情況比較特殊。蒙古族農民經營農業生產技術和經驗都不如漢族農民,大部分蒙古族農民雖然以經營農業為主,但不習慣參加農業生產勞動(只參加一些牧業勞動),依靠出租土地過生活,但收租糧較少。在伊克昭盟(今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經營農業的蒙古族農民,出租土地的戶占90%,蒙古族農民的經濟生活一般比較貧苦,如按租佃關系看待,勢必把一大部分蒙古族農民劃成地主,擴大打擊面。

    3.農牧矛盾問題。由于歷史上統治階級強制大量開墾牧場,迫使蒙古族牧民遷移到水草缺乏的地區生存,造成農牧矛盾,影響蒙漢民族團結。

    4.永租地問題。土默特旗叫小租,從清代開始每畝地交16個制錢,后來由制錢合成銀洋,一元銀洋即可交兩頃多地的租子,用以象征地權屬蒙古農民所有。實際上種地戶可自由買賣土地。

    5.旗、縣并存問題。一個地區既有旗政府,又有縣政府,這是歷史上反動統治階級民族壓迫造成的。

    內蒙古西部地區土地改革運動中,在認真貫徹執行“依靠貧農、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的方針的同時,從歷史、地區、民族特點出發,制定一些具體的政策,主要的有:(1)西部地區土地改革中,要保護畜牧業,照顧畜牧業的發展:堅決保護和嚴禁開墾牧場;并適應蒙古、漢族人民發展畜牧業的需要劃定一定數量的牧場。(2)區別對待蒙古族大、中、小地主,沒收蒙古族大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不沒收其他財物;沒收蒙古族中等地主的土地,對于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一般予以保留不動;蒙古族小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一般予以保留不動。(3)在蒙古族農民中劃分階級、計算剝削收入時,應以其實收地租數量計算,不按其出租土地數量計算。(4)蒙古族農民凡出租或雇工經營小土地,生活程度不超過中農生活水平者,均按小土地出租者或小土地經營者對待,不以地主論;凡出租少量土地,收取少量地租,生活程度不及一般中農生活水平者,按貧農成份對待。分配土地時,對無地少地的蒙古族農民給予適當照顧,較漢族農民多分配一些土地和生產資料。牧民愿意經營農業的也分給予當地蒙古族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生產資料。

    在土改中,對喇嘛廟倉封建剝削,因涉及到宗教政策,采取慎重的方針,即對喇嘛廟所屬的土地,當地蒙古農民如有要求,可酌量征收其一部分。對喇嘛和喇嘛廟享有的封建特權則宣布一律廢除。對喇嘛實行團結、改造的方針,喇嘛如愿意經營農業也分給予當地蒙古族農民同樣一份土地,鼓勵喇嘛從事生產勞動、愛國家、愛民族。

    在旗縣并存、蒙漢族雜居的農業區開展土地運動時,組織民族聯合的土地改革委員會與土改工作團,適當配備蒙古族干部,認真宣傳和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合理處理民族糾紛。在發動蒙漢族群眾斗地主中,采取共同號召,分別發動,聯合斗爭,一般先斗漢族地主,后斗蒙古族地主,斗蒙古族地主,以蒙古族農民為主,漢族農民協助。

    由于土改革中注意貫徹上述方針政策,使西部地區土改運動得以順利進行。從195111月至19522月,原綏遠地區1416個行政村,包括240余萬人口的農業區完成土地改革。

    三、半農半牧區民主改革

    在內蒙古自治區,除了農業區和牧區外,還有面積廣闊的半農半牧區。在這些地區,既有農業區的特點又有牧業區的特點,而階級關系和生產方式又與農業區和牧業區不同,既是農牧業經濟交錯結合的地方,也是蒙漢族農牧民雜居的地區,存在著極其復雜的土地關系、農牧關系和民族關系。因此,在這些地區進行民主改革,既不能搬套農業區土地改革的做法,也不能完全采取牧業區民主改革的做法,必須從這些半農半牧區的階級關系、民族關系和社會經濟特點出發,采取切合這些地區實際的方針政策,既要解決好階級矛盾,又要調整好農牧關系和民族關系。

    19477月,中共綏蒙會決定在半農半牧區不進行土改,而進行不同于牧區的民主改革,在承認土地與牧場為蒙古民族所公有、廢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與牧場所有制,廢除封建階級一切特權,廢除一切地主、王公、高利貸者對貧苦農民的一切債權的前提下,制定了半農半牧區“發展農業,發展畜牧業,適當提高貧苦農民與牧民的生活”的民主改革方針。初期,一些地區在貫徹上述方針中,由于對半農半牧區的特點認識不夠,仍然搬套農業區土地改革的政策,出現了一些“左”的做法,擴大了打擊面,影響了民族關系和農牧關系。19487月,烏蘭夫在哈爾濱內蒙古干部會議上進一步明確了半農半牧區民主改革的政策,提出:(1)在半農半牧區農業占優勢的地方,大、中地主的固定的大壟土地、耕畜平分給貧苦農民,小地主和富農的土地、耕畜不平分;(2)畜牧業占優勢的地區,大牧主的役畜平分給貧苦牧民,但畜群不分;(3)個別蒙奸惡霸地主的土地,牲畜和財產,經政府批準可分給農牧民。通過貫徹執行上述政策糾正了在半農半牧區進行民主改革中出現的偏差。

    在半農半牧區進行民主改革工作中,中共綏蒙會又制定了半農半牧區實行“以牧為主,兼顧農業,保護牧場,禁止開荒,有計劃有步驟地發展生產”的方針,并根據蒙漢群眾的意愿和自然條件,特別是根據蒙古族群眾的要求,確定了半農半牧區的范圍,劃分農田與牧場的界限,對于自然條件適宜農牧業經濟并存的地方采取農牧并重的政策,對于適宜農業生產且已墾種的地方則維持現狀,對于不適宜農業且農業生產經營不善又易引起農牧矛盾和民族糾紛的地方,一般采取適當封閉耕地的方法,幫助農牧民逐漸轉向各自擅長的生產領域,以利農牧業協調發展,同時大力提倡“蒙漢互助,發展生產”,使蒙漢族農牧民互相支持,農牧業互相補充,既協調了蒙漢民族關系,又調整了農牧業生產,促進了半農半牧區經濟的發展。

    四、復查糾偏

    自治區東部大部分地區在1948年秋至1949年春進行了階級復評糾偏。通過復查糾偏,糾正了土改運動中擴大打擊面、錯劃地主、富農分子及漏劃的地主,并使土改中其他遺留問題得到解決。呼倫貝爾盟布特哈旗臥牛河努圖克土改時被打擊戶占總戶數的9.8%,人口占13%,經過復評糾偏,被打擊戶降為6.7%,人口降為9.5%。這個旗的薩馬街努圖克原打擊戶占總戶數的18%,人口占24%,復評糾偏后被打擊戶降為3.4%,人口降為5.9%

    西部地區,中共蒙綏分局、綏遠省人民政府于195211月,從省直屬機關和人民團體抽調165名干部組成土改復查工作團,分赴豐鎮、薩拉齊、伊克昭盟、河套等地區進行土改復查,解決土改運動中的遺留問題。

    經過土地改革運動,徹底摧毀了幾千年的封建統治基礎,消滅了農村封建剝削,將地主的土地及舊式富農多余的土地分給了各族勞動農民,實現了“耕者有其田”,使許多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分得了土地和耕畜、農具、房屋、糧食等財產。據原興安盟和納文慕仁盟9個旗縣不完全的統計,各族農民在土改中分得的土地445萬畝(平均每人分得15畝左右),耕畜15.6萬頭,房屋65 273間,農具1.5萬多件,糧食11.9萬石。內蒙古西部地區經過土改,農民占有的土地大大增加。雇農每人平均由土改前的0.7畝增加到10.95畝,貧農由2.7畝增加到11.47畝,中農由8.2畝增加到15畝。對無地少地的蒙古族農民比漢族社員多分配了一倍左右的土地。據150萬農業人口地區的統計,無地少地的各族農民共分得土地1132萬畝,65 800頭耕畜,16.8萬間房屋,27.7萬余件農具,6186萬斤糧食。在半農半牧區調整出牧場120萬畝。

    平分土地以后,農村各階層農民占有土地的情況發生了根本變化。據呼倫貝爾盟布特哈旗雅爾根楚努圖克翻身嘎查的調查,土地改革前共有地主12戶,人均占有耕地133.5畝,土地改革后人均占有耕地為6.9畝;富農15戶,土改前人均占有耕地為45畝,土改后人均占有耕地為10.8畝;中農64戶,土改前人均占有耕地為8.4畝,土改后人均占有耕地為12.45畝:貧農227戶,土地改革前人均占有耕地0.15畝,土改后人均占有耕地為13.35畝;雇農16戶,土地改革前無地,土改后人均占有耕地為13.95畝。

    為保障土改后農民分得的土地所有權,打消群眾土改后產生的怕變、怕斗、怕分及怕增加負擔等各種疑慮,自治區根據《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由各地民主政府向農民頒發土地執照。1949212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主席云澤(烏蘭夫)簽署命令,決定頒發土地執照,同時公布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關于《頒發土地執照的指示》《土地執照頒發辦法》《關于填寫土地執照的說明》等。各地在頒發土地執照工作前都進行了試點,向干部和群眾進行細致的思想動員,講清頒發土地執照是土地改革的繼續,是鞏固土地改革成果,從法律上確認農民分得土地的所有權,徹底廢除封建土地制度的重要工作。頒發土地執照中,都進行了土地丈量,弄清了地畝,并明確了土地等級,做到土地所有權明確,負擔公平合理,進一步激發了各族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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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土地改革

發布時間:2019-01-14 來源:《農業志>>第二篇農業經濟制度>>第三章土地制度改革>>第二節土地改革》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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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71010日,中國共產黨公布《中國土地法大綱》,宣告中國徹底“廢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內蒙古自治區先后于1947年至1948年和1951年至1952年在東西部地區進行土地改革運動。

    一、東部地區土改

    自治區東部地區解放較早,1947年下半年,全國解放戰爭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人民解放軍由戰略防御轉向戰略反攻。為了動員廣大農民積極支前,解放農村生產力,加速解放戰爭的發展,194711月,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召開了興安盟群眾工作會議,決定在內蒙古解放區開展土地改革運動。11月底,在自治區東部地區解放較早的興安盟、納文慕仁盟、呼倫貝爾盟(今呼倫貝爾市)以及當時歸遼北省領導的哲里木盟(今通遼市)和歸熱河省管轄的昭烏達盟(今赤峰市)、卓索圖盟農村全面開展了土地改革運動。

    各盟由黨、政、軍抽調干部,并吸收社會進步青年組成土改工作隊,經過培訓后分赴農村發動群眾,領導土改。整個運動大體經歷了調查摸底,發動群眾,建立農會、民兵組織,劃分階級,斗爭地主惡霸,挖浮財、分土地和其他果實,復查糾偏等幾個階段。各盟在全面開展土地運動前,都經過試點總結經驗,由點到面,普遍展開。自治區在東部地區的土改中,根據《中國土地法大綱》和黨中央有關內蒙古地區開展土地改革運動的具體指示,在認真貫徹“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制度,發展農業生產”的土地改革總路線、總政策的同時,從本地區的民族特點、地區特點和當時的斗爭形勢出發,制定了一系列具體政策,其基本內容是:(1)內蒙古境內土地為蒙古民族所公有。(2)廢除內蒙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3)廢除一切封建階級及寺院占有的土地所有制。(4)廢除封建階級的一切特權(政治特權,不負擔公民義務,強迫征役、無償勞動等)。(5)蒙古人民信教自由,喇嘛不許有公民以外的特權。(6)廢除奴隸制度,一切奴隸均宣告解放,永遠脫離與奴隸主的一切關系,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民權。(7)廢除土改前農村中一切地主、王公、高利貸者對貧苦農牧民的債務(貧、雇、中農之間的債務與商業買賣間的債務不在廢除之列)。(8)實行耕者有其田。原來一切封建地主占有的土地收歸公有,然后與鄉村其他土地統一平均,按人口分配給全體人民。凡分得的土地即歸個人所有,并承認其自由經營與特定條件下包租的權利,但仍保留蒙古民族土地公用權(中農保留原有土地,絕不平分,但可補進土地)。(9)一切鄉村中的蒙漢族及其他民族人民分得同等土地,均有土地所有權,并保留蒙古民族的土地公用權。土改后其他民族所有土地一律不納蒙租,但對自治區政府與蒙古人有同等公平負擔及公民義務。

    通過貫徹執行上述一系列政策,蒙漢各族農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運動。土改初期,由于對內蒙古農村中土地關系、民族關系和社會、階級結構等方面的特點認識不夠,尤其是對蒙古族農民經營農業的實際情況缺乏充分的認識,因而在劃分階級和沒收財產等問題上出現了“左”的偏向,擴大了打擊面。19487月,在哈爾濱召開了內蒙古干部會議,總結了農村土改革以及牧區、半農半牧區民主改革的經驗教訓。烏蘭夫在會上針對農業區土地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提出:(1)大中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分給農民的同時必須留給予農民同等一份,但蒙奸惡霸等人不給分;(2)出租戶口地之小地主不斗爭不分財產;(3)蒙古族富農剝削不超過其總收入的50%的,財產一般不動,土地只分其多余部分:(4)中農堅決不動,許進不許出。經過貫徹上述政策,解決了蒙漢地主階級同蒙漢農民群眾之間的階級矛盾,并正確地處理了圍繞土地問題而產生的蒙漢民族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保證了土地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西部地區土改

    內蒙古自治區西部地區(原綏遠省)、綏南地區解放較早,在中共晉綏分局領導下,194711月,中共綏蒙區委員會在山西省朔縣神頭鎮召開會議,決定在綏南地區實行土地改革。

    在土改初期一些地區出現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偏向。19482月,根據晉綏分局的指示,中共綏蒙區委員會決定,堅決糾正土改中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做法,給地主、富農也分一份土地。規定分地原則一般是分給地主的地略少于富農,分給富農的地略少于農民,不具體規定幾分之幾的死指標。

    194812月,中共綏蒙區委員會針對土地改革中出現忽視團結中農的“左”的偏差,發出《關于中農問題的通知》,要求開展土改地區在發動貧雇農起來斗爭地主惡霸的同時,要積極團結中農,保護中農的實際利益。

    自治區西部大部分地區因解放較晚,于195111月起才全面進行土地改革。

    內蒙古西部地區土地關系和民族關系都較東部地區復雜,情況更為特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土地關系問題比較復雜。內蒙古西部地區,除了地主與農民的土地關系外,還有一個民族土地關系問題。就人口看,西部地區共有300萬人,蒙古族人口約15萬。就土地看,蒙旗占有的耕地約占全部耕地面積的1/3,加上山林礦山(如大青山、烏拉山等)、鹽堿魚湖及大片牧區,合計至少占總面積的2/3以上。這些土地所有權屬各盟旗所有。歷史上反動統治階級的民族壓迫政策及其制造的民族糾紛,往往集中表現在土地問題上。土改面臨的現實問題是:漢族人口多,蒙古族土地多;蒙旗土地占有的過程與性質同一般地主占有土地是不同的。因此土改中,除蒙古族地主外,不能按照處理一般地主占有土地的方法來處理一般蒙古族農民的土地問題。

    2.西部地區蒙古族農民經營農業的情況比較特殊。蒙古族農民經營農業生產技術和經驗都不如漢族農民,大部分蒙古族農民雖然以經營農業為主,但不習慣參加農業生產勞動(只參加一些牧業勞動),依靠出租土地過生活,但收租糧較少。在伊克昭盟(今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經營農業的蒙古族農民,出租土地的戶占90%,蒙古族農民的經濟生活一般比較貧苦,如按租佃關系看待,勢必把一大部分蒙古族農民劃成地主,擴大打擊面。

    3.農牧矛盾問題。由于歷史上統治階級強制大量開墾牧場,迫使蒙古族牧民遷移到水草缺乏的地區生存,造成農牧矛盾,影響蒙漢民族團結。

    4.永租地問題。土默特旗叫小租,從清代開始每畝地交16個制錢,后來由制錢合成銀洋,一元銀洋即可交兩頃多地的租子,用以象征地權屬蒙古農民所有。實際上種地戶可自由買賣土地。

    5.旗、縣并存問題。一個地區既有旗政府,又有縣政府,這是歷史上反動統治階級民族壓迫造成的。

    內蒙古西部地區土地改革運動中,在認真貫徹執行“依靠貧農、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的方針的同時,從歷史、地區、民族特點出發,制定一些具體的政策,主要的有:(1)西部地區土地改革中,要保護畜牧業,照顧畜牧業的發展:堅決保護和嚴禁開墾牧場;并適應蒙古、漢族人民發展畜牧業的需要劃定一定數量的牧場。(2)區別對待蒙古族大、中、小地主,沒收蒙古族大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不沒收其他財物;沒收蒙古族中等地主的土地,對于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一般予以保留不動;蒙古族小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一般予以保留不動。(3)在蒙古族農民中劃分階級、計算剝削收入時,應以其實收地租數量計算,不按其出租土地數量計算。(4)蒙古族農民凡出租或雇工經營小土地,生活程度不超過中農生活水平者,均按小土地出租者或小土地經營者對待,不以地主論;凡出租少量土地,收取少量地租,生活程度不及一般中農生活水平者,按貧農成份對待。分配土地時,對無地少地的蒙古族農民給予適當照顧,較漢族農民多分配一些土地和生產資料。牧民愿意經營農業的也分給予當地蒙古族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生產資料。

    在土改中,對喇嘛廟倉封建剝削,因涉及到宗教政策,采取慎重的方針,即對喇嘛廟所屬的土地,當地蒙古農民如有要求,可酌量征收其一部分。對喇嘛和喇嘛廟享有的封建特權則宣布一律廢除。對喇嘛實行團結、改造的方針,喇嘛如愿意經營農業也分給予當地蒙古族農民同樣一份土地,鼓勵喇嘛從事生產勞動、愛國家、愛民族。

    在旗縣并存、蒙漢族雜居的農業區開展土地運動時,組織民族聯合的土地改革委員會與土改工作團,適當配備蒙古族干部,認真宣傳和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合理處理民族糾紛。在發動蒙漢族群眾斗地主中,采取共同號召,分別發動,聯合斗爭,一般先斗漢族地主,后斗蒙古族地主,斗蒙古族地主,以蒙古族農民為主,漢族農民協助。

    由于土改革中注意貫徹上述方針政策,使西部地區土改運動得以順利進行。從195111月至19522月,原綏遠地區1416個行政村,包括240余萬人口的農業區完成土地改革。

    三、半農半牧區民主改革

    在內蒙古自治區,除了農業區和牧區外,還有面積廣闊的半農半牧區。在這些地區,既有農業區的特點又有牧業區的特點,而階級關系和生產方式又與農業區和牧業區不同,既是農牧業經濟交錯結合的地方,也是蒙漢族農牧民雜居的地區,存在著極其復雜的土地關系、農牧關系和民族關系。因此,在這些地區進行民主改革,既不能搬套農業區土地改革的做法,也不能完全采取牧業區民主改革的做法,必須從這些半農半牧區的階級關系、民族關系和社會經濟特點出發,采取切合這些地區實際的方針政策,既要解決好階級矛盾,又要調整好農牧關系和民族關系。

    19477月,中共綏蒙會決定在半農半牧區不進行土改,而進行不同于牧區的民主改革,在承認土地與牧場為蒙古民族所公有、廢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與牧場所有制,廢除封建階級一切特權,廢除一切地主、王公、高利貸者對貧苦農民的一切債權的前提下,制定了半農半牧區“發展農業,發展畜牧業,適當提高貧苦農民與牧民的生活”的民主改革方針。初期,一些地區在貫徹上述方針中,由于對半農半牧區的特點認識不夠,仍然搬套農業區土地改革的政策,出現了一些“左”的做法,擴大了打擊面,影響了民族關系和農牧關系。19487月,烏蘭夫在哈爾濱內蒙古干部會議上進一步明確了半農半牧區民主改革的政策,提出:(1)在半農半牧區農業占優勢的地方,大、中地主的固定的大壟土地、耕畜平分給貧苦農民,小地主和富農的土地、耕畜不平分;(2)畜牧業占優勢的地區,大牧主的役畜平分給貧苦牧民,但畜群不分;(3)個別蒙奸惡霸地主的土地,牲畜和財產,經政府批準可分給農牧民。通過貫徹執行上述政策糾正了在半農半牧區進行民主改革中出現的偏差。

    在半農半牧區進行民主改革工作中,中共綏蒙會又制定了半農半牧區實行“以牧為主,兼顧農業,保護牧場,禁止開荒,有計劃有步驟地發展生產”的方針,并根據蒙漢群眾的意愿和自然條件,特別是根據蒙古族群眾的要求,確定了半農半牧區的范圍,劃分農田與牧場的界限,對于自然條件適宜農牧業經濟并存的地方采取農牧并重的政策,對于適宜農業生產且已墾種的地方則維持現狀,對于不適宜農業且農業生產經營不善又易引起農牧矛盾和民族糾紛的地方,一般采取適當封閉耕地的方法,幫助農牧民逐漸轉向各自擅長的生產領域,以利農牧業協調發展,同時大力提倡“蒙漢互助,發展生產”,使蒙漢族農牧民互相支持,農牧業互相補充,既協調了蒙漢民族關系,又調整了農牧業生產,促進了半農半牧區經濟的發展。

    四、復查糾偏

    自治區東部大部分地區在1948年秋至1949年春進行了階級復評糾偏。通過復查糾偏,糾正了土改運動中擴大打擊面、錯劃地主、富農分子及漏劃的地主,并使土改中其他遺留問題得到解決。呼倫貝爾盟布特哈旗臥牛河努圖克土改時被打擊戶占總戶數的9.8%,人口占13%,經過復評糾偏,被打擊戶降為6.7%,人口降為9.5%。這個旗的薩馬街努圖克原打擊戶占總戶數的18%,人口占24%,復評糾偏后被打擊戶降為3.4%,人口降為5.9%

    西部地區,中共蒙綏分局、綏遠省人民政府于195211月,從省直屬機關和人民團體抽調165名干部組成土改復查工作團,分赴豐鎮、薩拉齊、伊克昭盟、河套等地區進行土改復查,解決土改運動中的遺留問題。

    經過土地改革運動,徹底摧毀了幾千年的封建統治基礎,消滅了農村封建剝削,將地主的土地及舊式富農多余的土地分給了各族勞動農民,實現了“耕者有其田”,使許多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分得了土地和耕畜、農具、房屋、糧食等財產。據原興安盟和納文慕仁盟9個旗縣不完全的統計,各族農民在土改中分得的土地445萬畝(平均每人分得15畝左右),耕畜15.6萬頭,房屋65 273間,農具1.5萬多件,糧食11.9萬石。內蒙古西部地區經過土改,農民占有的土地大大增加。雇農每人平均由土改前的0.7畝增加到10.95畝,貧農由2.7畝增加到11.47畝,中農由8.2畝增加到15畝。對無地少地的蒙古族農民比漢族社員多分配了一倍左右的土地。據150萬農業人口地區的統計,無地少地的各族農民共分得土地1132萬畝,65 800頭耕畜,16.8萬間房屋,27.7萬余件農具,6186萬斤糧食。在半農半牧區調整出牧場120萬畝。

    平分土地以后,農村各階層農民占有土地的情況發生了根本變化。據呼倫貝爾盟布特哈旗雅爾根楚努圖克翻身嘎查的調查,土地改革前共有地主12戶,人均占有耕地133.5畝,土地改革后人均占有耕地為6.9畝;富農15戶,土改前人均占有耕地為45畝,土改后人均占有耕地為10.8畝;中農64戶,土改前人均占有耕地為8.4畝,土改后人均占有耕地為12.45畝:貧農227戶,土地改革前人均占有耕地0.15畝,土改后人均占有耕地為13.35畝;雇農16戶,土地改革前無地,土改后人均占有耕地為13.95畝。

    為保障土改后農民分得的土地所有權,打消群眾土改后產生的怕變、怕斗、怕分及怕增加負擔等各種疑慮,自治區根據《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由各地民主政府向農民頒發土地執照。1949212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主席云澤(烏蘭夫)簽署命令,決定頒發土地執照,同時公布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關于《頒發土地執照的指示》《土地執照頒發辦法》《關于填寫土地執照的說明》等。各地在頒發土地執照工作前都進行了試點,向干部和群眾進行細致的思想動員,講清頒發土地執照是土地改革的繼續,是鞏固土地改革成果,從法律上確認農民分得土地的所有權,徹底廢除封建土地制度的重要工作。頒發土地執照中,都進行了土地丈量,弄清了地畝,并明確了土地等級,做到土地所有權明確,負擔公平合理,進一步激發了各族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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