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政府關于支持龍頭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加大對龍頭企業的項目扶持。
以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載體,進一步完善優勢特色產業發展政策,加快建立重大項目、重點工程綠色審批通道。對符合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規劃的基地建設項目優先審批,對以農牧業優勢特色資源為原料的加工項目和出口項目優先核準。龍頭企業在貧困地區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對貧困農牧戶帶動面廣、增收效果好的,優先納入扶貧貼息貸款項目庫,按相關政策給予貼息扶持。鼓勵產業化龍頭企業整合資源、重
組資產、增加投入,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部門要創新農村牧區金融產品,發展可循環使用信用額度、季節性收購貸款,實行靈活的貸款期限;發展保單、倉單等質押貸款,推廣林權、商標權、知識產權、股權抵(質)押貸款。加快農牧業投融資擔保公司籌建步伐,鼓勵保險公司積極開發針對種植業、養殖業的商業性保險產品。爭取設立自治區政策性農牧業保險公司,擴大政策性農牧業保險覆蓋面。鼓勵保險公司與金融機構建立銀?;訖C制,實現農村牧區信貸和農牧業保險有機結合,探索分散農牧業風險和解決農村牧區“貸款難”問題的有效方式。健全風險補償機制,設立自治區級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支持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在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融資,鼓勵涉農涉牧龍頭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債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債等企業債券。
三、切實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扶持農畜產品初加工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落實自主創新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切實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
對從事農畜產品初加工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于新辦的農牧業中介服務企業,對其取得的農牧業中介服務收入,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地方分享部分。
五、落實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減免所得稅政策。
符合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切實落實國家扶持企業設備更新改造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龍頭企業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折舊。對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農畜產品加工技術裝備和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龍頭企業購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依據稅法規定可以按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七、對產業化龍頭企業銷售的自產農畜產品,免征增值稅。
對其生產銷售的飼料產品,符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免征增值稅。龍頭企業開辦非獨立核算的連鎖銷售網點并符合稅收規定條件的,可由總部按規定向其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龍頭企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龍頭企業經批準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為依據。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5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農牧業產業化龍頭項目,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可暫免征土地使用稅。
八、完善用地用水等資源配置傾斜扶持政策。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對龍頭企業經營所需用地優先安排,優先審批。龍頭企業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在保持農村牧區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基礎上,賦予農牧戶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農牧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參與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支持龍頭企業因經營需要,租賃、承包“四荒”資源和集體耕地。
自治區政府關于支持龍頭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加大對龍頭企業的項目扶持。
以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載體,進一步完善優勢特色產業發展政策,加快建立重大項目、重點工程綠色審批通道。對符合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規劃的基地建設項目優先審批,對以農牧業優勢特色資源為原料的加工項目和出口項目優先核準。龍頭企業在貧困地區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對貧困農牧戶帶動面廣、增收效果好的,優先納入扶貧貼息貸款項目庫,按相關政策給予貼息扶持。鼓勵產業化龍頭企業整合資源、重
組資產、增加投入,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部門要創新農村牧區金融產品,發展可循環使用信用額度、季節性收購貸款,實行靈活的貸款期限;發展保單、倉單等質押貸款,推廣林權、商標權、知識產權、股權抵(質)押貸款。加快農牧業投融資擔保公司籌建步伐,鼓勵保險公司積極開發針對種植業、養殖業的商業性保險產品。爭取設立自治區政策性農牧業保險公司,擴大政策性農牧業保險覆蓋面。鼓勵保險公司與金融機構建立銀?;訖C制,實現農村牧區信貸和農牧業保險有機結合,探索分散農牧業風險和解決農村牧區“貸款難”問題的有效方式。健全風險補償機制,設立自治區級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支持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在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融資,鼓勵涉農涉牧龍頭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債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債等企業債券。
三、切實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扶持農畜產品初加工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落實自主創新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切實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
對從事農畜產品初加工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于新辦的農牧業中介服務企業,對其取得的農牧業中介服務收入,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地方分享部分。
五、落實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減免所得稅政策。
符合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切實落實國家扶持企業設備更新改造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龍頭企業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折舊。對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農畜產品加工技術裝備和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龍頭企業購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依據稅法規定可以按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七、對產業化龍頭企業銷售的自產農畜產品,免征增值稅。
對其生產銷售的飼料產品,符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免征增值稅。龍頭企業開辦非獨立核算的連鎖銷售網點并符合稅收規定條件的,可由總部按規定向其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龍頭企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龍頭企業經批準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為依據。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5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農牧業產業化龍頭項目,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可暫免征土地使用稅。
八、完善用地用水等資源配置傾斜扶持政策。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對龍頭企業經營所需用地優先安排,優先審批。龍頭企業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在保持農村牧區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基礎上,賦予農牧戶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農牧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參與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支持龍頭企業因經營需要,租賃、承包“四荒”資源和集體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