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對外開放和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3月29日,國務院批轉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辦法》,要求從1985年起全國實行按出口收匯金額比例留成,對自治區給予優惠優待,其方法是按照自治區實際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留成外匯分配:屬于黨中央管理的出口商品所得外匯留成,分給地方企業80%;屬于地方管理的出口商品所得外匯留成全部留給地方;地方所得留成外匯,原則上50%分給委托出口商品的企業。1987年,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和補充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辦法的通知》,對輕紡生產企業出口外匯留成比例又作適當調整:對出口各種花布、色織布、針棉織品、毛織品、呢絨、毛毯、印染綢等生產企業所得外匯留成,在現行留成的基礎上增加40%;對出口梭織服裝生產企業所得外匯留成,在現行留成比例的基礎上增加6%;對出口輕工產品生產企業所得外匯留成,在現行留成比例的基礎上,按不同產品分別增加5%和9%。自治區有13種產品外匯留成增加13%。
1985年,自治區出口創匯12450萬美元,留成外匯額7431萬美元,其中給生產企業分成2710萬美元,占全區留成外匯額的36%。1986年出口創匯13810萬美元,留成外匯額7382萬美元,其中給生產企業分成3458萬美元,占全區留成外匯額的47%。1987年出口創匯17353萬美元,留成外匯額10077萬美元,其中給生產企業分成4917萬美元,占全區留成外匯額的49%。
1991年底,國家開始第二輪外貿體制改革,統一外匯留成比例,少數民族地區的外匯留成不再享受優惠待遇,實行出口外匯分成和出口獎勵金辦法。同時取消1988—1990年實行的三年承包經營責任制,即出口收匯基數、上繳黨中央外匯額度基數、出口收匯基數內人民幣補貼三項指標的規定,也就是取消國家核定給自治區的10210萬元的出口補貼指標,使外貿企業逐步走上統一政策、平等競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工貿結合、推行代理制的軌道。1994年,國家相繼出臺深化金融、財政、稅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實行新的外匯收支結算制,取消原來的各類外匯留成。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決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關于1993年度上繳黨中央外匯收匯及額度賬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1994年1月底,首先保證完成無償上繳黨中央外匯額度任務,出口收匯不足可用留成外匯補繳。由于資金短缺、鐵路運輸緊張、國內價格上揚、出口成本上升等,自治區一些出口企業完不成出口任務,出口貿易額呈現下降趨勢。1993年底,全區完成地方自營出口額18609萬美元,完成出口收匯額13833萬美元,占全年收匯任務的77.51%,完成上繳黨中央外匯的87.55%;全區14個外貿公司共欠繳黨中央外匯額916.6萬美元,其中無償上繳欠822.6萬美元,有償上繳欠94萬美元。企業將這部分外匯額度按當時匯率1美元兌換4.5元人民幣額度調劑出去,將多收入的1640萬元用來補虧。為此,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申請核減自治區1993年上繳黨中央外匯額度。由于自治區外貿自營企業起步晚、底子薄,與沿海地區和內陸省市相比差距甚大,不在一條起跑線上,加上以前的大鍋飯制度,以及人浮于事、管理粗放等原因,使多數外貿企業都不同程度背上債務包袱;取消少數民族地區外匯留成的優惠待遇,取消出口外匯補貼,是后來部分外貿公司形成沉重債務負擔的外部因素之一。
根據對外開放和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3月29日,國務院批轉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辦法》,要求從1985年起全國實行按出口收匯金額比例留成,對自治區給予優惠優待,其方法是按照自治區實際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留成外匯分配:屬于黨中央管理的出口商品所得外匯留成,分給地方企業80%;屬于地方管理的出口商品所得外匯留成全部留給地方;地方所得留成外匯,原則上50%分給委托出口商品的企業。1987年,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和補充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辦法的通知》,對輕紡生產企業出口外匯留成比例又作適當調整:對出口各種花布、色織布、針棉織品、毛織品、呢絨、毛毯、印染綢等生產企業所得外匯留成,在現行留成的基礎上增加40%;對出口梭織服裝生產企業所得外匯留成,在現行留成比例的基礎上增加6%;對出口輕工產品生產企業所得外匯留成,在現行留成比例的基礎上,按不同產品分別增加5%和9%。自治區有13種產品外匯留成增加13%。
1985年,自治區出口創匯12450萬美元,留成外匯額7431萬美元,其中給生產企業分成2710萬美元,占全區留成外匯額的36%。1986年出口創匯13810萬美元,留成外匯額7382萬美元,其中給生產企業分成3458萬美元,占全區留成外匯額的47%。1987年出口創匯17353萬美元,留成外匯額10077萬美元,其中給生產企業分成4917萬美元,占全區留成外匯額的49%。
1991年底,國家開始第二輪外貿體制改革,統一外匯留成比例,少數民族地區的外匯留成不再享受優惠待遇,實行出口外匯分成和出口獎勵金辦法。同時取消1988—1990年實行的三年承包經營責任制,即出口收匯基數、上繳黨中央外匯額度基數、出口收匯基數內人民幣補貼三項指標的規定,也就是取消國家核定給自治區的10210萬元的出口補貼指標,使外貿企業逐步走上統一政策、平等競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工貿結合、推行代理制的軌道。1994年,國家相繼出臺深化金融、財政、稅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實行新的外匯收支結算制,取消原來的各類外匯留成。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決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關于1993年度上繳黨中央外匯收匯及額度賬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1994年1月底,首先保證完成無償上繳黨中央外匯額度任務,出口收匯不足可用留成外匯補繳。由于資金短缺、鐵路運輸緊張、國內價格上揚、出口成本上升等,自治區一些出口企業完不成出口任務,出口貿易額呈現下降趨勢。1993年底,全區完成地方自營出口額18609萬美元,完成出口收匯額13833萬美元,占全年收匯任務的77.51%,完成上繳黨中央外匯的87.55%;全區14個外貿公司共欠繳黨中央外匯額916.6萬美元,其中無償上繳欠822.6萬美元,有償上繳欠94萬美元。企業將這部分外匯額度按當時匯率1美元兌換4.5元人民幣額度調劑出去,將多收入的1640萬元用來補虧。為此,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申請核減自治區1993年上繳黨中央外匯額度。由于自治區外貿自營企業起步晚、底子薄,與沿海地區和內陸省市相比差距甚大,不在一條起跑線上,加上以前的大鍋飯制度,以及人浮于事、管理粗放等原因,使多數外貿企業都不同程度背上債務包袱;取消少數民族地區外匯留成的優惠待遇,取消出口外匯補貼,是后來部分外貿公司形成沉重債務負擔的外部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