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犧牲病故撫恤
50年代,按國家撫恤條例規定,對革命軍人、革命工作人員犧牲、病故和參戰民兵、民工犧牲后,給予褒揚,分犧牲、病故兩類。因傷口復發死亡的(1980年規定為對敵作戰負傷,經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一年內傷口復發死亡的),按革命烈士撫恤。
1980年,國家公布《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凡被批準為革命烈士的都由國家撫恤。以后,撫恤分革命烈士、因公犧牲、病故三類,均按生前職級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哲里木盟撫恤工作從1948年開始。當時按遼北省條例烈士撫恤金為一次性撫恤高粱米
撫恤金標準曾多次調整。1979年、1980年和1985年3次調整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性撫恤標準。每次調整的撫恤金都有大幅度地提高。
二 殘廢撫恤
國家對革命殘廢軍人實行終身撫恤政策。由民政部門評殘撫恤的主要有革命殘廢軍人,殘廢工作人員(包括黨政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在編的行政人員和部隊在編的職工),殘疾人民警察,參戰致殘的民兵、民工。致殘原因分因戰、因公兩類,因戰致殘的殘廢撫恤金高于因公類。撫恤金標準又根據殘疾人員安置情況分為在鄉(無工資收入)和在職兩類,在鄉的高于在職的。評殘對象負傷治療結束后,依其殘廢程度和失去勞動能力大小,評定殘廢等級,發給證件。殘廢等級分為四等六級: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評殘后,傷口復發,殘廢程度加重者,可提高等級。殘廢情形明顯減輕者,可降低等級。殘情消失者,停止撫恤。
1947年4月,在遼北省榮譽軍人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全盟對1947年發給的殘廢證,一律換領東北總撫委員會頒發的新證。領取新證時,殘廢軍人須經醫生檢查,按撫恤條件規定,由旗縣長負責重新評定等級。
1949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召開第一次撫恤會議布置清理工作。1951年哲里木盟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撫恤工作會議精神對榮復軍人進行清理,對383名未辦理退伍手續和未領安家糧的榮復軍人經核實后補辦手續,發放安家糧。
1972年7月至11月,在全盟進行“革命殘廢撫恤證”換證工作。全盟共有持證殘疾人員1480名,其中殘廢軍人1453名,人民警察2名,民工、民兵14名,其他人員11名。經過調查和身體檢查,對50名進行等級調整,重新取得殘廢資格的14名,暫不換證的6名。
1978年1月起,提高在鄉殘疾人員撫恤標準,提高的幅度為23.8%至233.3%。最低每人增加56元,最高的增加100元。休養院和分散供養的享受撫恤金待遇的革命殘疾人員,其待遇低于調整后同級在鄉殘廢撫恤標準的,按在鄉標準發給。
1979年8月起,國家對日常生活需人撫助的特、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每月發給護理費36元,后提高為46元。國家提高主要副食品價格后,對在鄉殘疾人員發給副食品價格補貼。對特等、一等和部分二等甲級行動困難的殘疾人員,配發殘廢車。對農村牧區根據個人需求的改發毛驢車。
1981年,根據國家民政部的通知精神,哲里木盟受自治區的委托,代辦昭烏達盟、興安盟、呼倫貝爾盟的革命殘廢軍人換證工作。
1983年,全盟對在鄉三等殘廢軍人普遍發給定期定量補助。
1984年7月,國家又一次提高殘廢撫恤金,在職的提高50%至65.2%;在鄉的提高9.6%至80%。對參戰致殘的民工、民兵與因戰致殘的殘廢軍人執行一個標準。
一 犧牲病故撫恤
50年代,按國家撫恤條例規定,對革命軍人、革命工作人員犧牲、病故和參戰民兵、民工犧牲后,給予褒揚,分犧牲、病故兩類。因傷口復發死亡的(1980年規定為對敵作戰負傷,經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一年內傷口復發死亡的),按革命烈士撫恤。
1980年,國家公布《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凡被批準為革命烈士的都由國家撫恤。以后,撫恤分革命烈士、因公犧牲、病故三類,均按生前職級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哲里木盟撫恤工作從1948年開始。當時按遼北省條例烈士撫恤金為一次性撫恤高粱米
撫恤金標準曾多次調整。1979年、1980年和1985年3次調整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性撫恤標準。每次調整的撫恤金都有大幅度地提高。
二 殘廢撫恤
國家對革命殘廢軍人實行終身撫恤政策。由民政部門評殘撫恤的主要有革命殘廢軍人,殘廢工作人員(包括黨政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在編的行政人員和部隊在編的職工),殘疾人民警察,參戰致殘的民兵、民工。致殘原因分因戰、因公兩類,因戰致殘的殘廢撫恤金高于因公類。撫恤金標準又根據殘疾人員安置情況分為在鄉(無工資收入)和在職兩類,在鄉的高于在職的。評殘對象負傷治療結束后,依其殘廢程度和失去勞動能力大小,評定殘廢等級,發給證件。殘廢等級分為四等六級: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評殘后,傷口復發,殘廢程度加重者,可提高等級。殘廢情形明顯減輕者,可降低等級。殘情消失者,停止撫恤。
1947年4月,在遼北省榮譽軍人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全盟對1947年發給的殘廢證,一律換領東北總撫委員會頒發的新證。領取新證時,殘廢軍人須經醫生檢查,按撫恤條件規定,由旗縣長負責重新評定等級。
1949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召開第一次撫恤會議布置清理工作。1951年哲里木盟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撫恤工作會議精神對榮復軍人進行清理,對383名未辦理退伍手續和未領安家糧的榮復軍人經核實后補辦手續,發放安家糧。
1972年7月至11月,在全盟進行“革命殘廢撫恤證”換證工作。全盟共有持證殘疾人員1480名,其中殘廢軍人1453名,人民警察2名,民工、民兵14名,其他人員11名。經過調查和身體檢查,對50名進行等級調整,重新取得殘廢資格的14名,暫不換證的6名。
1978年1月起,提高在鄉殘疾人員撫恤標準,提高的幅度為23.8%至233.3%。最低每人增加56元,最高的增加100元。休養院和分散供養的享受撫恤金待遇的革命殘疾人員,其待遇低于調整后同級在鄉殘廢撫恤標準的,按在鄉標準發給。
1979年8月起,國家對日常生活需人撫助的特、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每月發給護理費36元,后提高為46元。國家提高主要副食品價格后,對在鄉殘疾人員發給副食品價格補貼。對特等、一等和部分二等甲級行動困難的殘疾人員,配發殘廢車。對農村牧區根據個人需求的改發毛驢車。
1981年,根據國家民政部的通知精神,哲里木盟受自治區的委托,代辦昭烏達盟、興安盟、呼倫貝爾盟的革命殘廢軍人換證工作。
1983年,全盟對在鄉三等殘廢軍人普遍發給定期定量補助。
1984年7月,國家又一次提高殘廢撫恤金,在職的提高50%至65.2%;在鄉的提高9.6%至80%。對參戰致殘的民工、民兵與因戰致殘的殘廢軍人執行一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