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出臺,《實施辦法》明確,本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辦理的事項,應對申請情況進行登記,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況進行書面記錄。本機關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的,應對投訴、舉報情況進行登記,對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況進行書面記錄,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實施辦法》明確,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的,行政執法人員應填寫程序啟動審批表進行書面記錄。情況緊急的,可以先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后補填審批表。行政執法人員應在相關調查筆錄中對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進行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或有關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的方式應進行記錄。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執法人員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執法文書,同時進行音像記錄。調查終結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起草調查報告,載明案件來源、調查過程、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處理意見和法律依據。
《實施辦法》明確,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并載明送達日期。公告送達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以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作出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決定后,應對當事人履行決定的情況進行書面記錄。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文書、強制執行結果等全過程進行記錄。
近期,《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出臺,《實施辦法》明確,本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辦理的事項,應對申請情況進行登記,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況進行書面記錄。本機關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的,應對投訴、舉報情況進行登記,對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況進行書面記錄,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實施辦法》明確,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的,行政執法人員應填寫程序啟動審批表進行書面記錄。情況緊急的,可以先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后補填審批表。行政執法人員應在相關調查筆錄中對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進行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或有關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的方式應進行記錄。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執法人員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執法文書,同時進行音像記錄。調查終結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起草調查報告,載明案件來源、調查過程、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處理意見和法律依據。
《實施辦法》明確,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并載明送達日期。公告送達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以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作出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決定后,應對當事人履行決定的情況進行書面記錄。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文書、強制執行結果等全過程進行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