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災救濟
1.災害救濟
1962年3月7日,國營烏達蔬菜農場、烏達磚瓦廠遭受凌災,損失慘重,自治區民政廳撥款救災。1963年10月20日,巴音木仁發生水災,烏達市政府撥款1600元救災。1996年3月5日,國營烏達農場遭受凌災,烏達區政府撥給救災款14.4萬元。
2.救災捐助
1991年安徽、江蘇發生特大洪災,烏達地區捐贈人民幣6.75萬元,糧票5154.1斤,寄往災區。
1994年東部區受災捐助活動中烏達區捐款40 166元,衣物11 310件,按規定發往赤峰市民政局。
1996年5月3日,包頭、伊盟、巴盟地區發生里氏6.4級地震,烏達區捐助人民幣18 208.55元,隨同市里寄往災區。
1998年長江、松花江、嫩江流域發生百年不遇特大洪災,烏達區干部群眾捐款18 026元、捐物3530件,送市民政局集中發往災區。區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全體干部職工完成抗洪賑災福利彩券銷售15萬元。
3.救災款物
1993—1999年,上級給烏達區下撥救災款115.3萬元,救災款的使用在支付受災項目和保證五保戶及災民的吃、穿、住、醫的前提下,剩余部分用于烏蘭鄉南、北村移民照明用電設施的購置,打井供給保護地種植用水,解決移民人畜飲水,農田水利建設等公益事業及給特困移民購糧、煤、被褥和臨時救濟。
1994年以來,上級給烏達區救濟被褥510套(包括購料下發153套),單、棉衣710套,單、棉鞋1611雙,捐助舊衣服31490件及其它物件7000件,分年分批發給了“一鄉兩場”的災民和城鎮、農村貧困對象的手中。
1993年春節,給烏蘭鄉“五保戶”(農村基本上沒有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老人、殘疾人和孤兒)、特困戶、貧困戶救濟煤炭561噸,面粉220袋。
1998年春節購面粉29 700斤(市里2000斤),大米1800斤,分別發給“一鄉兩場”。
二、城鎮社會救濟
1.孤老殘幼困難戶救濟
城鎮街道居民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為定期定量救濟對象。城鎮街道居民無固定職業、無固定收入、生活低于當地一般居民生活的困難戶為臨時救濟對象。
1985年以來社會救濟的標準在不斷提高。7月以前確定救濟對象的標準1人月標準為15元,7月提高為20元,以后相繼提高為25元、36元、46元。2人月標準為25元,7月提高為45元,以后相繼提高為67元、87元。3人月標準為35元,7月提高為50元,以后相繼提高為93元、121元。
1978年支出救濟費6790元。其中定期定量對象11戶17人,支出定期定量救濟費2358元,支出臨時救濟費4432元。1988年支出定期定量救濟費3.4萬元,支出臨時救濟費1萬元。1996年支出救濟費6.9萬元。其中定期定量對象70戶92人,支出定期定量救濟費4.7萬元,支出臨時救濟費2.2萬元。
至1999底,共支出孤老殘幼、社會困難戶救濟費98萬元。其中定期定量救濟費59萬元,臨時救濟費39萬元。
2.精簡退職老職工的救濟
1965年國務院224號文件規定:“凡是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精簡退職的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或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生活無依無靠的,由民政部門發給本人原標準工資40%的救濟,醫療費補助三分之二”。烏達區1979年有享受40%救濟的老職工1人,當年發放救濟金52.80元;1982年有5人,發放救濟金1345元;1987年有7名,發放救濟金2704.27元;1991年有4人,發放救濟金2785.54元;1999年1人,發放救濟金710元。至1999年底,共發放精簡退職老職工救濟金3.75萬元。
3.“三民”對象救濟
“三民”救濟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在“文化大革命”結束后制定的一項地方性政策,是為“文化大革命”期間因“內人黨”冤案受迫害的農民、牧民、城市居民落實政策后生活有困難地對象由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救濟。1983年有“三民”救濟對象3人,1984年有4人,1988年、1991年各有1人,1989年、1990年、1992年3年中有3個“三民”對象相繼故去,1993年“三民”對象有3人。1983年起每人每月享受“三民”救濟金12元。1986年1月開始每人每月由12元增為19元,以后每月相繼增為24元、30元、40元,到1996年9月為50元。1988年以來每年發給“三民”對象本人補助費500元。至1999年底,共發放“三民”對象救濟金2.26萬元。
三、農村五保戶供養
烏蘭鄉成立以來有“五保戶”8戶8人。1999年有3人進市敬老院生活,5人因民族不同生活不便等原因仍分散供養在村里。他們主要靠民政部門救濟維持生活。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7月,按照國發〔1997〕29號《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結合《烏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實施細則》條文,烏達區開展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997年有118戶245人社會困難對象首次首批享受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當年發放保障金5.2萬元,這一年的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90元。
1998年有238戶713人進入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列,全年發放保障金26萬元,從這一年開始保障對象范圍有自治區企業、市屬企業、區屬企業的貧困家庭。保障標準每人每月仍是90元。
1999年有1129戶1412人進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列,全年支出保障金53.3萬元,這一年的1—6月,保障標準比上年每人每月提高10元。中發〔1999〕12號文件下達后,從7月每人每月又提高30元,由100元提為130元。
自治區企業、市屬企業職工的保障金由市財政承擔,區屬企業職工和社會困難戶的保障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烏達區從1997年7月開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來,按照動態管理的工作原則,1998年6月至2000年6月,對已經擺脫貧困的61戶176人取消了他們保障金的享受。至2000年6月,全區享受保障金地對象有1620戶2745人,其中自治區企業120戶469人,月保障金19 182元;市屬企業15戶50人,月保障金2219元;區屬企業62戶177人,月保障金8868元;烏達礦務局病亡職工遺屬1086戶1292人,月保障金47 250元;社會對象337戶757人,月保障金44 498元。2000年1—6月,應發保障金78.7萬元,實發到位保障金68.3萬元。
1997—2000年6月,全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地對象有1681戶2915人,占全區城鎮總戶數的4.2%,總人口數的2.6%。
一、救災救濟
1.災害救濟
1962年3月7日,國營烏達蔬菜農場、烏達磚瓦廠遭受凌災,損失慘重,自治區民政廳撥款救災。1963年10月20日,巴音木仁發生水災,烏達市政府撥款1600元救災。1996年3月5日,國營烏達農場遭受凌災,烏達區政府撥給救災款14.4萬元。
2.救災捐助
1991年安徽、江蘇發生特大洪災,烏達地區捐贈人民幣6.75萬元,糧票5154.1斤,寄往災區。
1994年東部區受災捐助活動中烏達區捐款40 166元,衣物11 310件,按規定發往赤峰市民政局。
1996年5月3日,包頭、伊盟、巴盟地區發生里氏6.4級地震,烏達區捐助人民幣18 208.55元,隨同市里寄往災區。
1998年長江、松花江、嫩江流域發生百年不遇特大洪災,烏達區干部群眾捐款18 026元、捐物3530件,送市民政局集中發往災區。區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全體干部職工完成抗洪賑災福利彩券銷售15萬元。
3.救災款物
1993—1999年,上級給烏達區下撥救災款115.3萬元,救災款的使用在支付受災項目和保證五保戶及災民的吃、穿、住、醫的前提下,剩余部分用于烏蘭鄉南、北村移民照明用電設施的購置,打井供給保護地種植用水,解決移民人畜飲水,農田水利建設等公益事業及給特困移民購糧、煤、被褥和臨時救濟。
1994年以來,上級給烏達區救濟被褥510套(包括購料下發153套),單、棉衣710套,單、棉鞋1611雙,捐助舊衣服31490件及其它物件7000件,分年分批發給了“一鄉兩場”的災民和城鎮、農村貧困對象的手中。
1993年春節,給烏蘭鄉“五保戶”(農村基本上沒有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老人、殘疾人和孤兒)、特困戶、貧困戶救濟煤炭561噸,面粉220袋。
1998年春節購面粉29 700斤(市里2000斤),大米1800斤,分別發給“一鄉兩場”。
二、城鎮社會救濟
1.孤老殘幼困難戶救濟
城鎮街道居民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為定期定量救濟對象。城鎮街道居民無固定職業、無固定收入、生活低于當地一般居民生活的困難戶為臨時救濟對象。
1985年以來社會救濟的標準在不斷提高。7月以前確定救濟對象的標準1人月標準為15元,7月提高為20元,以后相繼提高為25元、36元、46元。2人月標準為25元,7月提高為45元,以后相繼提高為67元、87元。3人月標準為35元,7月提高為50元,以后相繼提高為93元、121元。
1978年支出救濟費6790元。其中定期定量對象11戶17人,支出定期定量救濟費2358元,支出臨時救濟費4432元。1988年支出定期定量救濟費3.4萬元,支出臨時救濟費1萬元。1996年支出救濟費6.9萬元。其中定期定量對象70戶92人,支出定期定量救濟費4.7萬元,支出臨時救濟費2.2萬元。
至1999底,共支出孤老殘幼、社會困難戶救濟費98萬元。其中定期定量救濟費59萬元,臨時救濟費39萬元。
2.精簡退職老職工的救濟
1965年國務院224號文件規定:“凡是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精簡退職的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或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生活無依無靠的,由民政部門發給本人原標準工資40%的救濟,醫療費補助三分之二”。烏達區1979年有享受40%救濟的老職工1人,當年發放救濟金52.80元;1982年有5人,發放救濟金1345元;1987年有7名,發放救濟金2704.27元;1991年有4人,發放救濟金2785.54元;1999年1人,發放救濟金710元。至1999年底,共發放精簡退職老職工救濟金3.75萬元。
3.“三民”對象救濟
“三民”救濟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在“文化大革命”結束后制定的一項地方性政策,是為“文化大革命”期間因“內人黨”冤案受迫害的農民、牧民、城市居民落實政策后生活有困難地對象由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救濟。1983年有“三民”救濟對象3人,1984年有4人,1988年、1991年各有1人,1989年、1990年、1992年3年中有3個“三民”對象相繼故去,1993年“三民”對象有3人。1983年起每人每月享受“三民”救濟金12元。1986年1月開始每人每月由12元增為19元,以后每月相繼增為24元、30元、40元,到1996年9月為50元。1988年以來每年發給“三民”對象本人補助費500元。至1999年底,共發放“三民”對象救濟金2.26萬元。
三、農村五保戶供養
烏蘭鄉成立以來有“五保戶”8戶8人。1999年有3人進市敬老院生活,5人因民族不同生活不便等原因仍分散供養在村里。他們主要靠民政部門救濟維持生活。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7月,按照國發〔1997〕29號《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結合《烏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實施細則》條文,烏達區開展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997年有118戶245人社會困難對象首次首批享受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當年發放保障金5.2萬元,這一年的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90元。
1998年有238戶713人進入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列,全年發放保障金26萬元,從這一年開始保障對象范圍有自治區企業、市屬企業、區屬企業的貧困家庭。保障標準每人每月仍是90元。
1999年有1129戶1412人進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列,全年支出保障金53.3萬元,這一年的1—6月,保障標準比上年每人每月提高10元。中發〔1999〕12號文件下達后,從7月每人每月又提高30元,由100元提為130元。
自治區企業、市屬企業職工的保障金由市財政承擔,區屬企業職工和社會困難戶的保障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烏達區從1997年7月開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來,按照動態管理的工作原則,1998年6月至2000年6月,對已經擺脫貧困的61戶176人取消了他們保障金的享受。至2000年6月,全區享受保障金地對象有1620戶2745人,其中自治區企業120戶469人,月保障金19 182元;市屬企業15戶50人,月保障金2219元;區屬企業62戶177人,月保障金8868元;烏達礦務局病亡職工遺屬1086戶1292人,月保障金47 250元;社會對象337戶757人,月保障金44 498元。2000年1—6月,應發保障金78.7萬元,實發到位保障金68.3萬元。
1997—2000年6月,全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地對象有1681戶2915人,占全區城鎮總戶數的4.2%,總人口數的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