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精神,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會同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下發《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該《通知》明確,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的生活補助標準。
調整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標準每人每年分別為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十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標準每人每年分別為8910元、7620元。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其中烈屬每人每年25 440元,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每人每年21 850元,病故軍人遺屬每人每年20 55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的生活補助標準其中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每人每年55 570元,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每人每年55 570元,紅軍失散人員每人每年25 070元。
《通知》明確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大力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切實保障其生活水平。
黨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0元、不高于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調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于50元。其中黨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在原有基礎上,每人每月補助10元,使之達到每人每月556元。
對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達到每人每月600元。其中黨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每人每月補助10元。
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達到每人每月600元。
其中黨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每人每月補助10元。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
黨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使之標準達到每人每月740元。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35元。
此外,《通知》明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補助標準調整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達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58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貼。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給補貼;補貼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給補貼。黨中央和自治區分別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
同時,該《通知》明確此次調整標準所需黨中央補助資金,由黨中央財政安排,另行下達。自治區財政負擔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兩參”等人員提標經費另行下達。并要求各地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附件1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附件2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附件3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精神,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會同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下發《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該《通知》明確,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的生活補助標準。
調整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標準每人每年分別為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十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標準每人每年分別為8910元、7620元。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其中烈屬每人每年25 440元,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每人每年21 850元,病故軍人遺屬每人每年20 55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的生活補助標準其中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每人每年55 570元,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每人每年55 570元,紅軍失散人員每人每年25 070元。
《通知》明確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大力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切實保障其生活水平。
黨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0元、不高于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調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于50元。其中黨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在原有基礎上,每人每月補助10元,使之達到每人每月556元。
對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達到每人每月600元。其中黨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每人每月補助10元。
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達到每人每月600元。
其中黨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每人每月補助10元。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
黨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使之標準達到每人每月740元。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35元。
此外,《通知》明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補助標準調整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達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58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貼。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給補貼;補貼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給補貼。黨中央和自治區分別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
同時,該《通知》明確此次調整標準所需黨中央補助資金,由黨中央財政安排,另行下達。自治區財政負擔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兩參”等人員提標經費另行下達。并要求各地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附件1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附件2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附件3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