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制定的稅收優惠
1980—1984年財政部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
1.盲聾啞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福利企業免征所得稅;盲聾啞殘人員占生產人員超過10%不足35%的福利企業,減半交納所得稅;新辦福利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免交所得稅一年。
2.凡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福利企業,從事勞務、修理、服務性業務所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其生產銷售產品如果發生虧損或利潤低微,可以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
3.凡安置殘疾人占生產人員總數50%以上的福利企業,其生產銷售產品所得的收入,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用自籌資金安排的生產性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
4.對民政部門所屬工廠生產的供殘疾人專用的產品,如輪椅、假肢等免征產品稅。
5.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組織或個人專用的物品,免征進口關稅或增值稅;殘疾人企業出口應征收出口關稅的產品,免征出口關稅。
6.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生產單位的征、免稅問題,比照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單位的征免稅規定辦理。
7.對殘疾人員個人從事勞務、修理、服務性業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殘疾人員個人從事商業經營的,如營業額較小,納稅后生活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稅務局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二、內蒙古自治區制定的稅收優惠
內蒙古自治區的社會福利企業,除享受財政部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外,還享受1992年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下列優惠政策:
社會福利企業安排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但不足35%的,經旗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出縣證明,減半征收所得稅,免征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安排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不足50%的,免征所得稅、營業稅、房地產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附加費、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能源交通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和人防費;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如果發生虧損或納稅后發生虧損的,可以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其自用車輛免征養路費;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50%以上的,免征所有稅費,其自用車輛免征養路費和運輸管理費。
1991—1995年全區各盟市民政直屬福利企業享受免征稅金表
附表:49-11-3 單位:萬元
|
感谢您访问我们的网站,您可能还对以下资源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