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生產自救介紹職業
1950—1952年,包頭市采取以工代販的辦法。組織城市貧民3100多人參加修河筑壩和道路工程,解決了暫時的生活困難。
1952年,歸綏市組織社會困難戶5775人參加市政工程建設,494人從事粗工作業。另外,以工代賑去河套挖渠興修水利的1049人,這些人每人每日收入1萬元(舊幣、下同)。同年12月,由兩名民政干部帶領345名困難戶為建筑公司加工碎石,到翌年2月完成碎石2500立方,每人平均收入180萬元;與此同時,組織74個生產小組,347人參加開山采石,做豆腐等18種生產,市民政局為這些小組墊支生產資金5245萬元。到第二年4月,有63個小組盈余,其中9個小組歸還墊款355萬元,到6月又有53個小組歸還墊款1215萬元,并會同有關部門為216人介紹了職業。
同年,哲里木盟(今通遼市)組織城鎮貧民2965人去滿洲里、阿爾山、三河林區參加勞動生產。通遼市為452名失業人員安排到水利局、發電所、百貨公司和新華書店等單位工作。
1949—1952年底,自治區各城市共安排3279名失業人員就了業。1953年,自治區西部地區資助社會困難戶生產底墊21 000多萬元,組織以工代販用款14.4億元。
1954年,呼和浩特、包頭、海拉爾、滿洲里、烏蘭浩特、通遼、平地泉、陜壩等八市鎮中,共有貧民35 000多人,組織生產和安排工作的12 999人。到1955年,已有初具規模的工業、手工業和副業生產組織200多個,從業人員2400多人。據呼和浩特、包頭二市統計,當年生產總值1 166 951元,相當于同年救濟款的24倍。這8市鎮的貧民總數下降到26 262人,下降了25%。享受救濟的人數和款數分別下降了60%和52%。
二、安置到農村務農
在組織貧民進行生產自救和幫助介紹職業的同時,對有條件的城市貧民,在自愿原則下,組織到農村進行安置,從事農業生產。
1950—1951年,歸綏和包頭市有797名貧民要求到農村安置。綏遠省民政廳根據國家內務部的指示,對下鄉貧民按照安置移民的標準減半發給安置費,并派專人到接受安置的鄉村,落實安置工作。豐鎮縣城關鎮組織122戶、610人下鄉參加農業生產。縣政府補助口糧、籽種共183 000斤和一部分生產貸款。1956年,歸綏、通遼、烏蘭浩特、扎蘭屯、突泉、多倫、豐鎮、卓資、陜壩、五原、開魯、經棚、林東等市縣和城關鎮共組織2707戶、9390人下鄉插人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參加農業生產。
1957年,呼和浩特、扎蘭屯、陜壩等14個市鎮組織2853戶、14 265人下鄉插入農業合作社。是年,自治區民政廳會同有關市鎮組成聯合工作組到接收安置地區慰問下鄉人員,同時幫助他們解決下鄉后的生產、生活方面存在的問題。
1960年,精簡機構,壓縮城市人口,支援農業生產。一大批城市居民響應政府的號召到農村安家落戶。包頭市,至同年12月28日,全市各旗和郊區接收安置城市居民62 352人,市政府撥款79 100元對下鄉困難戶進行安置。為解決下鄉居民的衣被困難,除政府規定供應的棉花和布票外,又增撥棉花17 943斤,棉布66 979尺,皮背心1646件,毯子1730塊,絨衣31 300件,各種衣服945件,還有部分鞋襪等御寒物品。為發揚群眾互助互濟精神,固陽、東河區動員群眾把多余的舊棉衣、皮衣、被褥以廉價賣給下鄉居民。同時自籌資金54 000元,解決下鄉人員的生產生活困難。
三、定期救濟與臨時救濟
救濟,分為定期救濟和臨時救濟兩種。定期救濟,是指需要連續救濟半年以上的救濟戶。這些救濟戶主要是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病殘人員;60年代初精簡退職的老職工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的特殊對象;臨時救濟,是因生活臨時發生困難,需要救濟的困難戶。這些困難戶主要是家庭人口多,勞動力少,或因突然事故的災害、疾病、生育等特殊原因影響基本生活的;或者定期救濟戶發生特殊困難而增加的臨時救濟。
發放救濟款的辦法,一般都是依靠基層組織調查研究,摸清情況。經過自報、民主評議、領導批準,張榜公布,落實到戶。對于定期救濟戶則登記造冊,發給“救濟證”,憑證按月到基層民政部門領款。對行動不便的孤老戶,則由民政干部送款到家。
1951—1953年,歸綏市發放救濟款1856萬元、救濟糧118.4萬公斤,服裝6758件,享受救濟的9183人。對50戶孤寡殘病人員,每戶入冬時發給取暖用煤100公斤~150公斤。包頭市1952年發救濟款1287萬元,救濟糧124 620公斤,救濟1612戶,3677人。1953年,綏遠地區為失業人員發放救濟金2.87億元。
1954年,呼和浩特、包頭、海拉爾、滿洲里、烏蘭浩特、通遼、平地泉、陜壩等八市鎮發救濟款22.42億元,享受救濟的14 748人。到1955年這些市鎮由于就業人員增加、組織生產自救,享受救濟的人數下降到4895人,救濟款10.9萬元(新幣,下同)。與上年比較,分別下降了60%和52%。
在1958年的“大躍進”年代中,自治區民政廳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1958—1962年城市社會救濟躍進規劃》,《規劃》中提出:三年內減少救濟戶85%,五年減少到95%;1958年全區城市社會救濟款削減70%,其中呼和浩特、包頭、烏蘭浩特、滿洲里4市停撥優撫救濟款;從1961年起全區優撫救濟事業費全部停止撥發。所需救濟經費統由社會福利生產收益中解決。實際上,1958年全區共發放城鎮社會救濟款112萬元,享受救濟的13 885人次。同年底,自治民政廳工作組在昭烏達盟(今赤峰市)檢查發現,該市由于停發救濟款,使一些殘老(多為回民)生活無著,靠乞討度日。另有一些人口多,勞動力少的戶,沒有棉衣穿,生活也很困難。因此,民政廳于1959年1月發出《關于加強冬令救濟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認真檢查城鎮救濟工作,批判了盲目樂觀,片面強調節約,不適當的停發救濟款和不深入實際,不關心群眾疾苦的官僚主義作風。《通知》要求各地要保證困難戶安全過冬,對少數民族要適當照顧,使他們的生活不低于當地一般群眾的水平。
1959年,國民經濟出現暫時困難,城市社會困難戶驟增。1960年調整國民經濟,精簡職工,整頓市場,組織生產自救困難增多,社會困難戶大幅度上升(見下表):
1961—1963年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救濟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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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城鎮救 濟總數 (人) |
其中 |
救濟對象 |
救濟款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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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救濟 (人) |
臨時救濟 (人次) |
無依靠 的孤老 |
精簡職 工及家屬 |
多子女 缺乏勞動力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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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11 637 |
772 |
10 865 |
785 |
388 |
4384 |
6080 |
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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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
41 374 |
6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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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救濟方法(1950—1995)(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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