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下發通知,就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相關政策進行明確。
通知明確,對參保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長大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同時,在階段性實施失業補助金政策方面,2020年3—1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但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第1個月~12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的,停發失業補助金。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不核減參保繳費年限。失業補助金按月發放,從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在階段性擴大失業農牧民工保障范圍方面,對《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參保單位招用、個人不繳費且連續工作滿1年的失業農牧民工,及時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2020年5—12月,對2019年1月1日之后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牧民工,按照統籌地區城市保障平均標準,按月發放3個月的臨時生活補助。與城鎮職工同等參保繳費的失業農牧民工,按統籌地區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同一農牧民工既有農民工參保又有城鎮職工參保情形的,按照參加城鎮職工參保標準執行。在階段性提高價格臨時補貼標準方面,2020年3—6月,對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補貼標準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提高1倍。
自治區要求,各盟市要優化經辦流程,減少證明材料,取消附加條件,讓參保失業人員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參保失業人員可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件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一次性生活補助或臨時生活補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失業登記證明等材料。
2020年7月2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下發通知,就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相關政策進行明確。
通知明確,對參保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長大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同時,在階段性實施失業補助金政策方面,2020年3—1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但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第1個月~12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的,停發失業補助金。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不核減參保繳費年限。失業補助金按月發放,從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在階段性擴大失業農牧民工保障范圍方面,對《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參保單位招用、個人不繳費且連續工作滿1年的失業農牧民工,及時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2020年5—12月,對2019年1月1日之后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牧民工,按照統籌地區城市保障平均標準,按月發放3個月的臨時生活補助。與城鎮職工同等參保繳費的失業農牧民工,按統籌地區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同一農牧民工既有農民工參保又有城鎮職工參保情形的,按照參加城鎮職工參保標準執行。在階段性提高價格臨時補貼標準方面,2020年3—6月,對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補貼標準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提高1倍。
自治區要求,各盟市要優化經辦流程,減少證明材料,取消附加條件,讓參保失業人員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參保失業人員可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件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一次性生活補助或臨時生活補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失業登記證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