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遼金西夏時期
1.遼朝
遼朝建立前,契丹族已開始使用醫藥。北方天寒地凍,凍傷時有發生。契丹人發明了一種防治凍傷的藥,即用狐貍的尿(溺)調敷患處,治療效果較好。一次,遼太宗耶律德光高燒不退,契丹醫生用冰罨貼他的胸腹四肢,使太宗轉危為安。
遼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開始,契丹人開始注重引進醫學人才,尤其注意學習和借鑒中原的醫學管理、典章制度。
遼太宗天顯十二年(937年)十一月,遼朝遣史求醫于后晉。不到一個月,后晉兒皇帝便將遼朝索要的漢醫送了過來,但仍然滿足不了遼朝的需要。在后晉被遼國滅亡后,遼太宗干脆命令將后晉太醫院的太醫,連同“方技、百工、圖籍、歷象、石經、銅人”等“悉送上京”。
遼國十分重視搜集各種醫藥學典籍和本國沒有的藥材、藥品。遼穆宗應歷三年(公元953年)、四年(954年)地處中原的北漢曾連續兩次遣使向遼國進貢藥材。統和十九年(1001年),回鶻一次向遼朝進獻了數名名醫。此外,為了廣泛搜集周邊國家和地區出產的藥材,遼“太宗得燕,置南京,城北有市,百物山待”。其中女真“來易于遼”的物品中就有蜜、蠟等珍貴藥材。
遼太祖耶律阿保機的長子突欲,曾“市書數萬卷,藏于醫巫閭山絕頂之望海堂”。耶律阿保機死后,突欲在爭奪皇位的斗爭中失敗,“載書數千卷浮海至中原”(卷997)投奔偏霸江東的南唐。南唐樞密史趙延壽曾經閱讀過突欲帶到中原的部分藏書,發現其中有許多“異書、醫經,皆中國所無者”。突欲個人收藏的醫學經典著作,在中原地區已經絕版、失傳。
遼圣宗時“耶律隆運疾,帝與太后禱告山川,召番、漢名醫診視”。
耿延毅患“風痃”,求醫于中京(今赤峰市寧城縣大明鎮)。該地為蒙醫發祥地之一,請來的“番醫”中,遼景宗耶律賢“帝性仁儒,雅好音律,喜醫術、伶倫、針灸之輩”,大臣們為他推薦宰輔人選,專門挑懂醫藥或是曾為他診治過疾病的有功人員。
契丹上層人物廣泛吸收中原文化,學習漢唐典章制度。遼國立國后采用了南北兩院制這類一國兩種官制的管理形式,即對燕云以北各草原部族實行契丹制,由北院官員進行管理;對燕云地區的漢人實行中原制,由南院官員進行管理。醫事管理實行的也是南北兩院制。
遼朝在屬于契丹制的北面院里設有“太醫局”,負責醫事管理。其主管官員的官職名稱為“都林牙使”。在屬于中原制的南面院里還設有“湯藥局”及“翰林醫官”(在翰林院內)。湯藥局內負責醫事管理的官員,職位有“都提點”“勾當”“湯藥”等。
遼朝在北面院還設立了一個“承應小底局”,局內的官員稱“湯藥小底”,專門負責遼朝王公貴族、后妃的湯藥及丸、散、膏、丹的供應,并為其診脈看病。承應小底局和負責皇室或部族醫療的太醫局的職能不同,只是一個應承御帳后妃、太子、親王的自設醫療機構。
南面院的翰林醫官和湯藥局其成員都是漢人,其服務對象亦均為遼朝的帝王后妃、皇親國戚。翰林院是從遼世宗天祿四年才設翰林醫官的。天祚帝保大二年(1122年)時,李爽和陳秘等十多位著名的醫生,都曾在翰林院擔任過翰林醫官。
遼朝經常對醫療成績顯著的醫生給予特別獎勵。如重熙十年(1041年)八月,“醫者鄧延貞”因“治詳穩蕭留寧疾驗,贈其父母官以獎之”。
2.金朝
在醫事管理等方面,金朝幾乎照搬了遼代晚期的做法,很少改變。
金朝的醫政設置有太醫院、御藥院和尚藥局。
金改遼的太醫局為太醫院,掌普通醫事管理及醫學教育,成為國家最高的醫藥管理機構。金朝以前,太醫院的太醫最高官品多為從六品,最低官品僅為從九品,一般只有七個檔次。金朝時分為二十五個檔次,最高品級為從四品,最低品級仍為從九品。這二十五個檔次的醫官,品級由高到低依次為:(1)保頤大夫;(2)??荡蠓?;(3)保平大夫(以上為從四品);(4)保頤大夫;(5)保安大夫;(6)保和大夫(以上為正五品);(7)保善大夫;(8)保嘉大夫;(9)保順大夫(以上為從五品);(10)保合大夫;(11)保沖大夫(以上為正六品);(12)保愈郎;(13)保全郎(以上為從六品);(14)成正郎;(15)成安郎(以上為正七品);(16)成順郎;(17)成和郎(以上為從七品);(18)成愈郎;(19)成全郎(以上為正八品);(20)醫全郎;(21)醫正郎(以上為從八品);(22)醫效郎;(23)醫候郎(以上為正九品);(24)醫疫郎;(25)愈郎(以上為從九品)。最高官品由從六品提高到從四品,說明醫生的地位、待遇在金朝得到了大幅度地提高。
金朝太醫院負責衛生行政管理的官員有提點、院使、副使、判官、總判院事、管勾等。提點正五品,院使從五品,管勾從九品。其俸祿分別是:正五品,錢粟三十五貫石,米、面、麥各八稱石,羅綾各五匹,絹各二十五匹,綿一百兩。從五品,錢粟三十貫石,米、面、麥六稱石,羅綾各五匹,絹各二十五匹,綿一百兩。從九品,錢粟十一貫石,米、面、麥一石,羅綾各五匹,絹各三匹,綿十兩。
金朝太醫院隸歸宣徽院管轄,太醫院醫官的編制名額為50人,分十個科,每科設一個管勾擔任行政負責。
金朝的御藥院掌管皇宮的藥物供應,湯藥奉進,隸屬宣徽院。御藥院的官員有提點(從五品)、直長(正八品)、都監和同監等。
金朝的尚藥局,也歸屬宣徽院管理。除掌管皇室的醫藥外,還負責茶果的供應。金朝后宮,上起太后、皇后,下及太子、王孫,都配備有專司醫藥保健的官員。尚藥局的官員,除提點(正五品)、局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外,還在“宮人女官”中設“司藥二人,典藥二人,掌藥二人,女史二人,掌醫藥”。
除幾個都城外,金朝還在許多道路、州府設立了常設的地方醫療機構,“東京、北京、上京、河東東西路、山東東西路、大名、咸平、臨潢、蒲興、胡里改、隆州、泰州、蓋州……皆置醫院”,每所醫院有“醫正一人,醫工八人”?,F今內蒙古西部的大部分地區歸金朝西京路統轄,東部地區歸臨潢府路、北京路統轄。
金朝還設立了“每年撥款造藥以給隨朝百官”的制度。為了在災荒等自然災害發生時,受災者能得到及時的救治,金朝還不時出臺臨時性醫藥救濟措施。興定三年(1219年)六月,“時暑,給修城夫病者藥餌”。甚至當在押罪犯患有重病時,亦法外開恩,允許其“親屬入視”。
金朝十分重視對醫官的考核和醫學人才的培養。“凡醫學十科,大興府學生三十人,余京府二十人,散府節鎮十六人,防御州十人,每月試疑難,以所對優劣加懲勸,三年一次試諸太醫,雖不系學生,亦聽試補”。在校的醫學生每個月要解一次難題,太醫院的醫官,每隔三年接受一次業務考核??荚?、考核成績優秀者,不僅受獎,還可得到特別的任用和提拔,甚至可以從醫學生,直接被選拔到太醫院當醫官。而考試、考核成績差劣者,不僅要受處罰,還可能遭淘汰、丟烏紗帽。
仿效宋朝成立熟藥所,負責藥品藥物的管理、配制、檢驗、收購、出售的現成做法,金朝在尚書禮部內設立了惠民司,“掌修合發賣湯藥”事宜。大定三年(1163年)負責這項工作的官員向金世宗匯報說,惠民司“歲入息錢不償官吏俸”。金世宗完顏雍回答說:“設此本欲濟民,官非人,怠于監視藥物,財費何足計哉?!弊詈笾幻菝袼尽皽p員而已”。這項惠民政策大概后來廢弛,金哀宗天興二年(1233年)以軍民多病,藥餌難得”,復又“設惠民司于市,以太醫數人更直,藥從官給”。
3.西夏
最初,西夏黨項人生病不懂得求醫問藥,幾乎全靠打卦問卜和乞求神靈。黨項“病者不用醫藥,召巫者送鬼,西夏語以巫為‘廝’也?;蜻w他室,謂之‘閃病’”。
隨著西夏社會的發展以及與中原地區交往的日益增多,西夏的醫療衛生保健也不斷進步。西夏政權在政府機構中設立了與審刑司、農田司、牧群司行政級別相同(同屬第三等)的“醫人院”。
西夏醫人院的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沒有明確的限制(“大人數不定”),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事設職”;醫人院的主管官員也沒有固定的領導職數,也可視具體需要隨時任命。
在西夏,醫療衛生和管理人員的地位相對較高,醫生如果技術超群,還可以被賜予官爵。為此,西夏出臺的《天盛律令》還專門規定了一條“醫人等得官法”。
西夏對皇室成員的保健醫療十分重視,規定除“醫人小監依內宮法出入外,應有小醫人每日在藥房內”,“和御供膳及和藥,不好好揀選,器不潔凈等,一律徙二年”。
西夏醫學對許多傳染病已經有了初步的科學認識和必要的防范。如《天盛律令》規定:有犬染狂病者當拘捕,惡犬及牲畜桀厲,顯而易見者當置枷。若違律時,庶人十三杖,有官罰錢五緡。
西夏內宮的職事人員一旦患病,不僅有專門的醫人為其治療,還可以獲得給假養病。《天盛律令》“內宮待命頭項等門”中規定:“待命當值者中……又有染疾病,亦由醫人視之,實染疾者,醫人當值官,一起奏報給期限。”
每年臘月西夏的皇帝都要為臣僚賞賜藥物。賞賜的藥物名為“風藥”,可能是一種治療或預防冬天風寒感冒咳嗽的特效藥。
西夏醫藥水平比中原的宋朝、金朝稍遜一等。有西夏向宋、金求醫、求藥之事件。如宋嘉祐八年(1063年),因西夏所請,賜西夏醫書。應西夏請求,金朝派名醫時德元和王利貞為西夏患病的皇太后送醫送藥上門。
二、蒙元時期
在中國歷史上設太醫院統一管理醫政、藥政與醫療始于金朝。元承金制,太醫院依舊是最高的醫藥管理機關。元朝太醫院負責醫政管理最高級別的官員是置院使或提點。置院使以下依次為同知、僉院、同僉、院判、經歷、都事、照磨兼承發架閣庫、令史、譯史等。提點以下依次為院使、副使、判官等。置院使品級最高,為正二品。照磨兼承發架閣庫品級最低,為正八品。
元朝太醫院的太醫,品級最高的為從三品,品級最低的為從八品。醫生的品級、待遇之高,為歷代封建王朝之僅見。元朝太醫品秩分十五個檔次:(1)保宜大夫;(2)??荡蠓颍ㄒ陨蠟閺娜罚?;(3)保安大夫;(4)保和大夫(以上為正四品);(5)保順大夫(從四品);(6)保沖大夫(正五品);(7)保全郎(從五品);(8)成安郎(正六品);(9)成和郎(從六品);(10)成全郎(正七品);(11)醫正郎(從七品);(12)醫效郎;(13)醫候郎(以上正八品);(14)醫痊郎;(15)醫愈郎(以上從八品)。
元太醫院的下屬機構有廣惠司、御藥院、御藥局、典藥局、御香局、廣濟提舉司、惠民藥局、回回藥物院、官醫提舉司、醫學提舉司等。
元朝頒布、制訂了許多醫事法律和規定。元仁宗皇慶元年(1312年)詔令“禁醫人非選試及著籍者,毋行醫藥”。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丙辰“敕醫卜匠官居喪不得去職,七十不聽致仕。子孫無蔭敘,能紹其業者,量材錄用”。還規定禁止街頭賣藥及游走行醫。
元朝的醫官,品極高,待遇優厚,年過古稀可以不退休。而且,這些醫官的后人,只要能承繼父輩的醫術者,均可得到破格任用。但是,元朝政府對醫官的考核也很認真、嚴格。元朝對宮廷和地方的醫官定期加以考核,然后根據其考核及行醫的成績、實際表現,決定是否任用和薪俸的多少。
元朝太醫院的太醫,大多是通過嚴格的考試,層層選拔上來的。元朝制定有“選試太醫法”。規定由太醫院監督各州府、各路設立醫科學校,培養醫學生員,以考試成績定優劣。各路三年舉行一次選拔考試,成績優異者再參加第二年在大都舉行的全國考試,成績優秀者則被選拔到太醫院任太醫。元仁宗皇慶六年(1317年),還規定獄醫也必須考試合格方可錄用。
元朝的醫官考核與醫學教育按臨床分科進行。同時,將宋代所設的九科增加為十三科,即大方脈、小方脈、風科、婦人科、眼科、口齒科、咽喉科、正骨科、金瘡科、腫瘍科、針灸科、祝由科和禁科。醫生根據分科應對考試、考核。廣惠司負責考評、審驗,分別優劣,并以此為依據決定升降賞罰。
三、明清時期
蒙古貴族在退回北方草原后依然繼續保持著一個包括東北、西北和內蒙古草原在內的“北元”政權。北元政權持續了260多年,幾乎與明朝相始終。
明朝建立后的頭一百年間,戰爭成為明廷與北元政權的主要關系,人民看病就醫嚴重倒退,《譯語》記載,“有病,以艾灸或燒石自熨,或燒地臥其上,或隨病痛處,以刀決脈出血”,或“有病則召師巫,禱鬼神以祈福”。
明正德五年(1510年),成吉思汗十五世孫達延汗征服蒙古各部。明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達延汗之孫阿拉坦汗統治下的右翼蒙古草原上人畜興旺,經濟文化也有了比較迅速的發展。朝廷與北方蒙古各部的政治、經濟、貿易等關系也有了比較明顯的發展。許多蒙古貴胄被明廷冊封為公、侯,甚至賜以王爵。許多設立在原蒙古族聚居區的沿邊軍事衛所的行政軍事長官也由蒙古王公擔任。明朝的醫事管理制度和醫藥事業發展,對蒙古社會有所影響。
明太祖執政初期,全國性的最高醫藥行政機關為“醫藥提舉局”,不久,醫藥提舉局改為“太醫監”。其后,太醫監又改為“太醫院”。太醫院既是明王朝統治者的醫療保健機構,又是黨中央最高醫藥管理行政機構,同時還是醫學教育的最高權威機構。其官員及級別為院使(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典簿(正七品)。明代真正從事醫學臨床和教學的醫官、教授級別和地位都很低。
明代除在宮廷設有“尚藥局”“御藥房”“典藥局”“安樂堂”“良醫所”負責皇帝、太子、后妃和王府的醫藥和醫療外,還基本沿襲宋朝的制度,在京城和外府、州縣開設了“惠民藥局”,作為儲備藥材、調制成藥、為民眾診病及賣藥的機構。
明代的醫師一般分為三級,醫官最高,醫士居中,醫生最低。明代的醫師必須代代業醫,更不允許隨便改行。明代對醫師的管理和醫療事故的處罰是比較嚴厲的?!胺灿贯t為人用藥針刺,誤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辯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財物者,計贓準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
明朝的醫事制度和其他軍令政令一樣,被貫徹執行于蒙古王公擔任軍事或地方長官的衛所及地方。北元地區的百姓“其所最忌者,無過于痘瘡,凡患痘瘡,無論父母兄弟妻子,俱一切避匿不相見,調護則付之漢人,如無漢人,則以食物付之他所,令患痘者自取之也”。
明代中后期北元和明朝之間的貿易主要采用“通貢”和“互市”兩種形式進行。而通貢又分“進貢”“給賜”“回賜”。前者是蒙古各部向明廷進貢牲畜或其他土特產,后兩項是明廷賜予(無償)或回贈(高于進貢物品價值)蒙古王公的物品,其中包括一些中原出產的藥品和醫療衛生用品等。
1578年5月15日,阿拉坦汗在青海湖畔與西藏喇嘛教格魯派(黃教)代表人物索南嘉措會晤,藏傳佛教再次傳入蒙古地區。藏傳佛教和寺院醫學再次傳入蒙古地區有漢藏兩條途徑。第一條途徑是從漢地傳入。元順帝北遁后,明廷利用喇嘛教柔化蒙古民眾,除對出塞傳經的喇嘛大加封賞外,還在北京刻印藏經,制造各種法器,送往蒙古地區。這些經卷中夾帶著許多醫學內容和經典。如“帝終從崇古言,詔封俺答為順義王,賜紅蟒衣一襲。……已而俺答請金字經,及刺喇嘛,詔給之”。除此而外,明英宗、明世宗因崇尚道教一度禁止藏傳佛教在北京活動,致使許多藏族僧人北逃蒙古地區避難,促進了藏傳佛教在蒙古草原的復興。第二條途徑是從藏地直接傳入。明初,黨中央政府通過安撫政策,實際上控制了甘肅青海一帶,截斷了蒙古與西藏的聯系。達延汗統一蒙古,一些戰敗的蒙古部落西逃進入青海,重新開通了與安多藏區的宗教聯系。
清代的醫事制度基本沿襲明代,但比明代更完善,醫學分科更精細。清代主要的醫事管理和醫藥機構有太醫院、御藥房等。太醫院院使為正五品(宣統時為正四品),下隸西苑壽藥房、生藥庫等機構。御藥房主事為正七品。清代臨床醫學設九科,其中正骨科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蒙醫正骨聲名遠揚,清朝在黨中央和地方醫療機構里特別增設了“蒙古醫士”這一特殊的編制,專司正骨和各種外傷的治療及蒙醫正骨人才的培養。與大清國接壤的俄羅斯派留學生,專門學習“蒙古醫士”別具特色的正骨技術。
清朝后期,受世界潮流的影響,清廷的六部亦逐漸改用新名稱。民政部、陸軍部、海軍部、法部等均設立了衛生司、軍醫司、監醫司等醫事管理機構。民政部衛生司設六品、七品醫官各1人,負責監督檢查醫療、防疫工作和醫院的建設。陸軍部、海軍部的軍醫司均各設司長1人,科長若干人,并且都設立有軍醫科,內分醫務科和衛生科。陸軍部還設軍醫副官1人,其余兵種各設軍醫長1人。法部的監醫正、監醫副,其品級分別為正八品和正九品。
明清兩代的蒙醫藥管理除軍隊外,基本上歸屬宗教系統領導,特別是清代蒙醫醫生的品級、職銜,基本上與僧侶階層的法號(名號)相一致。清朝政府還將這些法號(名號)的封授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形式予以肯定和固定。它們是:呼圖克圖、諾門汗、淖爾濟、班智達、沙布隆、呼畢勒罕、格根等。凡能獲得上述名號的喇嘛均為上層喇嘛,最低的也是一寺之主。這些上層喇嘛一般統稱為呼畢勒罕?!昂舢吚蘸薄睗h語意為“轉世”。而“呼圖克圖”漢語意為“活佛”?!昂魣D克圖”名號的封賜一般都要經過清廷的承認或皇帝的敕許。內蒙古地區各游牧部在理藩院注冊的獲得呼圖克圖名號的喇嘛共計55名。隨著藏傳佛教在的蒙古地區的興隆,蒙古呼圖克圖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1900年之前,僅內蒙古地區的呼圖克圖就有157位。而這些呼圖克圖中,有許多人本身就是很有名望的蒙醫醫生。
清光緒二十四年(1905年),清朝政府在警政部警保司內設立了一個衛生科。衛生科的主要職能是:考核醫學堂之設置,考驗醫生給照,并管理清道、防疫、計劃及審定一切衛生、保健章程。巡警部警保司內設有一個衛生科。
清光緒二十五年(1906年),清政府在預備立憲厘定官制時,將巡警部警保司衛生科改隸民政部。民政部下設五個司,同年,清政府派五大臣出訪世界各國,調查各國法律施行情況,為回國后的法律改革做準備。清光緒二十六年(1907年),衛生科升格為衛生司。衛生司內設保健、檢疫、方術三科。同年,成立修訂法律館,陸續制定大清新刑律、民法等法典,其中便有關于醫療衛生的法規,新刑律中與醫療衛生相關的條款有:第24章“關于飲料水之罪”、第25章“關于衛生之罪”、第27章“關于墮胎之罪”等。
四、民國時期
從辛亥革命,到民國16年(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初期,中華民國的衛生行政機構基本上是沿襲晚清朝時期的一套制度。大多數時間內衛生行政機構歸屬民政部門領導,或由警務部門兼辦。
民國17年(1928年),原屬民國政府***的衛生司擴建為衛生部。內設總務、醫政、保健、防疫、統計5個司。政府同時另設的黨中央衛生委員會,為設計審議機構。同年12月頒布的《全國衛生行政系統大綱》中規定,地方各省設衛生處,市縣設衛生局,各大海港及國境沖要地設海陸檢疫所。至此全國的衛生行政體制才漸形完備,并陸續頒布了一些相關的代醫療衛生管理法規。
民國20年(1931年),國民政府衛生部又改為衛生署,重歸***屬下,機構亦縮小為總務、醫政、保健三個科。此后,衛生署先后隸屬行政院、***管轄。直到民國36年(1947年)才恢復衛生部的建制。內設總務、醫政、保健、防疫、地方衛生、藥政等司。另設黨中央衛生委員會為設計審議機構。其后又陸續增設黨中央醫院、黨中央衛生試驗所、西北防疫處、蒙綏防疫處、麻醉藥品經理處、公共衛生人員訓練所等機構。這期間中華民國政府其他黨中央部門亦設有相關的衛生組織,如,軍政部下設有軍醫署(原為軍醫司);海、陸、空軍司令部,鐵道部下設有衛生處等。
民國34年(1945年),全國22個省有16個省設立了衛生處,7個市設立了衛生局或衛生事務所。
此外,民國政府衛生署還在邊遠地區設立了一些衛生機構。民國14年(1925年)綏遠省第一家官辦醫院——綏遠省平民醫院創建,民國26年(1937年),黨中央國醫館又在歸綏市(今呼和浩特)石頭巷開設了國醫分館。這是民國時期在內蒙古地區創辦的第一家傳統醫學醫療機構。該國醫館在日軍侵綏后被迫解散。
民國26年(1937年),經南京政府行政院批準,綏遠省歸綏市成立了一所“蒙古衛生院”。該院是兼有衛生行政管理職能的衛生事業機構,直屬國民政府衛生署領導。桑沛恩任首任院長。蒙古衛生院內設醫務防疫股、保健股、事務股和巡回醫療隊。初期有醫師、護士、助產士、藥劑員、檢驗員、衛生稽查、事務員、書記員等20多人。日軍侵占綏遠后,蒙古衛生院一度遷徙到西安、蘭州等地。后又返回到綏遠省。
民國29年(1940年),蒙古衛生院擴編,下面又增設了伊克昭盟和烏蘭察布盟兩個衛生所。民國32年(1943年)蒙古衛生院撤銷,伊克昭盟和烏蘭察布盟兩個盟衛生所直屬國民政府領導。民國35年(1946年)國民政府衛生署又在阿拉善定遠營設立了阿拉善和碩旗衛生所。
民國36年(1947年)國民黨綏遠省政府成立衛生處,統管綏遠省衛生行政管理工作,由張崇德任處長,趙始順任副處長。內設秘書室、第一科、第二科。辦公地址設在今呼和浩特市的新城區。下設相應的蒙醫藥管理和醫療組織,蒙醫藥人員也很少吸納參與。
抗日戰爭淪陷時期,內蒙古東部地區日偽興安總省在民政廳內設有一個保健科;西部地區偽蒙疆政府***中設有一個衛生科。兩處的科長都是日本人,主要負責管理日偽官吏及上層人士的衛生保健工作。當時,王爺廟(今烏蘭浩特市)、通遼、扎蘭屯、海拉爾、滿洲里及張家口、厚和(今呼和浩特市)、包頭等地設有官立醫院,醫護人員也大多是日本人,主要為日本侵略者及偽官吏、士紳服務。
偽滿洲國和偽蒙疆兩個日偽政權下屬的地方(旗縣)衛生行政機構設置亦不統一,有的在警務科內設衛生股,有的在行政科內設保健股。其主要活動是對私人開業醫、鴉片煙專賣進行管理,以及負責勞工醫的指派和對妓女疾病的檢查。除少數旗縣設有官立的保健所或診療所外,大多數旗縣無官立醫療機構,城鎮個人開業的診所亦寥寥無幾。
1943年,在現今內蒙古中、西部地區設立官辦保健所的旗有太仆寺旗、鑲黃旗、西烏珠穆沁旗、東烏珠穆沁旗、四子王旗、準格爾旗、貝子廟、西蘇尼特旗等,設立官辦診療所的縣有豐鎮、集寧、興和陶林、涼城、武川、托克托、和林、清水河、薩拉齊、固陽、多倫、化德、商都、寶昌等。
東北淪陷時期,除滿洲里衛生檢疫所和赤峰、通遼、扎蘭屯等地的幾所公立醫院外,日偽統治者曾先后在科右前旗、開魯縣、喀拉沁旗、敖漢旗等地設置建立過幾家公醫診所。這些診所除從事一般醫療事務外,還承擔公共衛生事務的指導和調查工作。此外,個別旗縣還設有助產所。
民國32年(1943年),偽滿洲國在王爺廟創辦了一所學制為三年的興安醫學院。該院從創建至民國34年(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一期學生也未畢業,在校學員最多時也沒超過一百人。
一、遼金西夏時期
1.遼朝
遼朝建立前,契丹族已開始使用醫藥。北方天寒地凍,凍傷時有發生。契丹人發明了一種防治凍傷的藥,即用狐貍的尿(溺)調敷患處,治療效果較好。一次,遼太宗耶律德光高燒不退,契丹醫生用冰罨貼他的胸腹四肢,使太宗轉危為安。
遼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開始,契丹人開始注重引進醫學人才,尤其注意學習和借鑒中原的醫學管理、典章制度。
遼太宗天顯十二年(937年)十一月,遼朝遣史求醫于后晉。不到一個月,后晉兒皇帝便將遼朝索要的漢醫送了過來,但仍然滿足不了遼朝的需要。在后晉被遼國滅亡后,遼太宗干脆命令將后晉太醫院的太醫,連同“方技、百工、圖籍、歷象、石經、銅人”等“悉送上京”。
遼國十分重視搜集各種醫藥學典籍和本國沒有的藥材、藥品。遼穆宗應歷三年(公元953年)、四年(954年)地處中原的北漢曾連續兩次遣使向遼國進貢藥材。統和十九年(1001年),回鶻一次向遼朝進獻了數名名醫。此外,為了廣泛搜集周邊國家和地區出產的藥材,遼“太宗得燕,置南京,城北有市,百物山待”。其中女真“來易于遼”的物品中就有蜜、蠟等珍貴藥材。
遼太祖耶律阿保機的長子突欲,曾“市書數萬卷,藏于醫巫閭山絕頂之望海堂”。耶律阿保機死后,突欲在爭奪皇位的斗爭中失敗,“載書數千卷浮海至中原”(卷997)投奔偏霸江東的南唐。南唐樞密史趙延壽曾經閱讀過突欲帶到中原的部分藏書,發現其中有許多“異書、醫經,皆中國所無者”。突欲個人收藏的醫學經典著作,在中原地區已經絕版、失傳。
遼圣宗時“耶律隆運疾,帝與太后禱告山川,召番、漢名醫診視”。
耿延毅患“風痃”,求醫于中京(今赤峰市寧城縣大明鎮)。該地為蒙醫發祥地之一,請來的“番醫”中,遼景宗耶律賢“帝性仁儒,雅好音律,喜醫術、伶倫、針灸之輩”,大臣們為他推薦宰輔人選,專門挑懂醫藥或是曾為他診治過疾病的有功人員。
契丹上層人物廣泛吸收中原文化,學習漢唐典章制度。遼國立國后采用了南北兩院制這類一國兩種官制的管理形式,即對燕云以北各草原部族實行契丹制,由北院官員進行管理;對燕云地區的漢人實行中原制,由南院官員進行管理。醫事管理實行的也是南北兩院制。
遼朝在屬于契丹制的北面院里設有“太醫局”,負責醫事管理。其主管官員的官職名稱為“都林牙使”。在屬于中原制的南面院里還設有“湯藥局”及“翰林醫官”(在翰林院內)。湯藥局內負責醫事管理的官員,職位有“都提點”“勾當”“湯藥”等。
遼朝在北面院還設立了一個“承應小底局”,局內的官員稱“湯藥小底”,專門負責遼朝王公貴族、后妃的湯藥及丸、散、膏、丹的供應,并為其診脈看病。承應小底局和負責皇室或部族醫療的太醫局的職能不同,只是一個應承御帳后妃、太子、親王的自設醫療機構。
南面院的翰林醫官和湯藥局其成員都是漢人,其服務對象亦均為遼朝的帝王后妃、皇親國戚。翰林院是從遼世宗天祿四年才設翰林醫官的。天祚帝保大二年(1122年)時,李爽和陳秘等十多位著名的醫生,都曾在翰林院擔任過翰林醫官。
遼朝經常對醫療成績顯著的醫生給予特別獎勵。如重熙十年(1041年)八月,“醫者鄧延貞”因“治詳穩蕭留寧疾驗,贈其父母官以獎之”。
2.金朝
在醫事管理等方面,金朝幾乎照搬了遼代晚期的做法,很少改變。
金朝的醫政設置有太醫院、御藥院和尚藥局。
金改遼的太醫局為太醫院,掌普通醫事管理及醫學教育,成為國家最高的醫藥管理機構。金朝以前,太醫院的太醫最高官品多為從六品,最低官品僅為從九品,一般只有七個檔次。金朝時分為二十五個檔次,最高品級為從四品,最低品級仍為從九品。這二十五個檔次的醫官,品級由高到低依次為:(1)保頤大夫;(2)??荡蠓?;(3)保平大夫(以上為從四品);(4)保頤大夫;(5)保安大夫;(6)保和大夫(以上為正五品);(7)保善大夫;(8)保嘉大夫;(9)保順大夫(以上為從五品);(10)保合大夫;(11)保沖大夫(以上為正六品);(12)保愈郎;(13)保全郎(以上為從六品);(14)成正郎;(15)成安郎(以上為正七品);(16)成順郎;(17)成和郎(以上為從七品);(18)成愈郎;(19)成全郎(以上為正八品);(20)醫全郎;(21)醫正郎(以上為從八品);(22)醫效郎;(23)醫候郎(以上為正九品);(24)醫疫郎;(25)愈郎(以上為從九品)。最高官品由從六品提高到從四品,說明醫生的地位、待遇在金朝得到了大幅度地提高。
金朝太醫院負責衛生行政管理的官員有提點、院使、副使、判官、總判院事、管勾等。提點正五品,院使從五品,管勾從九品。其俸祿分別是:正五品,錢粟三十五貫石,米、面、麥各八稱石,羅綾各五匹,絹各二十五匹,綿一百兩。從五品,錢粟三十貫石,米、面、麥六稱石,羅綾各五匹,絹各二十五匹,綿一百兩。從九品,錢粟十一貫石,米、面、麥一石,羅綾各五匹,絹各三匹,綿十兩。
金朝太醫院隸歸宣徽院管轄,太醫院醫官的編制名額為50人,分十個科,每科設一個管勾擔任行政負責。
金朝的御藥院掌管皇宮的藥物供應,湯藥奉進,隸屬宣徽院。御藥院的官員有提點(從五品)、直長(正八品)、都監和同監等。
金朝的尚藥局,也歸屬宣徽院管理。除掌管皇室的醫藥外,還負責茶果的供應。金朝后宮,上起太后、皇后,下及太子、王孫,都配備有專司醫藥保健的官員。尚藥局的官員,除提點(正五品)、局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外,還在“宮人女官”中設“司藥二人,典藥二人,掌藥二人,女史二人,掌醫藥”。
除幾個都城外,金朝還在許多道路、州府設立了常設的地方醫療機構,“東京、北京、上京、河東東西路、山東東西路、大名、咸平、臨潢、蒲興、胡里改、隆州、泰州、蓋州……皆置醫院”,每所醫院有“醫正一人,醫工八人”。現今內蒙古西部的大部分地區歸金朝西京路統轄,東部地區歸臨潢府路、北京路統轄。
金朝還設立了“每年撥款造藥以給隨朝百官”的制度。為了在災荒等自然災害發生時,受災者能得到及時的救治,金朝還不時出臺臨時性醫藥救濟措施。興定三年(1219年)六月,“時暑,給修城夫病者藥餌”。甚至當在押罪犯患有重病時,亦法外開恩,允許其“親屬入視”。
金朝十分重視對醫官的考核和醫學人才的培養?!胺册t學十科,大興府學生三十人,余京府二十人,散府節鎮十六人,防御州十人,每月試疑難,以所對優劣加懲勸,三年一次試諸太醫,雖不系學生,亦聽試補”。在校的醫學生每個月要解一次難題,太醫院的醫官,每隔三年接受一次業務考核。考試、考核成績優秀者,不僅受獎,還可得到特別的任用和提拔,甚至可以從醫學生,直接被選拔到太醫院當醫官。而考試、考核成績差劣者,不僅要受處罰,還可能遭淘汰、丟烏紗帽。
仿效宋朝成立熟藥所,負責藥品藥物的管理、配制、檢驗、收購、出售的現成做法,金朝在尚書禮部內設立了惠民司,“掌修合發賣湯藥”事宜。大定三年(1163年)負責這項工作的官員向金世宗匯報說,惠民司“歲入息錢不償官吏俸”。金世宗完顏雍回答說:“設此本欲濟民,官非人,怠于監視藥物,財費何足計哉?!弊詈笾幻菝袼尽皽p員而已”。這項惠民政策大概后來廢弛,金哀宗天興二年(1233年)以軍民多病,藥餌難得”,復又“設惠民司于市,以太醫數人更直,藥從官給”。
3.西夏
最初,西夏黨項人生病不懂得求醫問藥,幾乎全靠打卦問卜和乞求神靈。黨項“病者不用醫藥,召巫者送鬼,西夏語以巫為‘廝’也?;蜻w他室,謂之‘閃病’”。
隨著西夏社會的發展以及與中原地區交往的日益增多,西夏的醫療衛生保健也不斷進步。西夏政權在政府機構中設立了與審刑司、農田司、牧群司行政級別相同(同屬第三等)的“醫人院”。
西夏醫人院的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沒有明確的限制(“大人數不定”),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事設職”;醫人院的主管官員也沒有固定的領導職數,也可視具體需要隨時任命。
在西夏,醫療衛生和管理人員的地位相對較高,醫生如果技術超群,還可以被賜予官爵。為此,西夏出臺的《天盛律令》還專門規定了一條“醫人等得官法”。
西夏對皇室成員的保健醫療十分重視,規定除“醫人小監依內宮法出入外,應有小醫人每日在藥房內”,“和御供膳及和藥,不好好揀選,器不潔凈等,一律徙二年”。
西夏醫學對許多傳染病已經有了初步的科學認識和必要的防范。如《天盛律令》規定:有犬染狂病者當拘捕,惡犬及牲畜桀厲,顯而易見者當置枷。若違律時,庶人十三杖,有官罰錢五緡。
西夏內宮的職事人員一旦患病,不僅有專門的醫人為其治療,還可以獲得給假養病。《天盛律令》“內宮待命頭項等門”中規定:“待命當值者中……又有染疾病,亦由醫人視之,實染疾者,醫人當值官,一起奏報給期限?!?SPAN lang=EN-US>
每年臘月西夏的皇帝都要為臣僚賞賜藥物。賞賜的藥物名為“風藥”,可能是一種治療或預防冬天風寒感冒咳嗽的特效藥。
西夏醫藥水平比中原的宋朝、金朝稍遜一等。有西夏向宋、金求醫、求藥之事件。如宋嘉祐八年(1063年),因西夏所請,賜西夏醫書。應西夏請求,金朝派名醫時德元和王利貞為西夏患病的皇太后送醫送藥上門。
二、蒙元時期
在中國歷史上設太醫院統一管理醫政、藥政與醫療始于金朝。元承金制,太醫院依舊是最高的醫藥管理機關。元朝太醫院負責醫政管理最高級別的官員是置院使或提點。置院使以下依次為同知、僉院、同僉、院判、經歷、都事、照磨兼承發架閣庫、令史、譯史等。提點以下依次為院使、副使、判官等。置院使品級最高,為正二品。照磨兼承發架閣庫品級最低,為正八品。
元朝太醫院的太醫,品級最高的為從三品,品級最低的為從八品。醫生的品級、待遇之高,為歷代封建王朝之僅見。元朝太醫品秩分十五個檔次:(1)保宜大夫;(2)??荡蠓颍ㄒ陨蠟閺娜罚?;(3)保安大夫;(4)保和大夫(以上為正四品);(5)保順大夫(從四品);(6)保沖大夫(正五品);(7)保全郎(從五品);(8)成安郎(正六品);(9)成和郎(從六品);(10)成全郎(正七品);(11)醫正郎(從七品);(12)醫效郎;(13)醫候郎(以上正八品);(14)醫痊郎;(15)醫愈郎(以上從八品)。
元太醫院的下屬機構有廣惠司、御藥院、御藥局、典藥局、御香局、廣濟提舉司、惠民藥局、回回藥物院、官醫提舉司、醫學提舉司等。
元朝頒布、制訂了許多醫事法律和規定。元仁宗皇慶元年(1312年)詔令“禁醫人非選試及著籍者,毋行醫藥”。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丙辰“敕醫卜匠官居喪不得去職,七十不聽致仕。子孫無蔭敘,能紹其業者,量材錄用”。還規定禁止街頭賣藥及游走行醫。
元朝的醫官,品極高,待遇優厚,年過古稀可以不退休。而且,這些醫官的后人,只要能承繼父輩的醫術者,均可得到破格任用。但是,元朝政府對醫官的考核也很認真、嚴格。元朝對宮廷和地方的醫官定期加以考核,然后根據其考核及行醫的成績、實際表現,決定是否任用和薪俸的多少。
元朝太醫院的太醫,大多是通過嚴格的考試,層層選拔上來的。元朝制定有“選試太醫法”。規定由太醫院監督各州府、各路設立醫科學校,培養醫學生員,以考試成績定優劣。各路三年舉行一次選拔考試,成績優異者再參加第二年在大都舉行的全國考試,成績優秀者則被選拔到太醫院任太醫。元仁宗皇慶六年(1317年),還規定獄醫也必須考試合格方可錄用。
元朝的醫官考核與醫學教育按臨床分科進行。同時,將宋代所設的九科增加為十三科,即大方脈、小方脈、風科、婦人科、眼科、口齒科、咽喉科、正骨科、金瘡科、腫瘍科、針灸科、祝由科和禁科。醫生根據分科應對考試、考核。廣惠司負責考評、審驗,分別優劣,并以此為依據決定升降賞罰。
三、明清時期
蒙古貴族在退回北方草原后依然繼續保持著一個包括東北、西北和內蒙古草原在內的“北元”政權。北元政權持續了260多年,幾乎與明朝相始終。
明朝建立后的頭一百年間,戰爭成為明廷與北元政權的主要關系,人民看病就醫嚴重倒退,《譯語》記載,“有病,以艾灸或燒石自熨,或燒地臥其上,或隨病痛處,以刀決脈出血”,或“有病則召師巫,禱鬼神以祈福”。
明正德五年(1510年),成吉思汗十五世孫達延汗征服蒙古各部。明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達延汗之孫阿拉坦汗統治下的右翼蒙古草原上人畜興旺,經濟文化也有了比較迅速的發展。朝廷與北方蒙古各部的政治、經濟、貿易等關系也有了比較明顯的發展。許多蒙古貴胄被明廷冊封為公、侯,甚至賜以王爵。許多設立在原蒙古族聚居區的沿邊軍事衛所的行政軍事長官也由蒙古王公擔任。明朝的醫事管理制度和醫藥事業發展,對蒙古社會有所影響。
明太祖執政初期,全國性的最高醫藥行政機關為“醫藥提舉局”,不久,醫藥提舉局改為“太醫監”。其后,太醫監又改為“太醫院”。太醫院既是明王朝統治者的醫療保健機構,又是黨中央最高醫藥管理行政機構,同時還是醫學教育的最高權威機構。其官員及級別為院使(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典簿(正七品)。明代真正從事醫學臨床和教學的醫官、教授級別和地位都很低。
明代除在宮廷設有“尚藥局”“御藥房”“典藥局”“安樂堂”“良醫所”負責皇帝、太子、后妃和王府的醫藥和醫療外,還基本沿襲宋朝的制度,在京城和外府、州縣開設了“惠民藥局”,作為儲備藥材、調制成藥、為民眾診病及賣藥的機構。
明代的醫師一般分為三級,醫官最高,醫士居中,醫生最低。明代的醫師必須代代業醫,更不允許隨便改行。明代對醫師的管理和醫療事故的處罰是比較嚴厲的?!胺灿贯t為人用藥針刺,誤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辯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財物者,計贓準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
明朝的醫事制度和其他軍令政令一樣,被貫徹執行于蒙古王公擔任軍事或地方長官的衛所及地方。北元地區的百姓“其所最忌者,無過于痘瘡,凡患痘瘡,無論父母兄弟妻子,俱一切避匿不相見,調護則付之漢人,如無漢人,則以食物付之他所,令患痘者自取之也”。
明代中后期北元和明朝之間的貿易主要采用“通貢”和“互市”兩種形式進行。而通貢又分“進貢”“給賜”“回賜”。前者是蒙古各部向明廷進貢牲畜或其他土特產,后兩項是明廷賜予(無償)或回贈(高于進貢物品價值)蒙古王公的物品,其中包括一些中原出產的藥品和醫療衛生用品等。
1578年5月15日,阿拉坦汗在青海湖畔與西藏喇嘛教格魯派(黃教)代表人物索南嘉措會晤,藏傳佛教再次傳入蒙古地區。藏傳佛教和寺院醫學再次傳入蒙古地區有漢藏兩條途徑。第一條途徑是從漢地傳入。元順帝北遁后,明廷利用喇嘛教柔化蒙古民眾,除對出塞傳經的喇嘛大加封賞外,還在北京刻印藏經,制造各種法器,送往蒙古地區。這些經卷中夾帶著許多醫學內容和經典。如“帝終從崇古言,詔封俺答為順義王,賜紅蟒衣一襲?!讯炒鹫埥鹱纸洠按汤?,詔給之”。除此而外,明英宗、明世宗因崇尚道教一度禁止藏傳佛教在北京活動,致使許多藏族僧人北逃蒙古地區避難,促進了藏傳佛教在蒙古草原的復興。第二條途徑是從藏地直接傳入。明初,黨中央政府通過安撫政策,實際上控制了甘肅青海一帶,截斷了蒙古與西藏的聯系。達延汗統一蒙古,一些戰敗的蒙古部落西逃進入青海,重新開通了與安多藏區的宗教聯系。
清代的醫事制度基本沿襲明代,但比明代更完善,醫學分科更精細。清代主要的醫事管理和醫藥機構有太醫院、御藥房等。太醫院院使為正五品(宣統時為正四品),下隸西苑壽藥房、生藥庫等機構。御藥房主事為正七品。清代臨床醫學設九科,其中正骨科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蒙醫正骨聲名遠揚,清朝在黨中央和地方醫療機構里特別增設了“蒙古醫士”這一特殊的編制,專司正骨和各種外傷的治療及蒙醫正骨人才的培養。與大清國接壤的俄羅斯派留學生,專門學習“蒙古醫士”別具特色的正骨技術。
清朝后期,受世界潮流的影響,清廷的六部亦逐漸改用新名稱。民政部、陸軍部、海軍部、法部等均設立了衛生司、軍醫司、監醫司等醫事管理機構。民政部衛生司設六品、七品醫官各1人,負責監督檢查醫療、防疫工作和醫院的建設。陸軍部、海軍部的軍醫司均各設司長1人,科長若干人,并且都設立有軍醫科,內分醫務科和衛生科。陸軍部還設軍醫副官1人,其余兵種各設軍醫長1人。法部的監醫正、監醫副,其品級分別為正八品和正九品。
明清兩代的蒙醫藥管理除軍隊外,基本上歸屬宗教系統領導,特別是清代蒙醫醫生的品級、職銜,基本上與僧侶階層的法號(名號)相一致。清朝政府還將這些法號(名號)的封授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形式予以肯定和固定。它們是:呼圖克圖、諾門汗、淖爾濟、班智達、沙布隆、呼畢勒罕、格根等。凡能獲得上述名號的喇嘛均為上層喇嘛,最低的也是一寺之主。這些上層喇嘛一般統稱為呼畢勒罕?!昂舢吚蘸薄睗h語意為“轉世”。而“呼圖克圖”漢語意為“活佛”?!昂魣D克圖”名號的封賜一般都要經過清廷的承認或皇帝的敕許。內蒙古地區各游牧部在理藩院注冊的獲得呼圖克圖名號的喇嘛共計55名。隨著藏傳佛教在的蒙古地區的興隆,蒙古呼圖克圖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1900年之前,僅內蒙古地區的呼圖克圖就有157位。而這些呼圖克圖中,有許多人本身就是很有名望的蒙醫醫生。
清光緒二十四年(1905年),清朝政府在警政部警保司內設立了一個衛生科。衛生科的主要職能是:考核醫學堂之設置,考驗醫生給照,并管理清道、防疫、計劃及審定一切衛生、保健章程。巡警部警保司內設有一個衛生科。
清光緒二十五年(1906年),清政府在預備立憲厘定官制時,將巡警部警保司衛生科改隸民政部。民政部下設五個司,同年,清政府派五大臣出訪世界各國,調查各國法律施行情況,為回國后的法律改革做準備。清光緒二十六年(1907年),衛生科升格為衛生司。衛生司內設保健、檢疫、方術三科。同年,成立修訂法律館,陸續制定大清新刑律、民法等法典,其中便有關于醫療衛生的法規,新刑律中與醫療衛生相關的條款有:第24章“關于飲料水之罪”、第25章“關于衛生之罪”、第27章“關于墮胎之罪”等。
四、民國時期
從辛亥革命,到民國16年(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初期,中華民國的衛生行政機構基本上是沿襲晚清朝時期的一套制度。大多數時間內衛生行政機構歸屬民政部門領導,或由警務部門兼辦。
民國17年(1928年),原屬民國政府***的衛生司擴建為衛生部。內設總務、醫政、保健、防疫、統計5個司。政府同時另設的黨中央衛生委員會,為設計審議機構。同年12月頒布的《全國衛生行政系統大綱》中規定,地方各省設衛生處,市縣設衛生局,各大海港及國境沖要地設海陸檢疫所。至此全國的衛生行政體制才漸形完備,并陸續頒布了一些相關的代醫療衛生管理法規。
民國20年(1931年),國民政府衛生部又改為衛生署,重歸***屬下,機構亦縮小為總務、醫政、保健三個科。此后,衛生署先后隸屬行政院、***管轄。直到民國36年(1947年)才恢復衛生部的建制。內設總務、醫政、保健、防疫、地方衛生、藥政等司。另設黨中央衛生委員會為設計審議機構。其后又陸續增設黨中央醫院、黨中央衛生試驗所、西北防疫處、蒙綏防疫處、麻醉藥品經理處、公共衛生人員訓練所等機構。這期間中華民國政府其他黨中央部門亦設有相關的衛生組織,如,軍政部下設有軍醫署(原為軍醫司);海、陸、空軍司令部,鐵道部下設有衛生處等。
民國34年(1945年),全國22個省有16個省設立了衛生處,7個市設立了衛生局或衛生事務所。
此外,民國政府衛生署還在邊遠地區設立了一些衛生機構。民國14年(1925年)綏遠省第一家官辦醫院——綏遠省平民醫院創建,民國26年(1937年),黨中央國醫館又在歸綏市(今呼和浩特)石頭巷開設了國醫分館。這是民國時期在內蒙古地區創辦的第一家傳統醫學醫療機構。該國醫館在日軍侵綏后被迫解散。
民國26年(1937年),經南京政府行政院批準,綏遠省歸綏市成立了一所“蒙古衛生院”。該院是兼有衛生行政管理職能的衛生事業機構,直屬國民政府衛生署領導。桑沛恩任首任院長。蒙古衛生院內設醫務防疫股、保健股、事務股和巡回醫療隊。初期有醫師、護士、助產士、藥劑員、檢驗員、衛生稽查、事務員、書記員等20多人。日軍侵占綏遠后,蒙古衛生院一度遷徙到西安、蘭州等地。后又返回到綏遠省。
民國29年(1940年),蒙古衛生院擴編,下面又增設了伊克昭盟和烏蘭察布盟兩個衛生所。民國32年(1943年)蒙古衛生院撤銷,伊克昭盟和烏蘭察布盟兩個盟衛生所直屬國民政府領導。民國35年(1946年)國民政府衛生署又在阿拉善定遠營設立了阿拉善和碩旗衛生所。
民國36年(1947年)國民黨綏遠省政府成立衛生處,統管綏遠省衛生行政管理工作,由張崇德任處長,趙始順任副處長。內設秘書室、第一科、第二科。辦公地址設在今呼和浩特市的新城區。下設相應的蒙醫藥管理和醫療組織,蒙醫藥人員也很少吸納參與。
抗日戰爭淪陷時期,內蒙古東部地區日偽興安總省在民政廳內設有一個保健科;西部地區偽蒙疆政府***中設有一個衛生科。兩處的科長都是日本人,主要負責管理日偽官吏及上層人士的衛生保健工作。當時,王爺廟(今烏蘭浩特市)、通遼、扎蘭屯、海拉爾、滿洲里及張家口、厚和(今呼和浩特市)、包頭等地設有官立醫院,醫護人員也大多是日本人,主要為日本侵略者及偽官吏、士紳服務。
偽滿洲國和偽蒙疆兩個日偽政權下屬的地方(旗縣)衛生行政機構設置亦不統一,有的在警務科內設衛生股,有的在行政科內設保健股。其主要活動是對私人開業醫、鴉片煙專賣進行管理,以及負責勞工醫的指派和對妓女疾病的檢查。除少數旗縣設有官立的保健所或診療所外,大多數旗縣無官立醫療機構,城鎮個人開業的診所亦寥寥無幾。
1943年,在現今內蒙古中、西部地區設立官辦保健所的旗有太仆寺旗、鑲黃旗、西烏珠穆沁旗、東烏珠穆沁旗、四子王旗、準格爾旗、貝子廟、西蘇尼特旗等,設立官辦診療所的縣有豐鎮、集寧、興和陶林、涼城、武川、托克托、和林、清水河、薩拉齊、固陽、多倫、化德、商都、寶昌等。
東北淪陷時期,除滿洲里衛生檢疫所和赤峰、通遼、扎蘭屯等地的幾所公立醫院外,日偽統治者曾先后在科右前旗、開魯縣、喀拉沁旗、敖漢旗等地設置建立過幾家公醫診所。這些診所除從事一般醫療事務外,還承擔公共衛生事務的指導和調查工作。此外,個別旗縣還設有助產所。
民國32年(1943年),偽滿洲國在王爺廟創辦了一所學制為三年的興安醫學院。該院從創建至民國34年(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一期學生也未畢業,在校學員最多時也沒超過一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