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在內蒙古地區最早的藥政管理機構,是元世祖中統四年(1263年)和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元朝在上都(今錫林郭勒盟正藍旗境內)設置的惠民司(局)。其任務同設立在元大都(現今北京)的惠民局一樣,亦為管理“掌收錢糧,經營出息,市藥修劑,以惠孤貧”患者的疾病診治醫藥行政管理機構。元世祖至元十年(1273年)和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元朝還分別在元上都建立了司藥局、御藥監和回回藥物院。其中上都回回藥物院主要負責回回(阿拉伯)醫藥藥品、制劑的加工與供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大部分時間里醫藥行政機構都合在一起由設置在各省市衛生廳(局)中的藥政負責具體實施管理,而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行業管理則歸各級醫藥公司負責。
1947年,內蒙古自治政府衛生局設立專門負責全區藥品器材管理工作藥政科。1948年12月,自治政府衛生局同內蒙古軍區衛生部合并,合并后的衛生部設立有材料科和藥庫,統一負責管理軍隊和地方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器材的調撥、分配和供應。
1950年11月,自治區政府衛生部恢復獨立建制后,下設的藥政科也同時恢復,該科的主要職責是管理毒麻藥品,協調藥品器材供需計劃,監督藥品質量,并對醫療衛生機構的藥品器材進行管理。
1954年蒙綏合并后,隨著國家經濟建設和自治區醫療衛生事業的迅速發展,以及藥品供需量迅速增長,全區制藥企業和醫院制劑的產品產量也不斷增多。為在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和監督檢驗工作,自治區衛生廳于1956年將藥政科升格為藥政管理處,并著手籌建衛生廳直屬的自治區藥品檢驗所。
1958年,自治區衛生廳藥政處與自治區醫藥公司合并,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藥政管理局,作為領導全區醫藥公司系統全部業務活動的管理機構,該局的職能主要是負責藥政管理法規的貫徹實施。
1963年,國務院批準衛生部、商業部《關于中西藥品、醫療器械管理體制的報告》,決定將全國中西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全部劃歸商業部門統一經營,由衛生部、商業部共同領導。根據這一精神,自治區衛生廳也將所屬的醫藥供應企業和制藥廠,分別移交給自治區商業廳和輕化廳領導。作為貫徹執行國家藥政法令的職能機構——自治區衛生廳藥政管理局的建制仍保留在衛生廳內,定編15人。
1964年,全區所有盟市衛生處(局)建立了藥政管理機構。在“文化大革命”中,藥政管理和藥品檢驗工作亦被戴上“管、卡、壓”的帽子而橫遭批判。
1972年,“安乃近注射液”出現嚴重質量事故發生后,國務院要求各地恢復與健全藥政和藥檢機構,以確保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有效。據此,自治區衛生局于1973年初重新恢復成立了藥政管理處,各盟市衛生處(局)也相應恢復藥政科或設專職藥政管理人員。全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恢復建立藥品檢驗機構的同時,重點加強對制藥廠、產品審批、藥品生產供應、藥品質量監督檢查和使用各環節的治理整頓。
“文化大革命”結束后,特別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后,根據國務院和衛生部重新發布的有關藥品管理法規,以及整頓制藥廠和醫院制劑室的有關通知精神,全區進行了大規模的藥品執法檢查整頓工作。在每年九月份開展的質量月活動中,全區醫藥系統都要進行一次較大規模的清倉查庫活動,屆時處理大量的偽劣變質藥品。
198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國家主席令的形式正式頒布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頒布不到一年,全區12個盟市就有9個設立了藥政科,全區專職和兼職藥政人員分別達到60人和70人。1999年末(即藥政管理工作由自治區衛生廳交歸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前),自治區和全區12個盟市的衛生行政部門全都設立了藥政管理機構,大多數盟市設立了藥品監督辦公室,配備人數不等的專、兼職藥品監督員。這一年全區共有藥政、藥檢和藥品監督人員950名,基本形成了覆蓋全區的三級藥品監督網。呼和浩特市、呼倫貝爾盟、赤峰市和哲里木盟等盟市在鄉鎮蘇木也聘任了藥品檢查員,實際上覆蓋的是四級藥品監督網絡。
1985年1月,自治區衛生廳召開了全區藥政工作會議,研究部署《藥品管理法》的宣傳、貫徹、執行和落實。會議期間還舉辦了“貫徹藥品管理法展覽會”。會后,圍繞宣傳貫徹執行《藥品法》主要做了五方面的工作:①對全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醫療單位的制劑室普遍進行了一次檢查驗收;②改革藥品審批辦法和收費制度;③對“三無”藥品進行比較徹底的檢查處理,重新換發區內生產藥品的批準文號;④以清理晉江假藥為突破口,認真查處大批假藥劣藥;⑤嚴肅處理一批違反精神藥品管理規定的重大案件。
1985年12月,自治區政府向全區各盟市、旗縣政府發出《關于進一步宣傳貫徹〈藥品管理法〉的通知》,要求在認真宣傳藥品管理法,加強藥品執法隊伍建設的同時,深入清查假劣藥品和麻醉、精神藥品,嚴禁私種罌粟,吸食毒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后,全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藥政管理機構依法制定相應的藥品管理政策,頒布地方藥品標準;審批藥品,核發批準文號;初審新藥;對藥品生產、經營、使用進行監督;組織對已經生產藥品的藥效、副作用進行調查和再評價;監督管理特殊藥品;審查藥品廣告;依法行政,全區藥品生產和流通秩序進入了一個較為穩定的發展時期。全區一些藥政管理機構先后受到衛生部的表彰。如,1988年哲里木盟衛生處藥政科被國家衛生部評為執行《藥品管理法》三年先進集體,1990年伊克昭盟衛生處藥政科被國家衛生部評為貫徹實施《藥品管理法》先進集體,1995年赤峰市衛生局藥政科、包頭市藥品監督辦公室被國家衛生部評為貫徹實施《藥品管理法》先進集體,1995年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藥政處被評為全國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先進集體。
2001年,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01〕89號)文件的精神,藥品監督管理職能由自治區衛生廳移交到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建立在內蒙古地區最早的藥政管理機構,是元世祖中統四年(1263年)和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元朝在上都(今錫林郭勒盟正藍旗境內)設置的惠民司(局)。其任務同設立在元大都(現今北京)的惠民局一樣,亦為管理“掌收錢糧,經營出息,市藥修劑,以惠孤貧”患者的疾病診治醫藥行政管理機構。元世祖至元十年(1273年)和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元朝還分別在元上都建立了司藥局、御藥監和回回藥物院。其中上都回回藥物院主要負責回回(阿拉伯)醫藥藥品、制劑的加工與供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大部分時間里醫藥行政機構都合在一起由設置在各省市衛生廳(局)中的藥政負責具體實施管理,而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行業管理則歸各級醫藥公司負責。
1947年,內蒙古自治政府衛生局設立專門負責全區藥品器材管理工作藥政科。1948年12月,自治政府衛生局同內蒙古軍區衛生部合并,合并后的衛生部設立有材料科和藥庫,統一負責管理軍隊和地方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器材的調撥、分配和供應。
1950年11月,自治區政府衛生部恢復獨立建制后,下設的藥政科也同時恢復,該科的主要職責是管理毒麻藥品,協調藥品器材供需計劃,監督藥品質量,并對醫療衛生機構的藥品器材進行管理。
1954年蒙綏合并后,隨著國家經濟建設和自治區醫療衛生事業的迅速發展,以及藥品供需量迅速增長,全區制藥企業和醫院制劑的產品產量也不斷增多。為在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和監督檢驗工作,自治區衛生廳于1956年將藥政科升格為藥政管理處,并著手籌建衛生廳直屬的自治區藥品檢驗所。
1958年,自治區衛生廳藥政處與自治區醫藥公司合并,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藥政管理局,作為領導全區醫藥公司系統全部業務活動的管理機構,該局的職能主要是負責藥政管理法規的貫徹實施。
1963年,國務院批準衛生部、商業部《關于中西藥品、醫療器械管理體制的報告》,決定將全國中西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全部劃歸商業部門統一經營,由衛生部、商業部共同領導。根據這一精神,自治區衛生廳也將所屬的醫藥供應企業和制藥廠,分別移交給自治區商業廳和輕化廳領導。作為貫徹執行國家藥政法令的職能機構——自治區衛生廳藥政管理局的建制仍保留在衛生廳內,定編15人。
1964年,全區所有盟市衛生處(局)建立了藥政管理機構。在“文化大革命”中,藥政管理和藥品檢驗工作亦被戴上“管、卡、壓”的帽子而橫遭批判。
1972年,“安乃近注射液”出現嚴重質量事故發生后,國務院要求各地恢復與健全藥政和藥檢機構,以確保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有效。據此,自治區衛生局于1973年初重新恢復成立了藥政管理處,各盟市衛生處(局)也相應恢復藥政科或設專職藥政管理人員。全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恢復建立藥品檢驗機構的同時,重點加強對制藥廠、產品審批、藥品生產供應、藥品質量監督檢查和使用各環節的治理整頓。
“文化大革命”結束后,特別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后,根據國務院和衛生部重新發布的有關藥品管理法規,以及整頓制藥廠和醫院制劑室的有關通知精神,全區進行了大規模的藥品執法檢查整頓工作。在每年九月份開展的質量月活動中,全區醫藥系統都要進行一次較大規模的清倉查庫活動,屆時處理大量的偽劣變質藥品。
198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國家主席令的形式正式頒布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頒布不到一年,全區12個盟市就有9個設立了藥政科,全區專職和兼職藥政人員分別達到60人和70人。1999年末(即藥政管理工作由自治區衛生廳交歸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前),自治區和全區12個盟市的衛生行政部門全都設立了藥政管理機構,大多數盟市設立了藥品監督辦公室,配備人數不等的專、兼職藥品監督員。這一年全區共有藥政、藥檢和藥品監督人員950名,基本形成了覆蓋全區的三級藥品監督網。呼和浩特市、呼倫貝爾盟、赤峰市和哲里木盟等盟市在鄉鎮蘇木也聘任了藥品檢查員,實際上覆蓋的是四級藥品監督網絡。
1985年1月,自治區衛生廳召開了全區藥政工作會議,研究部署《藥品管理法》的宣傳、貫徹、執行和落實。會議期間還舉辦了“貫徹藥品管理法展覽會”。會后,圍繞宣傳貫徹執行《藥品法》主要做了五方面的工作:①對全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醫療單位的制劑室普遍進行了一次檢查驗收;②改革藥品審批辦法和收費制度;③對“三無”藥品進行比較徹底的檢查處理,重新換發區內生產藥品的批準文號;④以清理晉江假藥為突破口,認真查處大批假藥劣藥;⑤嚴肅處理一批違反精神藥品管理規定的重大案件。
1985年12月,自治區政府向全區各盟市、旗縣政府發出《關于進一步宣傳貫徹〈藥品管理法〉的通知》,要求在認真宣傳藥品管理法,加強藥品執法隊伍建設的同時,深入清查假劣藥品和麻醉、精神藥品,嚴禁私種罌粟,吸食毒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后,全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藥政管理機構依法制定相應的藥品管理政策,頒布地方藥品標準;審批藥品,核發批準文號;初審新藥;對藥品生產、經營、使用進行監督;組織對已經生產藥品的藥效、副作用進行調查和再評價;監督管理特殊藥品;審查藥品廣告;依法行政,全區藥品生產和流通秩序進入了一個較為穩定的發展時期。全區一些藥政管理機構先后受到衛生部的表彰。如,1988年哲里木盟衛生處藥政科被國家衛生部評為執行《藥品管理法》三年先進集體,1990年伊克昭盟衛生處藥政科被國家衛生部評為貫徹實施《藥品管理法》先進集體,1995年赤峰市衛生局藥政科、包頭市藥品監督辦公室被國家衛生部評為貫徹實施《藥品管理法》先進集體,1995年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藥政處被評為全國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先進集體。
2001年,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01〕89號)文件的精神,藥品監督管理職能由自治區衛生廳移交到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