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實施全自治區法院部分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改革的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由呼和浩特鐵路運輸兩級法院集中管轄全自治區法院部分環境資源案件。
據了解,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錫林郭勒盟轄區的部分環境資源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訴訟案件由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包頭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阿拉善盟轄區相關案件由包頭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通遼市、赤峰市轄區相關案件由通遼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呼倫貝爾市、興安盟轄區相關案件由海拉爾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自治區境內涉黃河流域部分環境資源案件按照上述集中管轄地域范圍由呼和浩特、包頭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
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全自治區范圍內部分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訴訟案件,和不服四個基層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環境資源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二審案件,以及依法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部分環境資源再審案件。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李建平介紹,2018年至2023年12月,全區法院共審結環境資源類案件83407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507件。2023年以來,全區法院受理環境資源案件9381件,居全國第四位。全區法院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盜伐濫伐林木、污染環境、涉野生動物等高發犯罪進行嚴厲打擊。
實施集中管轄改革后,將從根源上排除訴訟“主客場”現象,與鐵路檢察院改革協同推進。通過鐵路法院智慧法院建設,可以實現訴訟全流程在線辦理,與區內外多家法院建立跨域審執協作工作機制。此外,依托鐵路基層法院“西-中-東-北”分布的天然優勢,切實解決管轄范圍點多線長面廣的審判實際問題,為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打下堅實基礎。
2023年12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實施全自治區法院部分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改革的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由呼和浩特鐵路運輸兩級法院集中管轄全自治區法院部分環境資源案件。
據了解,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錫林郭勒盟轄區的部分環境資源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訴訟案件由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包頭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阿拉善盟轄區相關案件由包頭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通遼市、赤峰市轄區相關案件由通遼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呼倫貝爾市、興安盟轄區相關案件由海拉爾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自治區境內涉黃河流域部分環境資源案件按照上述集中管轄地域范圍由呼和浩特、包頭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
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全自治區范圍內部分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訴訟案件,和不服四個基層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環境資源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二審案件,以及依法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部分環境資源再審案件。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李建平介紹,2018年至2023年12月,全區法院共審結環境資源類案件83407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507件。2023年以來,全區法院受理環境資源案件9381件,居全國第四位。全區法院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盜伐濫伐林木、污染環境、涉野生動物等高發犯罪進行嚴厲打擊。
實施集中管轄改革后,將從根源上排除訴訟“主客場”現象,與鐵路檢察院改革協同推進。通過鐵路法院智慧法院建設,可以實現訴訟全流程在線辦理,與區內外多家法院建立跨域審執協作工作機制。此外,依托鐵路基層法院“西-中-東-北”分布的天然優勢,切實解決管轄范圍點多線長面廣的審判實際問題,為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打下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