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內蒙古自治區(qū)位于偉大祖國的北部邊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最早的民族自治區(qū),蒙古民族是內蒙古地區(qū)實行區(qū)域自治的。全區(qū)面積118.3萬平方公里,人口2 402萬,其中,蒙古族約403萬余人。內蒙古地區(qū)歷史悠久,自古就是北方游牧民族的生息搖籃。歷史上秦、漢、隋、唐、遼、金、元、明、清等10多個朝代在內蒙古地區(qū)建立政權或地方政權組織。在兩千多年的歷史長河中,內蒙古地區(qū)的司法制度和審判活動經各朝代的承襲、補充、修訂、改制不斷得到完善。特別是內蒙古自治區(qū)成立以后,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自治區(qū)的司法審判事業(yè)蓬勃發(fā)展,成績顯著,為自治區(qū)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為促進各民族的團結,保護經濟繁榮發(fā)展,維護國家的統一,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一
中國封建社會實行行政兼理司法的司法審判制度。內蒙古地區(qū)在歷史上,除拓跋鮮卑建立的北魏王朝、契丹建立的遼王朝和蒙古建立的元朝在內蒙古地區(qū)建立黨中央政權外,其它各王朝在內蒙古地區(qū)均建立地方政權。
秦漢時期,基本沿襲先秦舊制。行使黨中央集權下的郡、縣制。在今內蒙古部分地區(qū)設立有十余郡、縣,行使地方行政與司法管轄,并設有專門的司法審判官吏,專司刑、民案件的審理。特別是西漢時期,為了有效地管理少數民族事務,漢朝除在黨中央設立大鴻臚專管少數民族事務,還在今巴彥淖爾、鄂爾多斯、烏蘭察布等地設立“朔方刺史部”管轄北方少數民族事務和司法審判。此外,在內蒙古的其它少數民族游牧地區(qū),匈奴、烏桓、鮮卑等民族也依照各自的習慣法進行司法審判活動,管理其民族事務。
三國、兩晉、南北朝代時期,沿襲漢朝的司法制度。除北魏王朝外,內蒙古地區(qū)作為各朝代的地方政權,行使地方行政與司法審判權。各朝代在內蒙古地區(qū)設有護烏桓,護鮮卑校尉,護匈奴中郎及司馬長史等官吏專管少數民族事務及司法審判事務。北魏是由拓跋鮮卑族建立的國家政權,內蒙古地區(qū)基本由拓跋鮮卑部落掌控,其司法審判制度在鮮卑族的習慣法基礎上承襲漢王朝的司法制度,具有明顯的習慣法特征。
唐代是中國歷史社會的鼎盛時期,司法審判在前朝代的基礎上又達到進一步完備的形態(tài)。在黨中央建立了“三司推事”的司法審判制。同時,為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統治,在少數民族地區(qū)實行羈縻州政策,設置地方行政組織——羈糜府、州。在皇帝的授權下,由各少數民族的首領擔任地方官吏,管理本民族的事務,唐朝北部地方州(府)、縣管轄今內蒙古中西部地區(qū)的部分旗縣。在法律適用上,使用了以罰代刑,以物贖罪的寬松政策。實行“化外人相犯”原則,有效地解決了不同民族間的法律適用問題,為以后歷代王朝法律所采用。
遼、金、蒙古汗國時期,是繼南北朝之后中國又一個分裂時期,同時也是各少數民族融合時期,各少數民族相繼建立了區(qū)域性的地方政權。遼、金、蒙古汗國即是該時期在內蒙古地區(qū)由少數民族建立的區(qū)域性地方政權。該時期的司法審判制度具有鮮明的民族特征。遼王朝是由契丹族建立的區(qū)域性地方政權。為鞏固其對中原地區(qū)的統治,在保留其民族原有司法審判制度的基礎上,吸收繼承唐宋法律,形成了二元一體的法律體系及司法審判制度,對后代王朝的司法審判制度產生重大影響。通過“兩面官”分治的司法制度,實行漢人與少數民族分治的管理和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蒙古汗國時期制定了中國少數民族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成吉思汗法典》,司法審判實行斷事官審判制,對蒙古社會影響深遠,并被后代沿用下來。
成吉思汗統一了蒙古族各部落,隨后進入中原,統一了中國,結束了唐末以來中國的分裂局面,建立了元朝黨中央政權。設立了宗正府,刑部、御史臺(主監(jiān)察兼審判)的黨中央司法機構。地方設行省、路、府、(州)、縣四級行政制,司法審判由各級衙門掌管,主審官由蒙古族擔任,蒙古人犯法必須由蒙古人審理。元朝還設立宣政院作為最高宗教審判機關,允許僧侶插手司法審判活動,形成了中國歷史上沒有先例的世俗司法機關與宗教司法系統并行的局面。在刑法上實行“法寬”,“刑輕”的刑罰制度。被后世贊譽的訴訟調解制度便是從元朝創(chuàng)建的。
明朝初期,蒙古封建貴族逃歸漠北,組建北元蒙古政權,史稱“北元”,開始了與明朝及清朝初期黨中央政權長期對峙和并存的局面,內蒙古地區(qū)基本由蒙古各部落控制。各自依據其部落習慣法制定相應的法律,司法審判制度亦不同。
清朝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個由少數民族滿族建立的封建王朝,為加強其統治,在參照前朝的司法制度和本民族的特點上制定了有關法律。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中國歷史上空前的法制統一。司法審判程序實行四級審級制和司法審限制,民商事案件審理大力倡導調處息訴。同時,在內蒙古地區(qū)實行特殊的司法管理模式,設立專門管理蒙古族的司法機構“蒙古衙門”,主管蒙古訴訟之事。在地方,對蒙古各部落采取羈縻政策,拆部編旗,建立了盟、旗(縣)制,先后在內蒙古地區(qū)設立6盟49旗及阿拉善兩個隸屬中國理藩院的特別旗,并在各盟旗設立法庭進行司法審判。黨中央在蒙古地區(qū)通過任命駐蒙將軍、都統、大臣等代表黨中央進行司法監(jiān)督和參與地方司法審判。清朝末年,清政府開始對延續(xù)幾千年的中國古代刑、民不分的審判制度進行司法改革,在蒙古地區(qū)強行推行內地法律,對嚴重刑事犯罪明確不再適用《蒙古律例》。
二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以后,中國的司法審判權第一次從國家行政機關中分離出來,建立了“三權分立”政策制度和資產階級民主法律制度,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如《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大總統令、內務司法兩部通飭所屬禁止刑訊文》等開歷史之先河,第一次以立法確立公開審判,禁止刑訊逼供,不輕信口供的司法制度和原則。為加強對蒙古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統治,中華民國政府承繼了清朝政府在內蒙古地區(qū)實行的盟、旗制的司法審判制度,先后制定了一些管理少數民族的法規(guī),如:《改進蒙古司法辦法大綱》、《蒙藏事務局官制》、《蒙古待遇條例》等。在內蒙古地區(qū)設立獨立的司法機關,實行獨立的司法管轄權。
三
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1949年改為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qū)的建立,標志著內蒙古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長期前赴后繼、艱苦奮斗,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反動統治,開創(chuàng)了內蒙古的新紀元。隨著內蒙古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建立,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也相繼建立。
內蒙古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法院,是國家按照行政區(qū)域設置的審判機關。它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公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法院建于1950年3月。在此前后,各盟市人民法院和旗縣人民法院相繼建立。1954年6月,綏遠省的建制撤銷,劃歸內蒙古自治區(qū),綏遠省人民法院隨之并入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法院。內蒙古自治區(qū)的行政區(qū)劃,曾經多次變更。1979年,呼倫貝爾盟(呼倫貝爾市)、興安盟、昭烏達盟(現赤峰市)和額濟納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重新劃回內蒙古自治區(qū)。至此,全區(qū)有1個高級人民法院、12個中級人民法院和100個基層人民法院。1987年3月20日,鐵路運輸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不服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以及死刑復核、申訴案件,也劃歸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五十多年來(1950~2005年),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優(yōu)良傳統和作風,忠實地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取得了巨大的成績,充分發(fā)揮了審判機關的職能作用。同時,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從自治區(qū)的民族特點、地區(qū)特點和經濟特點出發(fā),認真貫徹執(zhí)行了中國共產黨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充分保障各民族公民的訴訟權利和民主權利,從而為促進各民族的團結建設,經濟繁榮發(fā)展,維護國家的統一,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建院初期(1950~1953年),在機構尚不健全,司法干警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大量刑事、民事案件涌向法院,任務十分繁重。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一面大力加強自身建設,一面配合社會各項群眾運動積極開展審判工作。通過審判活動,在土地改革、民主改革和鎮(zhèn)壓反革命運動中,懲辦了匪首、惡霸、特務間諜、反動黨團骨干和反動會道門頭子,保衛(wèi)了新生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在鎮(zhèn)壓反革命的同時,懲辦了慣盜、慣竊、流氓頭予以及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維護了社會秩序;在“掃毒”運動中,懲辦了種植、制造、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清除了毒品對人民的危害;在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三反”運動中,懲辦了貪污、盜竊分子,保護了國家財產,純潔了干部隊伍;在反對行賄、反對偷稅漏稅、反對盜竊國家財產、反對偷工減料、反對盜竊經濟情報的“五反”運動中,懲辦了投機詐騙、偷稅漏稅、偷工減料等犯罪分子,保障了經濟恢復工作順利進行;在貫徹《婚姻法》運動中,懲辦了虐殺婦女的罪犯和妨害婚姻自由的犯罪分子,保障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和婚姻自由,促進了新婚姻制度的建立;在鎮(zhèn)壓敵人,懲罰犯罪的同時,處理了大量離婚、繼承、房屋、債務和勞資糾紛等民事案件,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增強了人民內部團結,促進了生產。
在民主改革時期,烏蘭夫同志和自治區(qū)黨委根據黨中央的總體部署,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在牧區(qū)實行了“三不兩利”政策,即“不劃階級、不沒收財產、不搞面對面斗爭,牧主、牧工兩利”;在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實行了“穩(wěn)、長、寬”政策,即“政策要穩(wěn)、辦法要寬、時間要長”。這些主要政策的貫徹落實,極大地解放了牧區(qū)社會生產力,充分調動了廣大牧民的生產積極性,團結了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鞏固和擴大了革命的統一戰(zhàn)線,保證了牧區(qū)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的順利完成,保護和發(fā)展了民族地區(qū)的社會生產力,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鞏固了新生的紅色政權。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緊緊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積極開展審判工作,認真貫徹“三不兩利”和“穩(wěn)、長、寬”政策,為自治區(qū)民主改革作出了積極貢獻。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對人民法院的性質、任務、組織、審判原則和制度等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從此,人民法院開始進入了依照法律制度進行審判活動的新階段。
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國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特別情形外,一律公開進行;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度;被告有權獲得辯護;當事人如果認為對本案的審判人員有利害關系或者其它關系不能公平審判,有權請求審判人員回避;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為實施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的審判原則和制度,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作了大量工作。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充實審判人員,加強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迅速掀起了學習法律、學習審判業(yè)務,認真貫徹執(zhí)行法定程序制度的熱潮,提高了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1954年是實施國民經濟發(fā)展第一個五年計劃的第二年,國家開始大規(guī)模經濟建設。暗藏在社會上和偽裝混入廠礦企業(yè)、機關、團體、學校的反革命分子猖狂進行破壞,各種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動也很猖獗,嚴重威脅著各項建設事業(yè)。針對這種情況,中共中央于1955年5月14日發(fā)出關于全黨必須更加提高警惕,加強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種犯罪分子進行斗爭的指示,迅速開展了第二次鎮(zhèn)壓反革命運動。按照自治區(qū)黨委的統一部署,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立即投入這場斗爭。依照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的審判原則和制度,正確、合法、及時地審判了反革命案件和各種刑事犯罪案件,再一次沉重地打擊了殘余反革命分子和各種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保障了自治區(qū)各項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
1956年第一個五年計劃提前一年完成,同時基本上完成了對農業(yè)、手工業(yè)和資本主義工商業(yè)實行的社會主義改造。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指出:國內主要矛盾已經不是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而是人民對經濟文化迅速發(fā)展的需要同當前經濟文化不能滿足人民需要的狀況之間的矛盾,全國人民的主要任務是集中力量發(fā)展社會生產力,實現國家工業(yè)化,滿足人民的經濟文化需要。內蒙古自治區(qū)同全國一樣,政治、經濟形勢發(fā)生了根本的變化,社會穩(wěn)定,經濟發(fā)展,呈現出一派生機勃勃的景象。這種變化反映在審判工作上的突出表現是:反革命案件減少,刑事案件下降。然而,隨著經濟建設的蓬勃發(fā)展和農業(yè)、手工業(yè)的合作化,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在刑事案件總的呈下降趨勢的情況下,在一些城市特別是新建、擴建城市,盜竊、詐騙、強奸、流氓等犯罪活動仍然比較嚴重;拉馬拉車鬧退社、社員與基層干部之間的毆打傷害、集體與集體之間因土地、水利、草場糾紛發(fā)生的械斗等人民內部矛盾突出起來;在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相對下降,財產權益糾紛相對增多。在這種情況下,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一方面根據第三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的精神,認真貫徹中共中央提出地對反革命分子實行寬一些的政策,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城市當前幾類刑事審判工作的指示》,結合自治區(qū)的情況,嚴懲了盜竊、詐騙、強奸、流氓等嚴重刑事犯罪;另一方面,組織干警認真學習毛澤東主席《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嚴格區(qū)分和正確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學會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處理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在刑事、民事審判工作中,全面貫徹執(zhí)行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的程序制度,認真執(zhí)行法律政策,保證了案件的及時、正確處理。
1957年下半年開始的反右派斗爭嚴重擴大化,把一些審判業(yè)務骨干錯劃為右派分子,削弱了審判力量。在反右派斗爭中,對《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的審判原則和制度進行了錯誤的批判,破壞了法制建設的成果,搞亂了干部的思想。在1958年的“大躍進”中,“左”傾錯誤更加發(fā)展,制定了一些不切實際的“躍進”指標和規(guī)劃,實行“一員代三員”、“一長代三長”,公安、檢察、法院聯合辦案,取消了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刑事訴訟制度,有的地方甚至一度取消了法院,與公安、檢察機關合并為政法部。1959年和1960年,又繼續(xù)反右傾,對一批敢講真話,敢于堅持原則的同志進行了錯誤的批判,甚至錯定為右傾機會主義分子,調離法院。由于連續(xù)四年反右傾,“左”比右好,寧“左”勿右的錯誤思想和輕視法制的錯誤思想在干部中滋長和蔓延起來,使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造成了一批錯判案件。
1961年3月,中共中央發(fā)出了關于“大興調查研究之風”的號召,開始糾正“大躍進”以來所發(fā)生的錯誤。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相繼開展了調查研究工作和案件復查工作,總結經驗教訓,開始糾正“大躍進”以來的錯誤。
1962年5~6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謝覺哉來內蒙古自治區(qū)視察工作,先后在自治區(qū)和包頭市政法機關干部會上以“再談想一想”和“講道理”為題,作了重要講話。他針對“大躍進”中政法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深入淺出地詳細論述實事求是,調查研究的重要性和如何防止發(fā)生錯判案件的問題,使大家深受教育。
1963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七次全區(qū)司法工作會議,傳達貫徹第六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精神。會后,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認真總結“大躍進”以來的工作,檢查糾正錯判案件,吸取教訓,改進工作,全面整頓了法院的工作秩序。結合貫徹執(zhí)行第一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和第一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的精神,重新恢復實行憲法和法院組織法的審判原則和制度,認真執(zhí)行刑、民事政策法律,使審判工作回到了法制的軌道。
1964年1月,中共中央發(fā)出了關于“依靠群眾,加強專政”的指示。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認真貫徹黨中央這一方針。在審判刑事案件時,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依靠群眾調查研究,核實證據和案件事實,分清案件性質;依靠群眾對犯罪分子進行說服斗爭或批評教育,使其認罪伏法;組織群眾討論,聽取群眾的處理意見;對于可以不逮捕判刑的犯罪分子,交給群眾就地監(jiān)督改造,幫助基層落實監(jiān)督改造措施。實踐證明,依靠群眾辦案效果良好,促進了犯罪分子的改造。在依靠群眾辦案的同時,還狠抓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對農村、牧區(qū)和城市街道的調解組織,普遍進行了整頓;在廠礦、企業(yè),經過試點,逐步建立了調解委員會,加強業(yè)務指導,建立健全制度,充分發(fā)揮其作用。通過調解組織,把大量的人民內部糾紛解決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增進了人民內部團結,加強了人民民主專政的群眾基礎。
從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開始以前,是人民法院經過一段曲折又繼續(xù)前進的十年。在此期間審判的案件,經過查復,錯判的案件只是少數,并陸續(xù)作了實事求是的糾正,絕大多數案件的處理是正確的,成績還是主要的,1957~1966年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審結各類一審案件16.14萬件。
1966年5月開始的“文化大革命”,歷時10年,對人民法院是一場空前的浩劫。由于林彪、“四人幫”的倒行逆施,使人民法院遭到了嚴重破壞。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肆意踐踏社會主義法制,提出“砸爛公檢法”的口號,使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均被撤銷,代之以公安機關軍管會的審理組。把廣大司法干警視為“舊司法人員”,實行“大拆、大卸、大換班”,以各種莫須有的罪名,橫加迫害。許多干部被打成“叛徒”、“特務”、“走資派”和“內人黨”,慘遭武斗和關押,甚至致死、致殘。大批干部被調離法院或下放農村牧區(qū)勞動改造。把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的審判原則和制度污蔑為“資產階級的假民主”、“舊衙門的審判方式”,全部廢棄。民事審判工作基本停頓,不受理民事案件。對刑事案件,實行偵查預審、批捕起訴和審判“一竿子插到底”的辦案方法,基本上是秘密審理。采取封建法西斯式的審訊方式,甚至刑訊逼供。用召開公審大會,批斗罪犯,代替公開審判,并拉著犯人游街示眾,巡回多次宣判。在“清理階級隊伍”和“一打三反”中,依照林彪、“四人幫”炮制的《公安六條》,不講犯罪的構成,不分析犯罪動機目的,不區(qū)分故意與過失,不研究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任意“拔高”,無限“上綱上線”,亂定罪名,濫施刑罰,實行封建法西斯專政。把反對林彪、“四人幫”,抵制“文化大革命”和為劉少奇、鄧小平等黨和國家領導人遭誣陷鳴不平的仁人志士,以“惡毒攻擊”的罪名,判以重刑等,甚至殺害。把因口誤喊錯了口號、碰碎了毛澤東主席像章等行為,也以反革命罪判刑。
1972年下半年,根據黨中央的指示,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相繼恢復,調回了部分司法干警。為了恢復法院的工作秩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1972年11月制定了《刑、民事審判程序制度的規(guī)定》,1973年又連續(xù)制定了《關于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試行規(guī)定》和《關于處理婚姻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意見》,印發(fā)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審判工作初步恢復。
十年“文化大革命”,使人民法院從組織、制度、思想到各項工作都遭到嚴重破壞,同時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錯案。“文化大革命”期間判處的反革命案件,冤假錯案高達82%。
1976年10月,粉碎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人民法院面臨著撥亂反正,復查糾正冤假錯案,整頓秩序,恢復工作的艱巨任務。1978年4月24日至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第八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這是粉碎“四人幫”以后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根據這次會議的精神,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聯系自治區(qū)司法戰(zhàn)線的實際,深入揭露林彪、“四人幫”破壞人民法院工作的反革命罪行,在干警中進行撥亂反正,正本清源、分清路線是非的教育,明確新時期人民法院的任務。為適應工作的需要,大批司法干部陸續(xù)歸隊,并充實了一批新生力量,迅速恢復、整頓了法院的工作秩序。與此同時,組織力量,開始復查糾正“文化大革命”期間造成的冤假錯案。
1978年9月27日,自治區(qū)黨委轉發(fā)了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黨組《關于認真復查處理為鄧小平副主席被誣陷鳴不平和因反對林彪、“四人幫”被判刑案件的意見報告》。同年10月20日至29日召開自治區(qū)刑事審判工作會議,傳達貫徹第二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具體部署了復查糾正因反對林彪、“四人幫”和為劉少奇、鄧小平等黨和國家領導人遭誣陷鳴不平被判刑案件的工作。經過三年的努力,完成了此項任務。1983年,根據中共中央“務必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錯案堅決平反糾正過來”的指示,開始復查糾正歷史老案中的冤假錯案,并把涉及起義投誠政策和民族、宗教等方面統戰(zhàn)政策的案件作為重點,全面復查。同時結合處理申訴,復查糾正其他歷史老案中的冤假錯案以及刑法實施以來新發(fā)生的錯判案件。到1986年底,全面完成了復查糾正冤假錯案的工作,共復查糾正各個歷史時期的冤假錯案16 640件,并與有關部門配合,認真落實了各項善后工作。這項工作的完成,對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提高黨和國家的威望以及促進祖國的統一大業(yè),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zhàn)略決策。在“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的思想指導下,加強了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繼審議通過了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試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這些法律的頒布實施,基本上結束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歷史,為人民法院審判各類案件提供了依據,從此,人民法院走上了依法辦案的正確軌道。
在新的歷史時期,穩(wěn)定壓倒一切。然而,貪污受賄、投機詐騙、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產等嚴重破壞經濟以及殺人、搶劫、強奸、流氓、重大盜竊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猖獗,嚴重妨礙改革開放,破壞經濟建設,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因此,1982年和1983年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相繼作出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罪犯和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分子的決定。自治區(qū)各級法院與公安、檢察機關密切配合,迅速開展了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罪犯的斗爭和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分子的“三個戰(zhàn)役”。在同嚴重破壞經濟犯罪的斗爭中,堅決貫徹依法嚴懲的方針和“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準”的原則,狠抓大案要案的審判,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的司法解釋,嚴懲了貪污受賄、投機詐騙、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產等犯罪分子,保護了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保障了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在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分子的斗爭中,堅決貫徹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狠抓打擊重點案件的審判,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程序的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的司法解釋,依法從重從快懲辦了殺人、搶劫、強奸、流氓、重大盜竊等犯罪分子,遏制了嚴重刑事犯罪上升的勢頭,維護了社會治安秩序,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創(chuàng)造了安定的社會環(huán)境。
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迅速發(fā)展,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顯著擴大,民事權益糾紛增多。同時,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通過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制觀念增強,學法,用法,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訴訟到法院的各種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審判任務十分繁重。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以強調當事人舉證、提高庭審質量為重點,不斷改革審判方式,進一步加強了民事審判工作。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婚姻法、繼承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及時審判了大量民事案件,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安定團結。
隨著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fā)展,經濟立法逐步完善,大量的經濟糾紛需要用法律手段解決,訴訟到法院的案件大幅度上升,成倍增長。經濟審判工作成為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為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從1979年開始組建經濟審判庭,逐步開展工作。1984年5月21日至27日召開了第一次自治區(qū)經濟審判工作會議,傳達貫徹第一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精神。通過這次會議,進一步明確了經濟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任務,有力地推動了經濟審判工作地全面開展。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審判了大量經濟糾紛案件,保護合法,制裁違法行為,維護了經濟秩序,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fā)展。
行政審判工作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又一項新的任務。1989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90年10月1日起實行。為實施這部重要法律,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加快建庭步伐,充實審判力量,培訓干部,并進行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試點工作。1990年10月1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面開展了行政審判工作。
在新的歷史時期,隨著經濟建設的發(fā)展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加強,內蒙古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沿著依法辦案的正確軌道闊步前進,迅速發(fā)展。組織機構逐步健全,干警隊伍不斷擴大,物質裝備條件相應改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各項審判工作全面開展。通過審判活動,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發(fā)揮著保駕護航的重要作用。1990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十五次全區(qū)法院工作會議,傳達貫徹第十五次全國法院會議精神。根據這次會議的要求,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執(zhí)法水平,全面做好各項審判工作,更加自覺地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中共十五大確定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明確提出了“推進司法改革”的任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明確了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目標:緊密圍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健全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進一步完善獨立、公正、公開、高效、廉潔,運行良好的審判工作機制;在科學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建立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審判職能的經費管理體制;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自治區(qū)各級法院認真貫徹《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不斷加快改革步伐,進行了以權力制約為核心的法院內部機構改革,實現了立審分立、審執(zhí)分立、審監(jiān)分立;進行了以強化合議庭審判職能為核心的審判組織改革,努力實現審理與判決的有機統一;進行了以公開審判為核心的審判方式改革,強化了庭審功能,使法庭真正成為審判的中心;進行了以增強審判文書說理性為主要內容的裁判文書改革,增強了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度;進行了以繁簡分流為主要內容的訴訟程序改革,提高了審判效率;進行了以法官職業(yè)化建設為主要內容的法官制度改革,進一步提高了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
中共十六大確立了“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目標,進一步提出了“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第二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自治區(qū)各級法院在貫徹落實《綱要》過程中,主要抓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二審死刑案件全部開庭審理,確保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辦成“鐵案”;二是改革審判委員會工作制度,逐步改變“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的現狀,使各級法院審委會的活動符合審判工作的特點和要求;三是改革和完善審判監(jiān)督制度,努力解決申訴難和申請再審難問題,使審監(jiān)工作更加科學化、規(guī)范化;四是改革和完善執(zhí)行工作機制,“執(zhí)行難”的狀況進一步緩解,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在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司法鑒定制度等方面也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跨入新的世紀,自治區(qū)各級法院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用科學發(fā)展觀統領法院工作全局,認真貫徹“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導方針,把法院工作放在全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大局中來謀劃,服務大局抓審判,圍繞公正抓隊伍,突出重點抓基層,各項工作取得了新提高、新發(fā)展、新突破。
一、工作思路不斷豐富發(fā)展
自治區(qū)法院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圍繞法院工作的“一個主題,三件大事”,不斷豐富發(fā)展工作思路,先后提出了“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服務群眾”的法院工作總體方針、“依法建院,從嚴治院,人才強院,科技興院,形象塑院”的法院建設總體要求。在這些總體思路目標之下,緊緊抓住審判、隊伍、管理和基層基礎四項重點,提出了“強班子,建隊伍,創(chuàng)業(yè)績,樹形象”的隊伍建設方針和落實“兩規(guī)”(規(guī)范審判工作,規(guī)范法官行為)、實現“兩化”(目標管理量化,工作手段現代化)、增強“兩力”(司法公信力、司法親和力)的法院建設要求;提出了“案件不出錯,隊伍不出事,廉政不出規(guī)”的黨風廉政建設具體要求,以及“重心下移,精力下沉,保障下傾”的基層建設原則;為徹底改變辦公、辦案環(huán)境和手段的落后局面,確立了到2007年自治區(qū)三級法院基本實現硬件樓房化、軟件智能化、管理規(guī)范化,向自治區(qū)成立60周年大慶獻禮的建設目標。這些思路和決策基本涵蓋了法院工作的各個方面,體現了內蒙古自治區(qū)法院工作發(fā)展思路的全面性、協調性、連貫性,有力地促進了全區(qū)法院工作的和諧發(fā)展。
二、審判工作全面開展
“十五”期間,自治區(qū)各級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1 031 215件,審(執(zhí))結案1 019 853件,結案率達98.9%。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的打擊和預防能力,全面維護社會穩(wěn)定。共受理一審刑事案件58 667件,審結58 367件,結案率99.49%。其中,審結爆炸、殺人、綁架等嚴重暴力性案件2 179件,盜竊、搶劫、搶奪等侵犯財產權犯罪案件20 287件,毒品犯罪案件937件,涉黑、涉槍犯罪案件268件。積極參與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嚴厲打擊走私、涉稅、涉金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犯罪,共審結此類案件857件,其中對涉案的28名縣處級以上干部處以刑罰。堅持罪行法定原則,準確適用法律,確保無罪公民不受法律追究。一、二審宣告無罪651人。突出審判工作的重點,依法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和諧。共受理一審民商事案件629 403件,審結624 311件。其中,審結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193 007個,合同糾紛案件327 815件,權屬侵權及其他民事案件103 489件。強化司法審查職能,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7 332件,審結7 240件。重視和加強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共審結674件。強化執(zhí)行工作措施,依法抓好各類案件的執(zhí)行,及時兌現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共受理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案件252 890件,執(zhí)結248 917件,平均每年執(zhí)結率達85%以上。
三、隊伍建設取得新進展
通過深入開展“司法公正樹形象”主題教育、先進性教育活動和專項整改活動,自治區(qū)法院隊伍政治素質、業(yè)務素質和職業(yè)道德素質不斷提高,司法形象明顯改善,涌現出以科爾沁區(qū)法院為代表的一批先進集體,以李紅艷、陳銀福等同志為代表的一批先進個人。僅2005年,全區(qū)法院就有12個集體和14名個人受到國家級表彰,有29個集體和43名個人榮立一、二等功。針對自治區(qū)法院隊伍素質現狀,大力推行“人才強院”戰(zhàn)略,加大學歷教育和崗位培訓力度,對自治區(qū)法院不具備大學本科學歷的1 706名法官進行了專項培訓,自治區(qū)法院有400余名法官在讀后期本科學歷,隊伍的學歷層次不斷提高。截至2005年底,自治區(qū)法院5 557名法官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已經達到2 728名,占法官總數的50%。
四、基層基礎建設跨越式發(fā)展
為徹底改變自治區(qū)法院司法環(huán)境和辦公手段落后的被動局面,自治區(qū)高級法院制定了《全區(qū)法院物質裝備建設三年規(guī)劃》,提出了“2006年底實現計算機三級聯網,2007年底基本消滅‘審判無庭,辦公無房’現象”的發(fā)展思路,努力改善司法條件。一是強力推進網絡建設。自治區(qū)高級法院把5個年度的黨中央政法裝備補助統一安排,集中使用,共計籌措建設經費7 000萬元,全部用于網絡建設,共為自治區(qū)法院配備計算機4 500余臺。自治區(qū)法院已有12個中級人民法院、70個基層法院完成內網網站建設,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與12個中級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層法院之間的辦公郵箱和視頻系統已經調通。自治區(qū)法院信息化建設在基礎差、起步晚的情況下,充分發(fā)揮后發(fā)優(yōu)勢,實現了超常規(guī)、跨越式發(fā)展,步入全國法院先進行列,為全面提升自治區(qū)法院的司法功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二是強力推進人民法庭建設。針對自治區(qū)基層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辦公無房審判無庭現象突出等問題,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在經過充分調研、反復論證的基礎上,提出了“堅持標準、科學設置、合理布局、整合資源、降低成本、發(fā)揮功能”的人民法庭建設思路和要求,研究制定了全區(qū)人民法庭規(guī)劃、建設標準和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建設的意見,完成了自治區(qū)人民法庭庭長普遍輪訓一遍的任務,基層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職級待遇問題基本得到解決,特別是人民法庭庭長按副科級以上干部配備的政策得到了較好的落實,被最高法院譽為“內蒙古經驗”,向全國推廣。
五十多年來,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法院的建立和發(fā)展充分證明,黨的領導和人大監(jiān)督是人民司法事業(yè)得以順利發(fā)展的關鍵,也是人民法院正確執(zhí)行憲法和法律,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可靠保證。黨的領導和人大監(jiān)督有利于人民法院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干擾,正確履行憲法和法律,有利于充分發(fā)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黨對審判工作的領導,其實質就是監(jiān)督、支持人民法院嚴肅執(zhí)法,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五十多年來,人民法院在黨的領導和人大監(jiān)督下,排除各種困難、阻力和干擾,大力開展審判工作,保證審判工作依法進行,取得了良好的政治和社會效果。實踐證明,人民司法工作和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健康發(fā)展,每一步都離不開黨的領導和人大監(jiān)督。今后人民法院也只有在黨的領導和人大監(jiān)督下,才能不斷發(fā)展和壯大。
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法院的五十多年發(fā)展歷程還充分證明,只有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才能充分發(fā)揮審判工作的職能作用,為深化改革,促進發(fā)展,維護穩(wěn)定作出貢獻。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責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正確履行職責,是憲法和法律的本質要求,也是黨和國家對人民法院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須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開展審判工作,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這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優(yōu)良傳統在新形勢下的繼承和發(fā)揚。五十多年來,在國家的各個發(fā)展時期,法院都能按照黨和國家對審判工作的要求,認真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積極開拓審判工作的新領域。特別是近年來,自治區(qū)法院十分注意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突出工作重點,全面開展刑事、民事、行政、知識產權等審判工作,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fā)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從以往的經驗、當前的形勢和今后的任務看,自治區(qū)法院要繼續(xù)堅持這一重要的工作方針,牢牢把握全黨全國的工作大局,正確處理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三者之間的關系,各項審判工作都要從維護穩(wěn)定出發(fā),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這是審判工作的政治方向,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始終如一地堅持,不能有絲毫的偏離和動搖。
五十多年來的歷史充分證明,只有不斷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社會才能穩(wěn)定發(fā)展,人民才能安居樂業(y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給人民司法工作的開展指明了方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必須十分重視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黨的法制工作方針,也是黨領導人民司法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中共十五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宏偉目標,并已寫進國家憲法,這是一項歷史性的偉大工程,它必將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向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進入一個蓬勃發(fā)展的歷史時期。在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進程中,人民法院處于重要的地位,肩負著重要的責任。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進一步全面發(fā)揮審判職能,積極推進自身改革,有效地發(fā)揮國家審判機關的職能作用,努力推進依法治國進程。
五十多年來,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法院的發(fā)展進程還充分證明,沒有一支政治堅定、業(yè)務精通、作風優(yōu)良、廉潔奉公的人民法官隊伍,就不能擔負起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就不能完成黨和人民交給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任務。內蒙古自治區(qū)的法官隊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黨和人民可以信賴的隊伍,是一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隊伍。在這支隊伍中,涌現出了一大批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要完成新時期人民法院的歷史重任,關鍵在于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必須充分認識加強法官隊伍建設的重要性,堅持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加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樹立公正無私、廉潔奉公、文明司法的職業(yè)道德,把法官隊伍建設成為一支黨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賴的高素質隊伍。
回顧自治區(qū)人民法院50多年的歷史,經過幾代人的努力,取得了輝煌的業(yè)績。展望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法院工作正面臨著巨大的機遇和嚴峻的挑戰(zhàn)。自治區(qū)各級法院和廣大法官一定要堅持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領各項工作,按照“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要求,積極踐行“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認清形勢,明確方向,與時俱進,開拓進取,努力完成黨和人民賦予的歷史使命,為推動人民法院工作全面發(fā)展,為維護社會政治穩(wěn)定,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fā)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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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內蒙古自治區(qū)位于偉大祖國的北部邊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最早的民族自治區(qū),蒙古民族是內蒙古地區(qū)實行區(qū)域自治的。全區(qū)面積118.3萬平方公里,人口2 402萬,其中,蒙古族約403萬余人。內蒙古地區(qū)歷史悠久,自古就是北方游牧民族的生息搖籃。歷史上秦、漢、隋、唐、遼、金、元、明、清等10多個朝代在內蒙古地區(qū)建立政權或地方政權組織。在兩千多年的歷史長河中,內蒙古地區(qū)的司法制度和審判活動經各朝代的承襲、補充、修訂、改制不斷得到完善。特別是內蒙古自治區(qū)成立以后,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自治區(qū)的司法審判事業(yè)蓬勃發(fā)展,成績顯著,為自治區(qū)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為促進各民族的團結,保護經濟繁榮發(fā)展,維護國家的統一,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一
中國封建社會實行行政兼理司法的司法審判制度。內蒙古地區(qū)在歷史上,除拓跋鮮卑建立的北魏王朝、契丹建立的遼王朝和蒙古建立的元朝在內蒙古地區(qū)建立黨中央政權外,其它各王朝在內蒙古地區(qū)均建立地方政權。
秦漢時期,基本沿襲先秦舊制。行使黨中央集權下的郡、縣制。在今內蒙古部分地區(qū)設立有十余郡、縣,行使地方行政與司法管轄,并設有專門的司法審判官吏,專司刑、民案件的審理。特別是西漢時期,為了有效地管理少數民族事務,漢朝除在黨中央設立大鴻臚專管少數民族事務,還在今巴彥淖爾、鄂爾多斯、烏蘭察布等地設立“朔方刺史部”管轄北方少數民族事務和司法審判。此外,在內蒙古的其它少數民族游牧地區(qū),匈奴、烏桓、鮮卑等民族也依照各自的習慣法進行司法審判活動,管理其民族事務。
三國、兩晉、南北朝代時期,沿襲漢朝的司法制度。除北魏王朝外,內蒙古地區(qū)作為各朝代的地方政權,行使地方行政與司法審判權。各朝代在內蒙古地區(qū)設有護烏桓,護鮮卑校尉,護匈奴中郎及司馬長史等官吏專管少數民族事務及司法審判事務。北魏是由拓跋鮮卑族建立的國家政權,內蒙古地區(qū)基本由拓跋鮮卑部落掌控,其司法審判制度在鮮卑族的習慣法基礎上承襲漢王朝的司法制度,具有明顯的習慣法特征。
唐代是中國歷史社會的鼎盛時期,司法審判在前朝代的基礎上又達到進一步完備的形態(tài)。在黨中央建立了“三司推事”的司法審判制。同時,為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統治,在少數民族地區(qū)實行羈縻州政策,設置地方行政組織——羈糜府、州。在皇帝的授權下,由各少數民族的首領擔任地方官吏,管理本民族的事務,唐朝北部地方州(府)、縣管轄今內蒙古中西部地區(qū)的部分旗縣。在法律適用上,使用了以罰代刑,以物贖罪的寬松政策。實行“化外人相犯”原則,有效地解決了不同民族間的法律適用問題,為以后歷代王朝法律所采用。
遼、金、蒙古汗國時期,是繼南北朝之后中國又一個分裂時期,同時也是各少數民族融合時期,各少數民族相繼建立了區(qū)域性的地方政權。遼、金、蒙古汗國即是該時期在內蒙古地區(qū)由少數民族建立的區(qū)域性地方政權。該時期的司法審判制度具有鮮明的民族特征。遼王朝是由契丹族建立的區(qū)域性地方政權。為鞏固其對中原地區(qū)的統治,在保留其民族原有司法審判制度的基礎上,吸收繼承唐宋法律,形成了二元一體的法律體系及司法審判制度,對后代王朝的司法審判制度產生重大影響。通過“兩面官”分治的司法制度,實行漢人與少數民族分治的管理和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蒙古汗國時期制定了中國少數民族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成吉思汗法典》,司法審判實行斷事官審判制,對蒙古社會影響深遠,并被后代沿用下來。
成吉思汗統一了蒙古族各部落,隨后進入中原,統一了中國,結束了唐末以來中國的分裂局面,建立了元朝黨中央政權。設立了宗正府,刑部、御史臺(主監(jiān)察兼審判)的黨中央司法機構。地方設行省、路、府、(州)、縣四級行政制,司法審判由各級衙門掌管,主審官由蒙古族擔任,蒙古人犯法必須由蒙古人審理。元朝還設立宣政院作為最高宗教審判機關,允許僧侶插手司法審判活動,形成了中國歷史上沒有先例的世俗司法機關與宗教司法系統并行的局面。在刑法上實行“法寬”,“刑輕”的刑罰制度。被后世贊譽的訴訟調解制度便是從元朝創(chuàng)建的。
明朝初期,蒙古封建貴族逃歸漠北,組建北元蒙古政權,史稱“北元”,開始了與明朝及清朝初期黨中央政權長期對峙和并存的局面,內蒙古地區(qū)基本由蒙古各部落控制。各自依據其部落習慣法制定相應的法律,司法審判制度亦不同。
清朝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個由少數民族滿族建立的封建王朝,為加強其統治,在參照前朝的司法制度和本民族的特點上制定了有關法律。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中國歷史上空前的法制統一。司法審判程序實行四級審級制和司法審限制,民商事案件審理大力倡導調處息訴。同時,在內蒙古地區(qū)實行特殊的司法管理模式,設立專門管理蒙古族的司法機構“蒙古衙門”,主管蒙古訴訟之事。在地方,對蒙古各部落采取羈縻政策,拆部編旗,建立了盟、旗(縣)制,先后在內蒙古地區(qū)設立6盟49旗及阿拉善兩個隸屬中國理藩院的特別旗,并在各盟旗設立法庭進行司法審判。黨中央在蒙古地區(qū)通過任命駐蒙將軍、都統、大臣等代表黨中央進行司法監(jiān)督和參與地方司法審判。清朝末年,清政府開始對延續(xù)幾千年的中國古代刑、民不分的審判制度進行司法改革,在蒙古地區(qū)強行推行內地法律,對嚴重刑事犯罪明確不再適用《蒙古律例》。
二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以后,中國的司法審判權第一次從國家行政機關中分離出來,建立了“三權分立”政策制度和資產階級民主法律制度,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如《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大總統令、內務司法兩部通飭所屬禁止刑訊文》等開歷史之先河,第一次以立法確立公開審判,禁止刑訊逼供,不輕信口供的司法制度和原則。為加強對蒙古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統治,中華民國政府承繼了清朝政府在內蒙古地區(qū)實行的盟、旗制的司法審判制度,先后制定了一些管理少數民族的法規(guī),如:《改進蒙古司法辦法大綱》、《蒙藏事務局官制》、《蒙古待遇條例》等。在內蒙古地區(qū)設立獨立的司法機關,實行獨立的司法管轄權。
三
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1949年改為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qū)的建立,標志著內蒙古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長期前赴后繼、艱苦奮斗,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反動統治,開創(chuàng)了內蒙古的新紀元。隨著內蒙古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建立,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也相繼建立。
內蒙古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法院,是國家按照行政區(qū)域設置的審判機關。它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公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法院建于1950年3月。在此前后,各盟市人民法院和旗縣人民法院相繼建立。1954年6月,綏遠省的建制撤銷,劃歸內蒙古自治區(qū),綏遠省人民法院隨之并入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法院。內蒙古自治區(qū)的行政區(qū)劃,曾經多次變更。1979年,呼倫貝爾盟(呼倫貝爾市)、興安盟、昭烏達盟(現赤峰市)和額濟納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重新劃回內蒙古自治區(qū)。至此,全區(qū)有1個高級人民法院、12個中級人民法院和100個基層人民法院。1987年3月20日,鐵路運輸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不服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以及死刑復核、申訴案件,也劃歸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五十多年來(1950~2005年),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優(yōu)良傳統和作風,忠實地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取得了巨大的成績,充分發(fā)揮了審判機關的職能作用。同時,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從自治區(qū)的民族特點、地區(qū)特點和經濟特點出發(fā),認真貫徹執(zhí)行了中國共產黨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充分保障各民族公民的訴訟權利和民主權利,從而為促進各民族的團結建設,經濟繁榮發(fā)展,維護國家的統一,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建院初期(1950~1953年),在機構尚不健全,司法干警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大量刑事、民事案件涌向法院,任務十分繁重。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一面大力加強自身建設,一面配合社會各項群眾運動積極開展審判工作。通過審判活動,在土地改革、民主改革和鎮(zhèn)壓反革命運動中,懲辦了匪首、惡霸、特務間諜、反動黨團骨干和反動會道門頭子,保衛(wèi)了新生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在鎮(zhèn)壓反革命的同時,懲辦了慣盜、慣竊、流氓頭予以及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維護了社會秩序;在“掃毒”運動中,懲辦了種植、制造、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清除了毒品對人民的危害;在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三反”運動中,懲辦了貪污、盜竊分子,保護了國家財產,純潔了干部隊伍;在反對行賄、反對偷稅漏稅、反對盜竊國家財產、反對偷工減料、反對盜竊經濟情報的“五反”運動中,懲辦了投機詐騙、偷稅漏稅、偷工減料等犯罪分子,保障了經濟恢復工作順利進行;在貫徹《婚姻法》運動中,懲辦了虐殺婦女的罪犯和妨害婚姻自由的犯罪分子,保障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和婚姻自由,促進了新婚姻制度的建立;在鎮(zhèn)壓敵人,懲罰犯罪的同時,處理了大量離婚、繼承、房屋、債務和勞資糾紛等民事案件,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增強了人民內部團結,促進了生產。
在民主改革時期,烏蘭夫同志和自治區(qū)黨委根據黨中央的總體部署,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在牧區(qū)實行了“三不兩利”政策,即“不劃階級、不沒收財產、不搞面對面斗爭,牧主、牧工兩利”;在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實行了“穩(wěn)、長、寬”政策,即“政策要穩(wěn)、辦法要寬、時間要長”。這些主要政策的貫徹落實,極大地解放了牧區(qū)社會生產力,充分調動了廣大牧民的生產積極性,團結了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鞏固和擴大了革命的統一戰(zhàn)線,保證了牧區(qū)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的順利完成,保護和發(fā)展了民族地區(qū)的社會生產力,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鞏固了新生的紅色政權。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緊緊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積極開展審判工作,認真貫徹“三不兩利”和“穩(wěn)、長、寬”政策,為自治區(qū)民主改革作出了積極貢獻。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對人民法院的性質、任務、組織、審判原則和制度等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從此,人民法院開始進入了依照法律制度進行審判活動的新階段。
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國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特別情形外,一律公開進行;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度;被告有權獲得辯護;當事人如果認為對本案的審判人員有利害關系或者其它關系不能公平審判,有權請求審判人員回避;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為實施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的審判原則和制度,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作了大量工作。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充實審判人員,加強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迅速掀起了學習法律、學習審判業(yè)務,認真貫徹執(zhí)行法定程序制度的熱潮,提高了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1954年是實施國民經濟發(fā)展第一個五年計劃的第二年,國家開始大規(guī)模經濟建設。暗藏在社會上和偽裝混入廠礦企業(yè)、機關、團體、學校的反革命分子猖狂進行破壞,各種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動也很猖獗,嚴重威脅著各項建設事業(yè)。針對這種情況,中共中央于1955年5月14日發(fā)出關于全黨必須更加提高警惕,加強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種犯罪分子進行斗爭的指示,迅速開展了第二次鎮(zhèn)壓反革命運動。按照自治區(qū)黨委的統一部署,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立即投入這場斗爭。依照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的審判原則和制度,正確、合法、及時地審判了反革命案件和各種刑事犯罪案件,再一次沉重地打擊了殘余反革命分子和各種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保障了自治區(qū)各項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
1956年第一個五年計劃提前一年完成,同時基本上完成了對農業(yè)、手工業(yè)和資本主義工商業(yè)實行的社會主義改造。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指出:國內主要矛盾已經不是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而是人民對經濟文化迅速發(fā)展的需要同當前經濟文化不能滿足人民需要的狀況之間的矛盾,全國人民的主要任務是集中力量發(fā)展社會生產力,實現國家工業(yè)化,滿足人民的經濟文化需要。內蒙古自治區(qū)同全國一樣,政治、經濟形勢發(fā)生了根本的變化,社會穩(wěn)定,經濟發(fā)展,呈現出一派生機勃勃的景象。這種變化反映在審判工作上的突出表現是:反革命案件減少,刑事案件下降。然而,隨著經濟建設的蓬勃發(fā)展和農業(yè)、手工業(yè)的合作化,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在刑事案件總的呈下降趨勢的情況下,在一些城市特別是新建、擴建城市,盜竊、詐騙、強奸、流氓等犯罪活動仍然比較嚴重;拉馬拉車鬧退社、社員與基層干部之間的毆打傷害、集體與集體之間因土地、水利、草場糾紛發(fā)生的械斗等人民內部矛盾突出起來;在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相對下降,財產權益糾紛相對增多。在這種情況下,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一方面根據第三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的精神,認真貫徹中共中央提出地對反革命分子實行寬一些的政策,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城市當前幾類刑事審判工作的指示》,結合自治區(qū)的情況,嚴懲了盜竊、詐騙、強奸、流氓等嚴重刑事犯罪;另一方面,組織干警認真學習毛澤東主席《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嚴格區(qū)分和正確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學會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處理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在刑事、民事審判工作中,全面貫徹執(zhí)行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的程序制度,認真執(zhí)行法律政策,保證了案件的及時、正確處理。
1957年下半年開始的反右派斗爭嚴重擴大化,把一些審判業(yè)務骨干錯劃為右派分子,削弱了審判力量。在反右派斗爭中,對《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的審判原則和制度進行了錯誤的批判,破壞了法制建設的成果,搞亂了干部的思想。在1958年的“大躍進”中,“左”傾錯誤更加發(fā)展,制定了一些不切實際的“躍進”指標和規(guī)劃,實行“一員代三員”、“一長代三長”,公安、檢察、法院聯合辦案,取消了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刑事訴訟制度,有的地方甚至一度取消了法院,與公安、檢察機關合并為政法部。1959年和1960年,又繼續(xù)反右傾,對一批敢講真話,敢于堅持原則的同志進行了錯誤的批判,甚至錯定為右傾機會主義分子,調離法院。由于連續(xù)四年反右傾,“左”比右好,寧“左”勿右的錯誤思想和輕視法制的錯誤思想在干部中滋長和蔓延起來,使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造成了一批錯判案件。
1961年3月,中共中央發(fā)出了關于“大興調查研究之風”的號召,開始糾正“大躍進”以來所發(fā)生的錯誤。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相繼開展了調查研究工作和案件復查工作,總結經驗教訓,開始糾正“大躍進”以來的錯誤。
1962年5~6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謝覺哉來內蒙古自治區(qū)視察工作,先后在自治區(qū)和包頭市政法機關干部會上以“再談想一想”和“講道理”為題,作了重要講話。他針對“大躍進”中政法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深入淺出地詳細論述實事求是,調查研究的重要性和如何防止發(fā)生錯判案件的問題,使大家深受教育。
1963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七次全區(qū)司法工作會議,傳達貫徹第六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精神。會后,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認真總結“大躍進”以來的工作,檢查糾正錯判案件,吸取教訓,改進工作,全面整頓了法院的工作秩序。結合貫徹執(zhí)行第一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和第一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的精神,重新恢復實行憲法和法院組織法的審判原則和制度,認真執(zhí)行刑、民事政策法律,使審判工作回到了法制的軌道。
1964年1月,中共中央發(fā)出了關于“依靠群眾,加強專政”的指示。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認真貫徹黨中央這一方針。在審判刑事案件時,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依靠群眾調查研究,核實證據和案件事實,分清案件性質;依靠群眾對犯罪分子進行說服斗爭或批評教育,使其認罪伏法;組織群眾討論,聽取群眾的處理意見;對于可以不逮捕判刑的犯罪分子,交給群眾就地監(jiān)督改造,幫助基層落實監(jiān)督改造措施。實踐證明,依靠群眾辦案效果良好,促進了犯罪分子的改造。在依靠群眾辦案的同時,還狠抓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對農村、牧區(qū)和城市街道的調解組織,普遍進行了整頓;在廠礦、企業(yè),經過試點,逐步建立了調解委員會,加強業(yè)務指導,建立健全制度,充分發(fā)揮其作用。通過調解組織,把大量的人民內部糾紛解決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增進了人民內部團結,加強了人民民主專政的群眾基礎。
從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開始以前,是人民法院經過一段曲折又繼續(xù)前進的十年。在此期間審判的案件,經過查復,錯判的案件只是少數,并陸續(xù)作了實事求是的糾正,絕大多數案件的處理是正確的,成績還是主要的,1957~1966年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審結各類一審案件16.14萬件。
1966年5月開始的“文化大革命”,歷時10年,對人民法院是一場空前的浩劫。由于林彪、“四人幫”的倒行逆施,使人民法院遭到了嚴重破壞。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肆意踐踏社會主義法制,提出“砸爛公檢法”的口號,使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均被撤銷,代之以公安機關軍管會的審理組。把廣大司法干警視為“舊司法人員”,實行“大拆、大卸、大換班”,以各種莫須有的罪名,橫加迫害。許多干部被打成“叛徒”、“特務”、“走資派”和“內人黨”,慘遭武斗和關押,甚至致死、致殘。大批干部被調離法院或下放農村牧區(qū)勞動改造。把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的審判原則和制度污蔑為“資產階級的假民主”、“舊衙門的審判方式”,全部廢棄。民事審判工作基本停頓,不受理民事案件。對刑事案件,實行偵查預審、批捕起訴和審判“一竿子插到底”的辦案方法,基本上是秘密審理。采取封建法西斯式的審訊方式,甚至刑訊逼供。用召開公審大會,批斗罪犯,代替公開審判,并拉著犯人游街示眾,巡回多次宣判。在“清理階級隊伍”和“一打三反”中,依照林彪、“四人幫”炮制的《公安六條》,不講犯罪的構成,不分析犯罪動機目的,不區(qū)分故意與過失,不研究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任意“拔高”,無限“上綱上線”,亂定罪名,濫施刑罰,實行封建法西斯專政。把反對林彪、“四人幫”,抵制“文化大革命”和為劉少奇、鄧小平等黨和國家領導人遭誣陷鳴不平的仁人志士,以“惡毒攻擊”的罪名,判以重刑等,甚至殺害。把因口誤喊錯了口號、碰碎了毛澤東主席像章等行為,也以反革命罪判刑。
1972年下半年,根據黨中央的指示,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相繼恢復,調回了部分司法干警。為了恢復法院的工作秩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1972年11月制定了《刑、民事審判程序制度的規(guī)定》,1973年又連續(xù)制定了《關于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試行規(guī)定》和《關于處理婚姻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意見》,印發(fā)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審判工作初步恢復。
十年“文化大革命”,使人民法院從組織、制度、思想到各項工作都遭到嚴重破壞,同時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錯案。“文化大革命”期間判處的反革命案件,冤假錯案高達82%。
1976年10月,粉碎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人民法院面臨著撥亂反正,復查糾正冤假錯案,整頓秩序,恢復工作的艱巨任務。1978年4月24日至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第八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這是粉碎“四人幫”以后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根據這次會議的精神,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聯系自治區(qū)司法戰(zhàn)線的實際,深入揭露林彪、“四人幫”破壞人民法院工作的反革命罪行,在干警中進行撥亂反正,正本清源、分清路線是非的教育,明確新時期人民法院的任務。為適應工作的需要,大批司法干部陸續(xù)歸隊,并充實了一批新生力量,迅速恢復、整頓了法院的工作秩序。與此同時,組織力量,開始復查糾正“文化大革命”期間造成的冤假錯案。
1978年9月27日,自治區(qū)黨委轉發(fā)了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黨組《關于認真復查處理為鄧小平副主席被誣陷鳴不平和因反對林彪、“四人幫”被判刑案件的意見報告》。同年10月20日至29日召開自治區(qū)刑事審判工作會議,傳達貫徹第二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具體部署了復查糾正因反對林彪、“四人幫”和為劉少奇、鄧小平等黨和國家領導人遭誣陷鳴不平被判刑案件的工作。經過三年的努力,完成了此項任務。1983年,根據中共中央“務必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錯案堅決平反糾正過來”的指示,開始復查糾正歷史老案中的冤假錯案,并把涉及起義投誠政策和民族、宗教等方面統戰(zhàn)政策的案件作為重點,全面復查。同時結合處理申訴,復查糾正其他歷史老案中的冤假錯案以及刑法實施以來新發(fā)生的錯判案件。到1986年底,全面完成了復查糾正冤假錯案的工作,共復查糾正各個歷史時期的冤假錯案16 640件,并與有關部門配合,認真落實了各項善后工作。這項工作的完成,對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提高黨和國家的威望以及促進祖國的統一大業(yè),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zhàn)略決策。在“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的思想指導下,加強了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繼審議通過了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試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這些法律的頒布實施,基本上結束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歷史,為人民法院審判各類案件提供了依據,從此,人民法院走上了依法辦案的正確軌道。
在新的歷史時期,穩(wěn)定壓倒一切。然而,貪污受賄、投機詐騙、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產等嚴重破壞經濟以及殺人、搶劫、強奸、流氓、重大盜竊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猖獗,嚴重妨礙改革開放,破壞經濟建設,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因此,1982年和1983年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相繼作出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罪犯和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分子的決定。自治區(qū)各級法院與公安、檢察機關密切配合,迅速開展了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罪犯的斗爭和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分子的“三個戰(zhàn)役”。在同嚴重破壞經濟犯罪的斗爭中,堅決貫徹依法嚴懲的方針和“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準”的原則,狠抓大案要案的審判,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的司法解釋,嚴懲了貪污受賄、投機詐騙、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產等犯罪分子,保護了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保障了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在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分子的斗爭中,堅決貫徹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狠抓打擊重點案件的審判,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程序的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的司法解釋,依法從重從快懲辦了殺人、搶劫、強奸、流氓、重大盜竊等犯罪分子,遏制了嚴重刑事犯罪上升的勢頭,維護了社會治安秩序,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創(chuàng)造了安定的社會環(huán)境。
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迅速發(fā)展,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顯著擴大,民事權益糾紛增多。同時,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通過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制觀念增強,學法,用法,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訴訟到法院的各種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審判任務十分繁重。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以強調當事人舉證、提高庭審質量為重點,不斷改革審判方式,進一步加強了民事審判工作。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婚姻法、繼承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及時審判了大量民事案件,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安定團結。
隨著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fā)展,經濟立法逐步完善,大量的經濟糾紛需要用法律手段解決,訴訟到法院的案件大幅度上升,成倍增長。經濟審判工作成為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為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從1979年開始組建經濟審判庭,逐步開展工作。1984年5月21日至27日召開了第一次自治區(qū)經濟審判工作會議,傳達貫徹第一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精神。通過這次會議,進一步明確了經濟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任務,有力地推動了經濟審判工作地全面開展。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審判了大量經濟糾紛案件,保護合法,制裁違法行為,維護了經濟秩序,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fā)展。
行政審判工作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又一項新的任務。1989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90年10月1日起實行。為實施這部重要法律,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加快建庭步伐,充實審判力量,培訓干部,并進行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試點工作。1990年10月1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面開展了行政審判工作。
在新的歷史時期,隨著經濟建設的發(fā)展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加強,內蒙古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沿著依法辦案的正確軌道闊步前進,迅速發(fā)展。組織機構逐步健全,干警隊伍不斷擴大,物質裝備條件相應改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各項審判工作全面開展。通過審判活動,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發(fā)揮著保駕護航的重要作用。1990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十五次全區(qū)法院工作會議,傳達貫徹第十五次全國法院會議精神。根據這次會議的要求,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執(zhí)法水平,全面做好各項審判工作,更加自覺地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中共十五大確定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明確提出了“推進司法改革”的任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明確了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目標:緊密圍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健全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進一步完善獨立、公正、公開、高效、廉潔,運行良好的審判工作機制;在科學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建立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審判職能的經費管理體制;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自治區(qū)各級法院認真貫徹《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不斷加快改革步伐,進行了以權力制約為核心的法院內部機構改革,實現了立審分立、審執(zhí)分立、審監(jiān)分立;進行了以強化合議庭審判職能為核心的審判組織改革,努力實現審理與判決的有機統一;進行了以公開審判為核心的審判方式改革,強化了庭審功能,使法庭真正成為審判的中心;進行了以增強審判文書說理性為主要內容的裁判文書改革,增強了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度;進行了以繁簡分流為主要內容的訴訟程序改革,提高了審判效率;進行了以法官職業(yè)化建設為主要內容的法官制度改革,進一步提高了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
中共十六大確立了“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目標,進一步提出了“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第二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自治區(qū)各級法院在貫徹落實《綱要》過程中,主要抓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二審死刑案件全部開庭審理,確保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辦成“鐵案”;二是改革審判委員會工作制度,逐步改變“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的現狀,使各級法院審委會的活動符合審判工作的特點和要求;三是改革和完善審判監(jiān)督制度,努力解決申訴難和申請再審難問題,使審監(jiān)工作更加科學化、規(guī)范化;四是改革和完善執(zhí)行工作機制,“執(zhí)行難”的狀況進一步緩解,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在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司法鑒定制度等方面也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跨入新的世紀,自治區(qū)各級法院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用科學發(fā)展觀統領法院工作全局,認真貫徹“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導方針,把法院工作放在全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大局中來謀劃,服務大局抓審判,圍繞公正抓隊伍,突出重點抓基層,各項工作取得了新提高、新發(fā)展、新突破。
一、工作思路不斷豐富發(fā)展
自治區(qū)法院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圍繞法院工作的“一個主題,三件大事”,不斷豐富發(fā)展工作思路,先后提出了“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服務群眾”的法院工作總體方針、“依法建院,從嚴治院,人才強院,科技興院,形象塑院”的法院建設總體要求。在這些總體思路目標之下,緊緊抓住審判、隊伍、管理和基層基礎四項重點,提出了“強班子,建隊伍,創(chuàng)業(yè)績,樹形象”的隊伍建設方針和落實“兩規(guī)”(規(guī)范審判工作,規(guī)范法官行為)、實現“兩化”(目標管理量化,工作手段現代化)、增強“兩力”(司法公信力、司法親和力)的法院建設要求;提出了“案件不出錯,隊伍不出事,廉政不出規(guī)”的黨風廉政建設具體要求,以及“重心下移,精力下沉,保障下傾”的基層建設原則;為徹底改變辦公、辦案環(huán)境和手段的落后局面,確立了到2007年自治區(qū)三級法院基本實現硬件樓房化、軟件智能化、管理規(guī)范化,向自治區(qū)成立60周年大慶獻禮的建設目標。這些思路和決策基本涵蓋了法院工作的各個方面,體現了內蒙古自治區(qū)法院工作發(fā)展思路的全面性、協調性、連貫性,有力地促進了全區(qū)法院工作的和諧發(fā)展。
二、審判工作全面開展
“十五”期間,自治區(qū)各級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1 031 215件,審(執(zhí))結案1 019 853件,結案率達98.9%。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的打擊和預防能力,全面維護社會穩(wěn)定。共受理一審刑事案件58 667件,審結58 367件,結案率99.49%。其中,審結爆炸、殺人、綁架等嚴重暴力性案件2 179件,盜竊、搶劫、搶奪等侵犯財產權犯罪案件20 287件,毒品犯罪案件937件,涉黑、涉槍犯罪案件268件。積極參與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嚴厲打擊走私、涉稅、涉金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犯罪,共審結此類案件857件,其中對涉案的28名縣處級以上干部處以刑罰。堅持罪行法定原則,準確適用法律,確保無罪公民不受法律追究。一、二審宣告無罪651人。突出審判工作的重點,依法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和諧。共受理一審民商事案件629 403件,審結624 311件。其中,審結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193 007個,合同糾紛案件327 815件,權屬侵權及其他民事案件103 489件。強化司法審查職能,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7 332件,審結7 240件。重視和加強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共審結674件。強化執(zhí)行工作措施,依法抓好各類案件的執(zhí)行,及時兌現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共受理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案件252 890件,執(zhí)結248 917件,平均每年執(zhí)結率達85%以上。
三、隊伍建設取得新進展
通過深入開展“司法公正樹形象”主題教育、先進性教育活動和專項整改活動,自治區(qū)法院隊伍政治素質、業(yè)務素質和職業(yè)道德素質不斷提高,司法形象明顯改善,涌現出以科爾沁區(qū)法院為代表的一批先進集體,以李紅艷、陳銀福等同志為代表的一批先進個人。僅2005年,全區(qū)法院就有12個集體和14名個人受到國家級表彰,有29個集體和43名個人榮立一、二等功。針對自治區(qū)法院隊伍素質現狀,大力推行“人才強院”戰(zhàn)略,加大學歷教育和崗位培訓力度,對自治區(qū)法院不具備大學本科學歷的1 706名法官進行了專項培訓,自治區(qū)法院有400余名法官在讀后期本科學歷,隊伍的學歷層次不斷提高。截至2005年底,自治區(qū)法院5 557名法官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已經達到2 728名,占法官總數的50%。
四、基層基礎建設跨越式發(fā)展
為徹底改變自治區(qū)法院司法環(huán)境和辦公手段落后的被動局面,自治區(qū)高級法院制定了《全區(qū)法院物質裝備建設三年規(guī)劃》,提出了“2006年底實現計算機三級聯網,2007年底基本消滅‘審判無庭,辦公無房’現象”的發(fā)展思路,努力改善司法條件。一是強力推進網絡建設。自治區(qū)高級法院把5個年度的黨中央政法裝備補助統一安排,集中使用,共計籌措建設經費7 000萬元,全部用于網絡建設,共為自治區(qū)法院配備計算機4 500余臺。自治區(qū)法院已有12個中級人民法院、70個基層法院完成內網網站建設,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與12個中級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層法院之間的辦公郵箱和視頻系統已經調通。自治區(qū)法院信息化建設在基礎差、起步晚的情況下,充分發(fā)揮后發(fā)優(yōu)勢,實現了超常規(guī)、跨越式發(fā)展,步入全國法院先進行列,為全面提升自治區(qū)法院的司法功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二是強力推進人民法庭建設。針對自治區(qū)基層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辦公無房審判無庭現象突出等問題,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在經過充分調研、反復論證的基礎上,提出了“堅持標準、科學設置、合理布局、整合資源、降低成本、發(fā)揮功能”的人民法庭建設思路和要求,研究制定了全區(qū)人民法庭規(guī)劃、建設標準和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建設的意見,完成了自治區(qū)人民法庭庭長普遍輪訓一遍的任務,基層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職級待遇問題基本得到解決,特別是人民法庭庭長按副科級以上干部配備的政策得到了較好的落實,被最高法院譽為“內蒙古經驗”,向全國推廣。
五十多年來,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法院的建立和發(fā)展充分證明,黨的領導和人大監(jiān)督是人民司法事業(yè)得以順利發(fā)展的關鍵,也是人民法院正確執(zhí)行憲法和法律,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可靠保證。黨的領導和人大監(jiān)督有利于人民法院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干擾,正確履行憲法和法律,有利于充分發(fā)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黨對審判工作的領導,其實質就是監(jiān)督、支持人民法院嚴肅執(zhí)法,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五十多年來,人民法院在黨的領導和人大監(jiān)督下,排除各種困難、阻力和干擾,大力開展審判工作,保證審判工作依法進行,取得了良好的政治和社會效果。實踐證明,人民司法工作和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健康發(fā)展,每一步都離不開黨的領導和人大監(jiān)督。今后人民法院也只有在黨的領導和人大監(jiān)督下,才能不斷發(fā)展和壯大。
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法院的五十多年發(fā)展歷程還充分證明,只有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才能充分發(fā)揮審判工作的職能作用,為深化改革,促進發(fā)展,維護穩(wěn)定作出貢獻。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責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正確履行職責,是憲法和法律的本質要求,也是黨和國家對人民法院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須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開展審判工作,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這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優(yōu)良傳統在新形勢下的繼承和發(fā)揚。五十多年來,在國家的各個發(fā)展時期,法院都能按照黨和國家對審判工作的要求,認真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積極開拓審判工作的新領域。特別是近年來,自治區(qū)法院十分注意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突出工作重點,全面開展刑事、民事、行政、知識產權等審判工作,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fā)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從以往的經驗、當前的形勢和今后的任務看,自治區(qū)法院要繼續(xù)堅持這一重要的工作方針,牢牢把握全黨全國的工作大局,正確處理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三者之間的關系,各項審判工作都要從維護穩(wěn)定出發(fā),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這是審判工作的政治方向,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始終如一地堅持,不能有絲毫的偏離和動搖。
五十多年來的歷史充分證明,只有不斷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社會才能穩(wěn)定發(fā)展,人民才能安居樂業(y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給人民司法工作的開展指明了方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必須十分重視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黨的法制工作方針,也是黨領導人民司法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中共十五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宏偉目標,并已寫進國家憲法,這是一項歷史性的偉大工程,它必將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向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進入一個蓬勃發(fā)展的歷史時期。在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進程中,人民法院處于重要的地位,肩負著重要的責任。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進一步全面發(fā)揮審判職能,積極推進自身改革,有效地發(fā)揮國家審判機關的職能作用,努力推進依法治國進程。
五十多年來,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法院的發(fā)展進程還充分證明,沒有一支政治堅定、業(yè)務精通、作風優(yōu)良、廉潔奉公的人民法官隊伍,就不能擔負起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就不能完成黨和人民交給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任務。內蒙古自治區(qū)的法官隊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黨和人民可以信賴的隊伍,是一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隊伍。在這支隊伍中,涌現出了一大批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要完成新時期人民法院的歷史重任,關鍵在于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必須充分認識加強法官隊伍建設的重要性,堅持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加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樹立公正無私、廉潔奉公、文明司法的職業(yè)道德,把法官隊伍建設成為一支黨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賴的高素質隊伍。
回顧自治區(qū)人民法院50多年的歷史,經過幾代人的努力,取得了輝煌的業(yè)績。展望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法院工作正面臨著巨大的機遇和嚴峻的挑戰(zhàn)。自治區(qū)各級法院和廣大法官一定要堅持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領各項工作,按照“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要求,積極踐行“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認清形勢,明確方向,與時俱進,開拓進取,努力完成黨和人民賦予的歷史使命,為推動人民法院工作全面發(fā)展,為維護社會政治穩(wěn)定,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fā)展作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