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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鑒為修志服務略議

發布時間:2015-07-31 【字體:
  • 2006518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7號)頒布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條例》第三條規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第十條明確了地方志書每20年編修一次,地方年鑒是20年左右新一輪地方志書續修的平時資料積累。《條例》所說的地方志書外延有所拓展,既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地方志書,又包括了地方綜合年鑒,年鑒和地方志兩者是局部和全局、“年度產品”和“時代產品”的關系;因此筆者認為年鑒的編纂應著跟全局和長遠,從體例、條目、內容上與地方志銜接,更好地為修志服務。

    年鑒與方志的特點  

    《地方志工作條例》規定地方志書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地方綜合年鑒是指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兩者有許多共同點;1.性質上,都是資料性文獻,地域性的國情地情資料書。2.功能和作用上,都具有“資治、存史、教化,興利”功能,強調為現實、社會和后世服務。3.體例上,都是橫排門類,分類編排。4.編纂方法上,都是眾手成書。5.語言文字上,都采用記述體,文風樸實、嚴謹。

    盡管相同之處很多,但兩者也有很多不同。1.方志和年鑒起源各異。地方志編纂是我國獨有的延續兩干多年的優良文化傳統,自隋、唐確立史志官修制度以來,歷代都把修志作為一種官職、官責,并頒布政令對修志進行統一規范。世界上的古代文明許多都中斷了,像古埃及文明、古印度文明、古巴比倫文明,現在除了少數建筑遺存外,其他都不見了。惟獨中華文明一直延續至今,這很大程度是得益于編修地方志這一傳統,因為延綿不斷的、世代相續的文獻典籍中方志占了很大一部分。如果方志是地地道道的“國貨”,那么年鑒則是百分之百的“洋貨”,它起源于歐洲,傳入中國僅100多年。20世紀20年代,我國年鑒事業開始初具規模,但并沒有大的發展。新中國成立到1965年,全國才出版過5種年鑒。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不斷發展,我國年鑒事業才進入發展得快車道。2.方志和年鑒的周期不同。年鑒一年編輯出版一次,周期短,可以逐年連續出版。方志纂修上一輪完成到新一輪啟動間隔時間一般長,短則十幾年,長則上百年、幾百年。新頒布的《地方志工作條例》規定我國的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3.體裁和表現手法有所不同。志書只用記敘體裁,著重鋪陳事實,述而不作,寓觀點于事實之中。年鑒的專文部分屬議論,編寫條目用記敘文或說明文,也可兩者并用。年鑒的靈活度較大,可以將活著的成績卓著的知名人士作為新聞人物立傳,還可以適當刊登營業性廣告。

    差異并不是本質的,事實上從年鑒在我國100多年的歷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蓬勃發展的態勢來看,年鑒已經與方志有機結合并成為不可分離的相互組成部分,年鑒成為方志事業中的重要一環。年鑒不僅為修志積累、儲備資料,彌補志書周期長的不足,為下—輪修志培養人才。原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秘書長酈家駒的《地方志和年鑒》一文中認為:年鑒逐年出版,連續不斷,就可為下一輪修志提供經過整理十分可貴的資料,事實也就是在為下一輪修志作準備。原中國年鑒研究會會長尚丁在《方志、年鑒比較說》一文中說過:它們是一對兄弟,應該各有側重,取長補短,互相配合,相得益彰。剛剛頒布實施的《地方志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年鑒就是地方志的組成部分,兩者就是部分和整體、局部和全局的關系。志界行家們一致共識:有志無鑒,缺乏近期的資料積累;有鑒無志,則缺乏對一段時間長河的資料的提煉和升華。鑒是志的基礎,志是鑒的延續和發展。志鑒結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方志事業發展的必由之路。近年的實踐中,不少地方的方志部門一手抓方志,一手抓年鑒,以志書帶動年鑒,以年鑒推動志書,互相促進,共創成果。佛山市高明區史志辦公室在完成全國第一輪新編地方志編修任務后,主要精力投入年鑒的編纂,從1999年至今,共出版了7本年鑒。其中《高明年鑒》2002卷榮獲首屆中國地方志年鑒條目編寫優秀獎。

    無庸置疑,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國各地綜合年鑒編纂紛紛上馬,年鑒事業如雨后春筍,發展迅速、蓬勃,全國絕大多數省市和許多地市縣都編輯出版了地方年鑒,編年鑒已成為地方志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但有些地方的年鑒編寫機構五花八門、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把年鑒辦成了畫冊、入鑒內容記喜不記憂等,很大程度上影響、制約了年鑒、方志事業發展。

    年鑒編纂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年鑒編纂未納入方志部門工作。目前,從省級到地(市)縣都有不少的年鑒不是方志部門編纂的,出版機構可謂五花八門。就廣東省佛山市而言,《佛山年鑒》由佛山日報社出版,《南海年鑒》由獨立的南海年鑒社編寫出版,《高明年鑒》、《三水年鑒》由史志部門修編出版,順德則還未出版年鑒。據1996年的統計,全國24家省級綜合年鑒中,由地方志部門辦的10家,不到二分之一;在81家地(市)級年鑒中,地方志部門辦的76家;在241家縣級年鑒中,地方志部門辦的231家。可見,一些地方的年鑒編纂沒有納入方志部門,更談不上是方志工作的一部分了。由于年鑒編纂出版機構的混亂,有的年鑒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社會效益,造成年鑒質量良莠不齊,嚴重削弱了年鑒的“存史”功能。

    二是年鑒成了“畫冊”。編寫年鑒的機構獨立在地方志部門之外,沒有財政經費支持,成為自負營虧的事業單位甚至企業,于是經濟效益很自然被放在第一位。按照常規,年鑒中專文、特載部分約占1015%,文獻選編占1015%左右,年鑒內容占6070%。不少地方的年鑒內容比例嚴重失調,為創收各種宣傳廣告充斥整本年鑒,長篇累牘刊登花花綠綠的廣告彩頁,年鑒仿佛成一本印刷精美的“畫冊”,甚至個別年鑒還出現了“有償鑒稿”,年鑒沒有“鑒”味,質量下降。不少地方出現“富年鑒、窮方志”的現象。

    三是染上“記喜不記憂”的通病。這是當今不少年鑒存在的一個通病,年鑒通訊員提供的稿件專門挑領導高興的事寫,對存在問題輕描淡寫或者干脆不寫。這樣的年鑒不能實事求是,全面、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年度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反映的只是片面情況,缺乏真實性。作為方志的資料積累,年鑒都做不到“秉筆直書”,方志又何來“秉筆直書”?

    四是只記述業務,不記述精神文明建設。有些部門的年鑒稿只記述了本部門當年的業務工作情況,對思想教育、隊伍建設等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只字不提,走進了年鑒稿只記業務的誤區。

    五是照搬照抄,“千鑒一面”。有些部門的每年上送年鑒稿幾乎都是一模一樣的,看得出來只是在去年年鑒稿基礎上改了幾個數字而己,換湯不換藥,根本體現不出本部門或本單位當年的特色,沒有抓住當年的重大、新鮮事件。

    年鑒工作應為修志工作服務  

    年鑒是方志的有機組成部分,為修志積累資料,年鑒編好了,才能為修好方志打下堅實的基礎。作為局部的年鑒要更好為方志這一全局服務,關鍵是理順年鑒編寫機構,明確年鑒的目標和方向,從體例、條目設置、內容方面與方志銜接,使志、鑒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共同為“三個文明”與建設和諧社會建設服務。具體要做好以下幾點:

    (一)各地政府要扎實貫徹新頒發的《地方志工作條例》,把年鑒工作真正納入方志工作,把方志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文化事業,列入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并納入法制化軌道。從上到下理順方志(年鑒)的工作機構,準確定位,明確目標和方向,借我國第一部地方志全國性法規《地方志工作條例》頒布的東風,把地方志(年鑒)事業再向前大大推進一步。

    (二)年鑒和方志都是資料性著述,年鑒要從體例、條目設置、內容方面與方志銜接。在體例上,年鑒應該繼承方志秉筆直書的優良傳統,力求做到縱不斷線、橫不缺項。在堅持年鑒年度特色的前提下,借鑒學習方志“縱述事實”的編寫方法。在條目的設置、內容的選擇上,在立足當年,放長眼光,瞄準長遠的修志目標,做好銜接和資料的積累準備工作。

    (三)年鑒和方志都是以真實性為生命。年鑒編寫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力戒“記喜不記憂”、只記業務不記精神文明、一味追求經濟效益忽視“存史”功能等的片面做法,把年度發生的正反兩方面有價值的客觀事物反映出來,反映時代與社會真相,成為名副其實的“鑒”。供讀者(尤其是后人)研究,為修志工作準備真實的第一手材料。

    (四)要把年鑒的年度性與方志的時代性統一起來,堅持科學的發展觀,與時俱進,勇于創新。年鑒的編寫在實踐中要與時俱進,密切關注社會改革的新動態,把握時代特征,認清發展趨勢,勇于突破與新時代、新事物、新情況不符合甚至有沖突的慣性舊框框、陳腐理念、機制和方法,探索實踐新思路、新方法、新機制,忠實記錄時代發展步伐和社會真相,克服“千鑒一面”的現象。

    比較而言,方志編修費時較長,屬于“時代產品”,編寫年鑒時限性強,集中反映上年的翔實情況,屬于“年度產品”。但是,不論時間的長與短,年鑒是地方志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相輔相成,共同發揮著資政、教化、存史的重要作用的定位是明確的。年鑒只有堅持科學的發展觀,與時俱進、實事求是,充分發揮自身“短、快、新”,現實服務性強的優勢,努力與方志銜接,才能更好地為修志服務,共同發揮“資治、存史、教化、興利”功能,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方志事業大步向前發展。

    摘自《內蒙古史志》2006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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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鑒為修志服務略議

發布時間:2015-07-31 來源:本站原創        【字體:
  • 2006518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7號)頒布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條例》第三條規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第十條明確了地方志書每20年編修一次,地方年鑒是20年左右新一輪地方志書續修的平時資料積累。《條例》所說的地方志書外延有所拓展,既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地方志書,又包括了地方綜合年鑒,年鑒和地方志兩者是局部和全局、“年度產品”和“時代產品”的關系;因此筆者認為年鑒的編纂應著跟全局和長遠,從體例、條目、內容上與地方志銜接,更好地為修志服務。

    年鑒與方志的特點  

    《地方志工作條例》規定地方志書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地方綜合年鑒是指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兩者有許多共同點;1.性質上,都是資料性文獻,地域性的國情地情資料書。2.功能和作用上,都具有“資治、存史、教化,興利”功能,強調為現實、社會和后世服務。3.體例上,都是橫排門類,分類編排。4.編纂方法上,都是眾手成書。5.語言文字上,都采用記述體,文風樸實、嚴謹。

    盡管相同之處很多,但兩者也有很多不同。1.方志和年鑒起源各異。地方志編纂是我國獨有的延續兩干多年的優良文化傳統,自隋、唐確立史志官修制度以來,歷代都把修志作為一種官職、官責,并頒布政令對修志進行統一規范。世界上的古代文明許多都中斷了,像古埃及文明、古印度文明、古巴比倫文明,現在除了少數建筑遺存外,其他都不見了。惟獨中華文明一直延續至今,這很大程度是得益于編修地方志這一傳統,因為延綿不斷的、世代相續的文獻典籍中方志占了很大一部分。如果方志是地地道道的“國貨”,那么年鑒則是百分之百的“洋貨”,它起源于歐洲,傳入中國僅100多年。20世紀20年代,我國年鑒事業開始初具規模,但并沒有大的發展。新中國成立到1965年,全國才出版過5種年鑒。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不斷發展,我國年鑒事業才進入發展得快車道。2.方志和年鑒的周期不同。年鑒一年編輯出版一次,周期短,可以逐年連續出版。方志纂修上一輪完成到新一輪啟動間隔時間一般長,短則十幾年,長則上百年、幾百年。新頒布的《地方志工作條例》規定我國的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3.體裁和表現手法有所不同。志書只用記敘體裁,著重鋪陳事實,述而不作,寓觀點于事實之中。年鑒的專文部分屬議論,編寫條目用記敘文或說明文,也可兩者并用。年鑒的靈活度較大,可以將活著的成績卓著的知名人士作為新聞人物立傳,還可以適當刊登營業性廣告。

    差異并不是本質的,事實上從年鑒在我國100多年的歷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蓬勃發展的態勢來看,年鑒已經與方志有機結合并成為不可分離的相互組成部分,年鑒成為方志事業中的重要一環。年鑒不僅為修志積累、儲備資料,彌補志書周期長的不足,為下—輪修志培養人才。原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秘書長酈家駒的《地方志和年鑒》一文中認為:年鑒逐年出版,連續不斷,就可為下一輪修志提供經過整理十分可貴的資料,事實也就是在為下一輪修志作準備。原中國年鑒研究會會長尚丁在《方志、年鑒比較說》一文中說過:它們是一對兄弟,應該各有側重,取長補短,互相配合,相得益彰。剛剛頒布實施的《地方志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年鑒就是地方志的組成部分,兩者就是部分和整體、局部和全局的關系。志界行家們一致共識:有志無鑒,缺乏近期的資料積累;有鑒無志,則缺乏對一段時間長河的資料的提煉和升華。鑒是志的基礎,志是鑒的延續和發展。志鑒結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方志事業發展的必由之路。近年的實踐中,不少地方的方志部門一手抓方志,一手抓年鑒,以志書帶動年鑒,以年鑒推動志書,互相促進,共創成果。佛山市高明區史志辦公室在完成全國第一輪新編地方志編修任務后,主要精力投入年鑒的編纂,從1999年至今,共出版了7本年鑒。其中《高明年鑒》2002卷榮獲首屆中國地方志年鑒條目編寫優秀獎。

    無庸置疑,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國各地綜合年鑒編纂紛紛上馬,年鑒事業如雨后春筍,發展迅速、蓬勃,全國絕大多數省市和許多地市縣都編輯出版了地方年鑒,編年鑒已成為地方志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但有些地方的年鑒編寫機構五花八門、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把年鑒辦成了畫冊、入鑒內容記喜不記憂等,很大程度上影響、制約了年鑒、方志事業發展。

    年鑒編纂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年鑒編纂未納入方志部門工作。目前,從省級到地(市)縣都有不少的年鑒不是方志部門編纂的,出版機構可謂五花八門。就廣東省佛山市而言,《佛山年鑒》由佛山日報社出版,《南海年鑒》由獨立的南海年鑒社編寫出版,《高明年鑒》、《三水年鑒》由史志部門修編出版,順德則還未出版年鑒。據1996年的統計,全國24家省級綜合年鑒中,由地方志部門辦的10家,不到二分之一;在81家地(市)級年鑒中,地方志部門辦的76家;在241家縣級年鑒中,地方志部門辦的231家。可見,一些地方的年鑒編纂沒有納入方志部門,更談不上是方志工作的一部分了。由于年鑒編纂出版機構的混亂,有的年鑒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社會效益,造成年鑒質量良莠不齊,嚴重削弱了年鑒的“存史”功能。

    二是年鑒成了“畫冊”。編寫年鑒的機構獨立在地方志部門之外,沒有財政經費支持,成為自負營虧的事業單位甚至企業,于是經濟效益很自然被放在第一位。按照常規,年鑒中專文、特載部分約占1015%,文獻選編占1015%左右,年鑒內容占6070%。不少地方的年鑒內容比例嚴重失調,為創收各種宣傳廣告充斥整本年鑒,長篇累牘刊登花花綠綠的廣告彩頁,年鑒仿佛成一本印刷精美的“畫冊”,甚至個別年鑒還出現了“有償鑒稿”,年鑒沒有“鑒”味,質量下降。不少地方出現“富年鑒、窮方志”的現象。

    三是染上“記喜不記憂”的通病。這是當今不少年鑒存在的一個通病,年鑒通訊員提供的稿件專門挑領導高興的事寫,對存在問題輕描淡寫或者干脆不寫。這樣的年鑒不能實事求是,全面、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年度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反映的只是片面情況,缺乏真實性。作為方志的資料積累,年鑒都做不到“秉筆直書”,方志又何來“秉筆直書”?

    四是只記述業務,不記述精神文明建設。有些部門的年鑒稿只記述了本部門當年的業務工作情況,對思想教育、隊伍建設等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只字不提,走進了年鑒稿只記業務的誤區。

    五是照搬照抄,“千鑒一面”。有些部門的每年上送年鑒稿幾乎都是一模一樣的,看得出來只是在去年年鑒稿基礎上改了幾個數字而己,換湯不換藥,根本體現不出本部門或本單位當年的特色,沒有抓住當年的重大、新鮮事件。

    年鑒工作應為修志工作服務  

    年鑒是方志的有機組成部分,為修志積累資料,年鑒編好了,才能為修好方志打下堅實的基礎。作為局部的年鑒要更好為方志這一全局服務,關鍵是理順年鑒編寫機構,明確年鑒的目標和方向,從體例、條目設置、內容方面與方志銜接,使志、鑒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共同為“三個文明”與建設和諧社會建設服務。具體要做好以下幾點:

    (一)各地政府要扎實貫徹新頒發的《地方志工作條例》,把年鑒工作真正納入方志工作,把方志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文化事業,列入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并納入法制化軌道。從上到下理順方志(年鑒)的工作機構,準確定位,明確目標和方向,借我國第一部地方志全國性法規《地方志工作條例》頒布的東風,把地方志(年鑒)事業再向前大大推進一步。

    (二)年鑒和方志都是資料性著述,年鑒要從體例、條目設置、內容方面與方志銜接。在體例上,年鑒應該繼承方志秉筆直書的優良傳統,力求做到縱不斷線、橫不缺項。在堅持年鑒年度特色的前提下,借鑒學習方志“縱述事實”的編寫方法。在條目的設置、內容的選擇上,在立足當年,放長眼光,瞄準長遠的修志目標,做好銜接和資料的積累準備工作。

    (三)年鑒和方志都是以真實性為生命。年鑒編寫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力戒“記喜不記憂”、只記業務不記精神文明、一味追求經濟效益忽視“存史”功能等的片面做法,把年度發生的正反兩方面有價值的客觀事物反映出來,反映時代與社會真相,成為名副其實的“鑒”。供讀者(尤其是后人)研究,為修志工作準備真實的第一手材料。

    (四)要把年鑒的年度性與方志的時代性統一起來,堅持科學的發展觀,與時俱進,勇于創新。年鑒的編寫在實踐中要與時俱進,密切關注社會改革的新動態,把握時代特征,認清發展趨勢,勇于突破與新時代、新事物、新情況不符合甚至有沖突的慣性舊框框、陳腐理念、機制和方法,探索實踐新思路、新方法、新機制,忠實記錄時代發展步伐和社會真相,克服“千鑒一面”的現象。

    比較而言,方志編修費時較長,屬于“時代產品”,編寫年鑒時限性強,集中反映上年的翔實情況,屬于“年度產品”。但是,不論時間的長與短,年鑒是地方志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相輔相成,共同發揮著資政、教化、存史的重要作用的定位是明確的。年鑒只有堅持科學的發展觀,與時俱進、實事求是,充分發揮自身“短、快、新”,現實服務性強的優勢,努力與方志銜接,才能更好地為修志服務,共同發揮“資治、存史、教化、興利”功能,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方志事業大步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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