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修】方志術語。黎錦熙在《方志今議》中提出的“三術”之一。指修志中事類新增者;或舊志曾有事類,更易名稱以符合實際者;或更新內容,仍沿用舊名者,都屬創修。一般理解為各級各類志書(省、市、縣志及其他各專志)的第一次編修。單從時代論,全國首輪修志活動編纂出版的各種新方志均屬創修。
【補修】方志術語。黎錦熙在《方志今議》中提出的“三術”之一。指前志存在遺漏,新修時加以補充;或前志存在舛誤,新修時給予糾正。從概念上說,“補”的內涵是“補充”之意,其外延包括增補、修(修改)補、續補等。“補修”是對前志內容進行補充的一種編纂形式,其前提應該是前志內容基本不變或稍有調整,前志斷限不變或稍有下延。首輪新方志有的由于成書較晚而內容下限距今較近,目前編修第二輪志書時限過短,不修則又難以滿足服務現實的需要,因而可以選擇補修的形式,具體應該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名稱和結構形式。一種是首輪志書出版時間不長,尚有余書仍在發行之中,其下限距今也只有3~5年時間,這種情況可以單出“增補本”,主要增補前闕,續延后缺,作為原書的配套卷冊單獨出版。另一種是首輪志書出版時間雖然不長,但已全部脫銷,內容下限距今已有3~5年時間,這種情況可以出“增訂本”,即在原書基礎上,補缺糾誤,將原稿內容再下延幾年,續補數年新資料,使增補、續延內容與原志渾然一體,再版重印。如由賈漢復修、沈荃纂的《河南通志》刊刻于清順治十七年(1660),清康熙九年(1670)徐化成所修《河南通志》就是在賈、沈本上增修的,其序、凡例、修志姓氏、目錄一仍其舊,所增補之事實各按類目接續于原目內容之后。
【續修】方志術語。黎錦熙在《方志今議》中提出的“三術”之一。指前志某些門類發生了變化,或門類未變,只需列表反映;或將原有資料再進行整理排比。一般理解為在前志基礎上承接其門類設置繼續修撰新志。續修也叫“續編”,狹義的續修一般都在時限上遵循嚴格接續原則,即按照年代的先后順序,以前志的下限為新志的上限,編纂新一期方志,續修而成的志書叫做“續志”,一般稱為“××續志”,或稱“××志續編”“續××志”等。新編地方志則多主張續志取名采用省(市、縣)志下面標明續志的上、下限,或者采用“××市(縣)志(××年版)”的取名法。歷史上不少志書都采用續修或續編這種編纂形式。如《河南通志》在清代一共修了五次,即順治十七年(1660)志、康熙九年(1670)志、康熙三十四年(1695)志、雍正十三年(1735)志、乾隆三十二年(1767)志,其中乾隆三十二年志標為《續河南通志》。廣義上,地方志工作是一項具有連續性的事業,代代相濟,永不斷章。方志創修之后,任何一代志書都有“續修”的意義,所以有人把續修、補修、增修、續編、整修、補正、重修、新修等都列為續志類型。這里的“續”是歷史的有機接續而不是斷限的連接,而有機接續可以包含許多種根據實際情況而進行的選擇。如首輪新編《河南省志》下限為1987年,第二輪《河南省志》上限定為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下限截至2000年,主要是為了完整反映改革開放前期的歷史進程。所以在廣義上它既是首輪志書的延續形態,在狹義上它又是完整反映改革開放進程的獨立新志。
(摘自《中國方志通鑒》)
【創修】方志術語。黎錦熙在《方志今議》中提出的“三術”之一。指修志中事類新增者;或舊志曾有事類,更易名稱以符合實際者;或更新內容,仍沿用舊名者,都屬創修。一般理解為各級各類志書(省、市、縣志及其他各專志)的第一次編修。單從時代論,全國首輪修志活動編纂出版的各種新方志均屬創修。
【補修】方志術語。黎錦熙在《方志今議》中提出的“三術”之一。指前志存在遺漏,新修時加以補充;或前志存在舛誤,新修時給予糾正。從概念上說,“補”的內涵是“補充”之意,其外延包括增補、修(修改)補、續補等。“補修”是對前志內容進行補充的一種編纂形式,其前提應該是前志內容基本不變或稍有調整,前志斷限不變或稍有下延。首輪新方志有的由于成書較晚而內容下限距今較近,目前編修第二輪志書時限過短,不修則又難以滿足服務現實的需要,因而可以選擇補修的形式,具體應該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名稱和結構形式。一種是首輪志書出版時間不長,尚有余書仍在發行之中,其下限距今也只有3~5年時間,這種情況可以單出“增補本”,主要增補前闕,續延后缺,作為原書的配套卷冊單獨出版。另一種是首輪志書出版時間雖然不長,但已全部脫銷,內容下限距今已有3~5年時間,這種情況可以出“增訂本”,即在原書基礎上,補缺糾誤,將原稿內容再下延幾年,續補數年新資料,使增補、續延內容與原志渾然一體,再版重印。如由賈漢復修、沈荃纂的《河南通志》刊刻于清順治十七年(1660),清康熙九年(1670)徐化成所修《河南通志》就是在賈、沈本上增修的,其序、凡例、修志姓氏、目錄一仍其舊,所增補之事實各按類目接續于原目內容之后。
【續修】方志術語。黎錦熙在《方志今議》中提出的“三術”之一。指前志某些門類發生了變化,或門類未變,只需列表反映;或將原有資料再進行整理排比。一般理解為在前志基礎上承接其門類設置繼續修撰新志。續修也叫“續編”,狹義的續修一般都在時限上遵循嚴格接續原則,即按照年代的先后順序,以前志的下限為新志的上限,編纂新一期方志,續修而成的志書叫做“續志”,一般稱為“××續志”,或稱“××志續編”“續××志”等。新編地方志則多主張續志取名采用省(市、縣)志下面標明續志的上、下限,或者采用“××市(縣)志(××年版)”的取名法。歷史上不少志書都采用續修或續編這種編纂形式。如《河南通志》在清代一共修了五次,即順治十七年(1660)志、康熙九年(1670)志、康熙三十四年(1695)志、雍正十三年(1735)志、乾隆三十二年(1767)志,其中乾隆三十二年志標為《續河南通志》。廣義上,地方志工作是一項具有連續性的事業,代代相濟,永不斷章。方志創修之后,任何一代志書都有“續修”的意義,所以有人把續修、補修、增修、續編、整修、補正、重修、新修等都列為續志類型。這里的“續”是歷史的有機接續而不是斷限的連接,而有機接續可以包含許多種根據實際情況而進行的選擇。如首輪新編《河南省志》下限為1987年,第二輪《河南省志》上限定為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下限截至2000年,主要是為了完整反映改革開放前期的歷史進程。所以在廣義上它既是首輪志書的延續形態,在狹義上它又是完整反映改革開放進程的獨立新志。
(摘自《中國方志通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