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區域建制
包頭市地區位于內蒙古自治區西部、蒙古高原南端,南瀕黃河,北有草原,陰山山脈橫貫市境中部。東、東北鄰土默特左旗、武川縣、四子王旗,南以黃河與伊克昭盟達拉特旗、準格爾旗隔水相望,西與巴彥淖爾盟烏拉特前旗、烏拉特中旗毗連,北與蒙古國交界。總面積28 455平方公里,其中市內3個區面積133平方公里。總人口196.91萬,非農業人口117.7萬,有28個民族,蒙古族人口占總人口數的2%。市內3個區人口99.99萬,其中非農業人口96.79萬。行政區劃代碼150200。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駐昆都侖區,距自治區首府呼和浩特市180公里。管轄區域劃分為:昆都侖、青山、東河3個市區,包頭市郊區,石拐、白云鄂博2個礦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3個旗縣,計9個旗縣區縣級行政區域建制單位。轄40個城鎮街道辦事處,7鎮、13蘇木、55個鄉,合計75個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單位。
二、當代行政區劃調整
1948年10月23日,華北野戰軍蒙綏前線部隊解放包頭市,設包頭市軍事管制委員會主任和市長。11月4日,包頭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宣布撤銷。
1949年9月19日,綏遠省和平起義,包頭市是綏遠省政府的直轄市,轄區大體相當于現今東河區。1950年2月13日,包頭市人民政府成立,轄第一、第二、第三3個區公所,各區代行縣級政權職能。1951年6月,將包頭市第一、第二 、第三3個區公所改建為一、二、三區人民政府(區長),均為縣級行政區域建制單位。1953年1月,設包頭市回民自治區,劃一區所轄東門大街及以北地區為回民自治區的區域。1953年9月15日,撤銷包頭縣建制,將其所屬25個鄉劃歸包頭市,其區域并入第三區(郊區),并設置包頭市郊區工作委員會。1954年3月6日,包頭市為內蒙古自治區的直轄市。1955年6月8日,將烏拉特前旗的南牌鄉和達拉亥鄉的東圪巴、賈燕窯子、賈家窯子、南營子劃歸包頭市。1955年8月16日,包頭市人民政府改稱包頭市人民委員會。1956年8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決定,撤銷包頭市回民自治區和包頭市一、二兩個區,設置包頭市東河區,以原回民自治區和一、二區的區域為東河區的行政區域;設置包頭市青山區,管轄原新市區辦事處所屬區域和新市區東北部新建的工業區范圍;設置包頭市昆都侖區,以南牌工業區范圍為昆都侖區的行政區域。同時撤銷包頭市郊區工作委員會及其所轄郊一、郊二、郊三3個區。重新設置包頭市郊區,以原郊一、郊二、郊三3個區的區域為其行政區域。同年9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11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通知),設置包頭市石拐礦區,以烏蘭察布盟的石拐地區為其行政區域。1958年4月2日,撤銷薩拉齊縣建制時將楊圪楞、鄂爾格遜、沙爾沁、大把拉蓋4個鄉劃入包頭市郊區,其余鄉鎮劃歸土默特旗。同時,將包頭市郊區黃河以南的大樹灣、天義長、二鎖圪梁3個鄉劃歸達拉特旗。同年5月,設置包頭市固陽區,以原固陽縣的區域為其行政區域;設置包頭市白云礦區,以原平地泉行政區的白云鄂博辦事處管轄區域為白云礦區的行政區域。同年,包頭市郊區在原有鄉的基礎上分別成立14個農村人民公社。1960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決定,撤銷包頭市郊區,將其區域分別劃歸東河、青山、昆都侖、石拐礦4個區。7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將巴彥淖爾盟的烏拉特前旗(除蘇都侖人民公社和蘇都侖農場外)劃歸包頭市管轄。1961年7月9日,撤銷包頭市固陽區,恢復固陽縣,縣人民委員會駐城關。
1963年3月31日,恢復包頭市郊區建制,仍以原14個人民公社為其行政區域。同年11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將烏拉特前旗劃歸巴彥淖爾盟,將固陽縣劃歸烏蘭察布盟。1968年2月28日,包頭市革命委員會成立。1970年10月3日,國務院、黨中央軍委批準(1971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通知),將巴彥淖爾盟的烏拉特前旗(駐西山咀)、烏蘭察布盟的固陽縣(駐城關)和土默特右旗(駐薩拉齊鎮)劃歸包頭市革命委員會管轄。1975年6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通知,將包頭市烏拉特前旗劃歸巴彥淖爾盟。1977年2月16日,撤銷包頭市青山區烏素圖辦事處,建立建華礦區(縣級)。1980年1月,包頭市革命委員會改稱包頭市人民政府。1980年11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撤銷包頭市建華礦區。1982年12月21日,包頭市市長常務會議決定,“包頭”地名語源及含義,采用蒙古語“包克圖”,意為“有鹿的地方”。1984年12月15日,包頭市被國務院定為較大的市。1995年5月18日,經國務院批準,將烏蘭察布盟的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劃歸包頭市。至此,包頭市形成管轄9個區、旗、縣行政區域建制單位的區劃格局,實行城鄉結合、市管旗縣的行政建制體制。
三、歷史沿革
包頭市地區,早在戰國趙武靈王元年至二十八年(公元前325年~公元前298年),就修筑九原城(今包頭市郊區,有記載,九原城“在今包頭市昆都侖河下游西岸孟家梁古城”。公元前302年,趙武靈王為鞏固疆域“命吏大夫奴遷于九原”并實行移民屯墾),隸屬云中郡。戰國末年中原諸侯國稱雄交戰時,匈奴族頭曼單于南下占領今包頭、河套等地。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王朝置九原郡,郡治所九原(今包頭市郊區)。轄有相當今包頭市、固陽縣等地區。今土默特右旗屬云中郡管轄;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和白云鄂博礦區等趙長城以北地區為匈奴轄地。西漢武帝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改秦九原郡為五原郡,郡治九原(今包頭市郊區),轄有臨沃縣(治所今包頭市郊區麻池鄉古城)、稒陽縣(治所今包頭市郊區古城灣鄉古城)等縣;還有咸陽縣(治所在今土默特右旗境)、犢和縣(治所約在今土默特右旗和固陽縣之間),這二縣隸屬云中郡;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和白云鄂博礦區等趙長城以北地區仍為匈奴轄地。東漢沿置五原郡,治所九原(今包頭市郊區),領有臨沃縣(治所在今包頭市郊區)、稒陽縣(治所在今包頭市郊區古城灣);咸陽縣(治所在今土默特右旗境),隸屬云中郡;陰山北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白云鄂博礦區等屬鮮卑族統轄地。三國、西晉時,包頭市地區屬拓跋鮮卑統治區。東晉十六國時期,后趙(羯族石勒)九年(公元327年)時,今包頭市地區西部(包頭—白云鄂博鐵路西),屬朔方郡管轄,今包頭市地區東、北部屬代統轄;前秦(氐族苻氏)建元十八年(公元382年)時,置有五原郡(治所在今包頭市郊區西);后秦(羌族姚氏)皇初二年、魏(拓踐鮮卑)登國十年(公元395年)時,今包頭市西部(包頭—白云鄂博鐵路西)屬后趙朔方郡管轄,今包頭地區東、北部屬魏(治所盛樂)統轄;夏(匈奴鐵弗赫連氏)龍升三年、魏永興元年(公元409)年時,今包頭市西部,屬夏幽州管轄,東、北部屬北魏管轄。北魏太武帝太延五年(公元439年)時,設置懷朔鎮(今固陽縣白靈淖鄉城庫聯古城)。北魏太和二十一年(公元497年)時,今土默特右旗境屬朔州(治所盛樂,今和林格爾縣)。東魏武定四年、西魏大統十二年(公元546年)時,今包頭昆都侖河以西屬西魏;今包頭市城區大部、固陽縣、土默特右旗等屬東魏;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為柔然占領或交錯地帶。北朝齊武平三年、周建德元年(公元572年)時,今包頭昆都侖河以西屬北周永豐鎮管轄;今包頭市城區、固陽、土默特右旗屬北齊;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白云鄂博礦區屬突厥占領區。隋朝大業八年(公元612年),今包頭市地區屬榆林郡管轄。唐朝,今包頭市地區屬云中都護府后改單于都護府管轄。唐中宗景龍二年(公元708年),唐王朝朔方大總管張仁愿筑中受降城(故址在今包頭市昆都侖河下游西)。唐玄宗開元二年(公元714年),將安北都護府由云中城(今托克托縣)移至中受降城。五代晉天祐五年(公元908年),今包頭市地區山南屬晉勝州、山北部屬契丹;后均屬契丹管轄。遼天慶元年(1111年)時,今包頭市地區山南屬云內州,山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和白云鄂博礦區屬倒塌嶺節度使管轄,隸于西京道。金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時,今包頭市東河區、固陽縣、土默特右旗和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百靈廟以南地區仍屬云內州,百靈廟鎮以北地區屬汪古部,隸于西京路;今包頭市昆都侖區、青山區及以西地區屬西夏黑山威福司管轄。元朝至順元年(1330年)時,今包頭市區及土默特右旗屬云內州,隸于中書省大同路;置德寧路,治所德寧(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艾不蓋河岸邊),轄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和白云鄂博礦區等。元朝汪古部筑黑水城(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都榮敖包蘇木)。明英宗正統十四年(1449年),“土木堡之變”以后,今包頭市地區成為蒙古族土默特部的游牧地。
清順治十年(1653年),編喀爾喀右翼旗(達爾罕旗);清康熙三年(1664年),編茂明安旗。上述二旗屬烏蘭察布盟。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置薩拉齊理事通判廳,轄區包括包頭村。清嘉慶十四年(1809年),包頭村改建為包頭鎮,設把總一員鎮守,仍屬薩拉齊理事通判廳管轄。清同治十年(1871年),包頭鎮筑城。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五原廳設置后包頭地區東部(以今東河區西腦包為界)屬薩拉齊廳管轄,西部為五原廳管轄區域;蒙古族事務東部屬土默特右旗,西部屬烏拉特三公旗。清宣統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后,包頭鎮、五原廳、東勝廳合并建包東州(不久即廢)。
民國元年(1912年),薩拉齊廳改縣,仍轄包頭鎮。民國9年(1920年),設置固陽設治局。民國12年(1923年),京包鐵路通車后,包頭為西北地區重鎮。同年,包頭鎮從薩拉齊縣析出,置包頭設治局。民國15年(1926年)1月,包頭、固陽兩設治局分別升為縣。民國17年(1928年),包頭、固陽兩縣改縣公署為縣政府(縣長)。民國18年(1929年),綏遠省政府成立,包頭地區隸屬綏遠省管轄。民國22年(1933年)析包頭縣城區設包頭市。民國26年(1937年)10月,日本侵略軍占領包頭市地區。民國27年(1938年)8月,偽蒙古聯盟自治政府設置包頭特別市(1939年改為普通市),偽包頭市公署屬偽蒙古聯盟自治政府政務院直轄市;喀爾喀右翼旗(達爾罕旗)、茂明安旗、固陽縣屬偽蒙古聯盟自治政府國務院所屬烏蘭察布盟管轄;薩拉齊縣(今土默特右旗)屬偽蒙古聯盟自治政府政務院所屬巴彥塔拉盟管轄。民國28年(1939年)9月,包頭市地區屬改組后的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管轄。民國34年(1945年)8月,抗日戰爭勝利后,包頭市、包頭縣、固陽縣、薩拉齊縣、達爾罕貝勒旗、茂明安旗仍屬綏遠省領導。民國35年(1946年)3月,有以“包頭地勢沖要、商業文化均發達”,設置包頭市(今東河區區域)的記載。
一、行政區域建制
包頭市地區位于內蒙古自治區西部、蒙古高原南端,南瀕黃河,北有草原,陰山山脈橫貫市境中部。東、東北鄰土默特左旗、武川縣、四子王旗,南以黃河與伊克昭盟達拉特旗、準格爾旗隔水相望,西與巴彥淖爾盟烏拉特前旗、烏拉特中旗毗連,北與蒙古國交界。總面積28 455平方公里,其中市內3個區面積133平方公里。總人口196.91萬,非農業人口117.7萬,有28個民族,蒙古族人口占總人口數的2%。市內3個區人口99.99萬,其中非農業人口96.79萬。行政區劃代碼150200。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駐昆都侖區,距自治區首府呼和浩特市180公里。管轄區域劃分為:昆都侖、青山、東河3個市區,包頭市郊區,石拐、白云鄂博2個礦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3個旗縣,計9個旗縣區縣級行政區域建制單位。轄40個城鎮街道辦事處,7鎮、13蘇木、55個鄉,合計75個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單位。
二、當代行政區劃調整
1948年10月23日,華北野戰軍蒙綏前線部隊解放包頭市,設包頭市軍事管制委員會主任和市長。11月4日,包頭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宣布撤銷。
1949年9月19日,綏遠省和平起義,包頭市是綏遠省政府的直轄市,轄區大體相當于現今東河區。1950年2月13日,包頭市人民政府成立,轄第一、第二、第三3個區公所,各區代行縣級政權職能。1951年6月,將包頭市第一、第二 、第三3個區公所改建為一、二、三區人民政府(區長),均為縣級行政區域建制單位。1953年1月,設包頭市回民自治區,劃一區所轄東門大街及以北地區為回民自治區的區域。1953年9月15日,撤銷包頭縣建制,將其所屬25個鄉劃歸包頭市,其區域并入第三區(郊區),并設置包頭市郊區工作委員會。1954年3月6日,包頭市為內蒙古自治區的直轄市。1955年6月8日,將烏拉特前旗的南牌鄉和達拉亥鄉的東圪巴、賈燕窯子、賈家窯子、南營子劃歸包頭市。1955年8月16日,包頭市人民政府改稱包頭市人民委員會。1956年8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決定,撤銷包頭市回民自治區和包頭市一、二兩個區,設置包頭市東河區,以原回民自治區和一、二區的區域為東河區的行政區域;設置包頭市青山區,管轄原新市區辦事處所屬區域和新市區東北部新建的工業區范圍;設置包頭市昆都侖區,以南牌工業區范圍為昆都侖區的行政區域。同時撤銷包頭市郊區工作委員會及其所轄郊一、郊二、郊三3個區。重新設置包頭市郊區,以原郊一、郊二、郊三3個區的區域為其行政區域。同年9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11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通知),設置包頭市石拐礦區,以烏蘭察布盟的石拐地區為其行政區域。1958年4月2日,撤銷薩拉齊縣建制時將楊圪楞、鄂爾格遜、沙爾沁、大把拉蓋4個鄉劃入包頭市郊區,其余鄉鎮劃歸土默特旗。同時,將包頭市郊區黃河以南的大樹灣、天義長、二鎖圪梁3個鄉劃歸達拉特旗。同年5月,設置包頭市固陽區,以原固陽縣的區域為其行政區域;設置包頭市白云礦區,以原平地泉行政區的白云鄂博辦事處管轄區域為白云礦區的行政區域。同年,包頭市郊區在原有鄉的基礎上分別成立14個農村人民公社。1960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決定,撤銷包頭市郊區,將其區域分別劃歸東河、青山、昆都侖、石拐礦4個區。7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將巴彥淖爾盟的烏拉特前旗(除蘇都侖人民公社和蘇都侖農場外)劃歸包頭市管轄。1961年7月9日,撤銷包頭市固陽區,恢復固陽縣,縣人民委員會駐城關。
1963年3月31日,恢復包頭市郊區建制,仍以原14個人民公社為其行政區域。同年11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將烏拉特前旗劃歸巴彥淖爾盟,將固陽縣劃歸烏蘭察布盟。1968年2月28日,包頭市革命委員會成立。1970年10月3日,國務院、黨中央軍委批準(1971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通知),將巴彥淖爾盟的烏拉特前旗(駐西山咀)、烏蘭察布盟的固陽縣(駐城關)和土默特右旗(駐薩拉齊鎮)劃歸包頭市革命委員會管轄。1975年6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通知,將包頭市烏拉特前旗劃歸巴彥淖爾盟。1977年2月16日,撤銷包頭市青山區烏素圖辦事處,建立建華礦區(縣級)。1980年1月,包頭市革命委員會改稱包頭市人民政府。1980年11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撤銷包頭市建華礦區。1982年12月21日,包頭市市長常務會議決定,“包頭”地名語源及含義,采用蒙古語“包克圖”,意為“有鹿的地方”。1984年12月15日,包頭市被國務院定為較大的市。1995年5月18日,經國務院批準,將烏蘭察布盟的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劃歸包頭市。至此,包頭市形成管轄9個區、旗、縣行政區域建制單位的區劃格局,實行城鄉結合、市管旗縣的行政建制體制。
三、歷史沿革
包頭市地區,早在戰國趙武靈王元年至二十八年(公元前325年~公元前298年),就修筑九原城(今包頭市郊區,有記載,九原城“在今包頭市昆都侖河下游西岸孟家梁古城”。公元前302年,趙武靈王為鞏固疆域“命吏大夫奴遷于九原”并實行移民屯墾),隸屬云中郡。戰國末年中原諸侯國稱雄交戰時,匈奴族頭曼單于南下占領今包頭、河套等地。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王朝置九原郡,郡治所九原(今包頭市郊區)。轄有相當今包頭市、固陽縣等地區。今土默特右旗屬云中郡管轄;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和白云鄂博礦區等趙長城以北地區為匈奴轄地。西漢武帝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改秦九原郡為五原郡,郡治九原(今包頭市郊區),轄有臨沃縣(治所今包頭市郊區麻池鄉古城)、稒陽縣(治所今包頭市郊區古城灣鄉古城)等縣;還有咸陽縣(治所在今土默特右旗境)、犢和縣(治所約在今土默特右旗和固陽縣之間),這二縣隸屬云中郡;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和白云鄂博礦區等趙長城以北地區仍為匈奴轄地。東漢沿置五原郡,治所九原(今包頭市郊區),領有臨沃縣(治所在今包頭市郊區)、稒陽縣(治所在今包頭市郊區古城灣);咸陽縣(治所在今土默特右旗境),隸屬云中郡;陰山北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白云鄂博礦區等屬鮮卑族統轄地。三國、西晉時,包頭市地區屬拓跋鮮卑統治區。東晉十六國時期,后趙(羯族石勒)九年(公元327年)時,今包頭市地區西部(包頭—白云鄂博鐵路西),屬朔方郡管轄,今包頭市地區東、北部屬代統轄;前秦(氐族苻氏)建元十八年(公元382年)時,置有五原郡(治所在今包頭市郊區西);后秦(羌族姚氏)皇初二年、魏(拓踐鮮卑)登國十年(公元395年)時,今包頭市西部(包頭—白云鄂博鐵路西)屬后趙朔方郡管轄,今包頭地區東、北部屬魏(治所盛樂)統轄;夏(匈奴鐵弗赫連氏)龍升三年、魏永興元年(公元409)年時,今包頭市西部,屬夏幽州管轄,東、北部屬北魏管轄。北魏太武帝太延五年(公元439年)時,設置懷朔鎮(今固陽縣白靈淖鄉城庫聯古城)。北魏太和二十一年(公元497年)時,今土默特右旗境屬朔州(治所盛樂,今和林格爾縣)。東魏武定四年、西魏大統十二年(公元546年)時,今包頭昆都侖河以西屬西魏;今包頭市城區大部、固陽縣、土默特右旗等屬東魏;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為柔然占領或交錯地帶。北朝齊武平三年、周建德元年(公元572年)時,今包頭昆都侖河以西屬北周永豐鎮管轄;今包頭市城區、固陽、土默特右旗屬北齊;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白云鄂博礦區屬突厥占領區。隋朝大業八年(公元612年),今包頭市地區屬榆林郡管轄。唐朝,今包頭市地區屬云中都護府后改單于都護府管轄。唐中宗景龍二年(公元708年),唐王朝朔方大總管張仁愿筑中受降城(故址在今包頭市昆都侖河下游西)。唐玄宗開元二年(公元714年),將安北都護府由云中城(今托克托縣)移至中受降城。五代晉天祐五年(公元908年),今包頭市地區山南屬晉勝州、山北部屬契丹;后均屬契丹管轄。遼天慶元年(1111年)時,今包頭市地區山南屬云內州,山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和白云鄂博礦區屬倒塌嶺節度使管轄,隸于西京道。金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時,今包頭市東河區、固陽縣、土默特右旗和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百靈廟以南地區仍屬云內州,百靈廟鎮以北地區屬汪古部,隸于西京路;今包頭市昆都侖區、青山區及以西地區屬西夏黑山威福司管轄。元朝至順元年(1330年)時,今包頭市區及土默特右旗屬云內州,隸于中書省大同路;置德寧路,治所德寧(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艾不蓋河岸邊),轄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和白云鄂博礦區等。元朝汪古部筑黑水城(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都榮敖包蘇木)。明英宗正統十四年(1449年),“土木堡之變”以后,今包頭市地區成為蒙古族土默特部的游牧地。
清順治十年(1653年),編喀爾喀右翼旗(達爾罕旗);清康熙三年(1664年),編茂明安旗。上述二旗屬烏蘭察布盟。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置薩拉齊理事通判廳,轄區包括包頭村。清嘉慶十四年(1809年),包頭村改建為包頭鎮,設把總一員鎮守,仍屬薩拉齊理事通判廳管轄。清同治十年(1871年),包頭鎮筑城。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五原廳設置后包頭地區東部(以今東河區西腦包為界)屬薩拉齊廳管轄,西部為五原廳管轄區域;蒙古族事務東部屬土默特右旗,西部屬烏拉特三公旗。清宣統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后,包頭鎮、五原廳、東勝廳合并建包東州(不久即廢)。
民國元年(1912年),薩拉齊廳改縣,仍轄包頭鎮。民國9年(1920年),設置固陽設治局。民國12年(1923年),京包鐵路通車后,包頭為西北地區重鎮。同年,包頭鎮從薩拉齊縣析出,置包頭設治局。民國15年(1926年)1月,包頭、固陽兩設治局分別升為縣。民國17年(1928年),包頭、固陽兩縣改縣公署為縣政府(縣長)。民國18年(1929年),綏遠省政府成立,包頭地區隸屬綏遠省管轄。民國22年(1933年)析包頭縣城區設包頭市。民國26年(1937年)10月,日本侵略軍占領包頭市地區。民國27年(1938年)8月,偽蒙古聯盟自治政府設置包頭特別市(1939年改為普通市),偽包頭市公署屬偽蒙古聯盟自治政府政務院直轄市;喀爾喀右翼旗(達爾罕旗)、茂明安旗、固陽縣屬偽蒙古聯盟自治政府國務院所屬烏蘭察布盟管轄;薩拉齊縣(今土默特右旗)屬偽蒙古聯盟自治政府政務院所屬巴彥塔拉盟管轄。民國28年(1939年)9月,包頭市地區屬改組后的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管轄。民國34年(1945年)8月,抗日戰爭勝利后,包頭市、包頭縣、固陽縣、薩拉齊縣、達爾罕貝勒旗、茂明安旗仍屬綏遠省領導。民國35年(1946年)3月,有以“包頭地勢沖要、商業文化均發達”,設置包頭市(今東河區區域)的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