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新條例將在如下幾個方面促進企業獲得更大的政策紅利與通關便利:在簡政放權方面明確企業主動披露制度,引導企業自我規范、誠信經營;建立海關引入社會專業機構參與海關稽查制度,發揮社會力量在協助海關管理中的積極作用;規范和優化海關稽查程序,減輕企業成本和負擔。
進出口企業獲得更多保障
記者從呼和浩特海關了解到,與舊條例相比,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將“推行簡政放權、激發企業和市場活力”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對自治區外貿企業將產生深遠影響。
“新稽查條例的實施,有利于創新海關監管實現方式,促進自治區進出口企業守法規范經營,保障被稽查企業合理權利,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呼和浩特海關稽查處烏拉罕介紹說。
業內人士認為,如何優化海關稽查程序、減輕企業成本和負擔,如何讓廣大進出口企業獲得更大的政策紅利與通關便利,是此次《條例》修改過程中的重要關注點。
主動披露和引入社會力量是兩大亮點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明確了企業主動披露制度,成為一個亮點。該制度鼓勵企業對海關尚未發現的問題主動上報,促進企業自我規范、誠信經營,使海關與企業由過去單一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轉變為共同管理的關系。此外,引入社會專業機構參與海關稽查,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另一大亮點,這對于整合利用社會資源、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修改的核心內容都有啥?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對原《條例》13條內容進行了修改,刪去2條、增加3條內容。
——增加了對海關實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撐作用的基礎性措施。《條例》規定,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等收集特定商品、行業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信息,并根據有關企業、單位的進出口信用狀況和風險狀況確定海關稽查重點。
——進一步規范和優化海關稽查程序。《條例》將海關不經事先通知進行稽查的情形明確限定為被稽查人有重大違法嫌疑,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進出口貨物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棄等緊急情況;將稽查報告送被稽查人征求意見的情形限定為“稽查報告認定被稽查人涉嫌違法”,并僅就“稽查報告認定的事實”征求意見。《條例》取消了使用計算機記賬、核算的有關企業、單位應當將會計記錄打印成書面記錄保管的規定;還刪去要求有關企業、單位向海關報送進出口貨物購買、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庫存情況資料的規定。
——完善海關稽查職權和措施。《條例》增加了扣押強制措施方面的規定,并明確可以查封、扣押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同時增加了海關可以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的規定;被稽查人委托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可以作為海關稽查的參考依據。
——寬嚴相濟懲處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企業主動向海關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鏈接:關于海關稽查
海關稽查是指海關在進出口貨物通關后一定期限內,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以監督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海關稽查對象包括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單位,從事對外加工貿易的企業,經營保稅業務的企業,使用或者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海關總署規定的從事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其他企業、單位。(阿妮爾)
內蒙古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新條例將在如下幾個方面促進企業獲得更大的政策紅利與通關便利:在簡政放權方面明確企業主動披露制度,引導企業自我規范、誠信經營;建立海關引入社會專業機構參與海關稽查制度,發揮社會力量在協助海關管理中的積極作用;規范和優化海關稽查程序,減輕企業成本和負擔。
進出口企業獲得更多保障
記者從呼和浩特海關了解到,與舊條例相比,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將“推行簡政放權、激發企業和市場活力”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對自治區外貿企業將產生深遠影響。
“新稽查條例的實施,有利于創新海關監管實現方式,促進自治區進出口企業守法規范經營,保障被稽查企業合理權利,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呼和浩特海關稽查處烏拉罕介紹說。
業內人士認為,如何優化海關稽查程序、減輕企業成本和負擔,如何讓廣大進出口企業獲得更大的政策紅利與通關便利,是此次《條例》修改過程中的重要關注點。
主動披露和引入社會力量是兩大亮點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明確了企業主動披露制度,成為一個亮點。該制度鼓勵企業對海關尚未發現的問題主動上報,促進企業自我規范、誠信經營,使海關與企業由過去單一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轉變為共同管理的關系。此外,引入社會專業機構參與海關稽查,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另一大亮點,這對于整合利用社會資源、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修改的核心內容都有啥?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對原《條例》13條內容進行了修改,刪去2條、增加3條內容。
——增加了對海關實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撐作用的基礎性措施。《條例》規定,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等收集特定商品、行業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信息,并根據有關企業、單位的進出口信用狀況和風險狀況確定海關稽查重點。
——進一步規范和優化海關稽查程序。《條例》將海關不經事先通知進行稽查的情形明確限定為被稽查人有重大違法嫌疑,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進出口貨物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棄等緊急情況;將稽查報告送被稽查人征求意見的情形限定為“稽查報告認定被稽查人涉嫌違法”,并僅就“稽查報告認定的事實”征求意見。《條例》取消了使用計算機記賬、核算的有關企業、單位應當將會計記錄打印成書面記錄保管的規定;還刪去要求有關企業、單位向海關報送進出口貨物購買、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庫存情況資料的規定。
——完善海關稽查職權和措施。《條例》增加了扣押強制措施方面的規定,并明確可以查封、扣押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同時增加了海關可以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的規定;被稽查人委托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可以作為海關稽查的參考依據。
——寬嚴相濟懲處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企業主動向海關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鏈接:關于海關稽查
海關稽查是指海關在進出口貨物通關后一定期限內,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以監督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海關稽查對象包括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單位,從事對外加工貿易的企業,經營保稅業務的企業,使用或者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海關總署規定的從事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其他企業、單位。(阿妮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