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養老保險制度
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于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城鄉居民提供同我國國情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建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91年10月,國家民政部在山東牟平縣召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會議,推廣了山東建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1992年12月,國家民政部在江蘇張家港市召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提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框架,并且制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提取使用辦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使用問題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結合實際情況,對有關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問題作了相應的部署,決定:建立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以自助為主,互助為輔的以及采取儲備積累形式為主要特點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框架。
1.保障水平
低起點,逐步提高,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為目的。農牧民根據經濟承受能力,自由選擇繳納保險費的標準。
2.資金籌集
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
3.資金運行形式
采取儲備積累的方式。農牧民先繳納保險費,然后享受養老保險。個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和集體補助記在個人名下。養老保險費多交多領、少交少領,不搞平調,不吃大鍋飯。
4.保險對象
實行農村牧區各類人員養老保險一體化的政策。
5.管理體制
堅持由政府負責,政事分開的原則。政府管大政方針,檢查監督和宏觀管理。具體業務由隸屬民政部門的非營利性機構經辦。
6.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以旗縣為單位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購買政府發行的各種債券和信托存款,一方面取得穩定的收入,壯大養老保險基金,另一方面支持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建設。
7.法制建設
基礎是旗縣級,并且要和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相適應,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
8.保障形式
實行社會保險與家庭養老、五保政策和救濟政策相結合的辦法。在建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的同時,重視傳統的保障方法和家庭的保障功能。
二、由點到面穩步實施
1992年上半年,經自治區確定,先在農牧民收入較高、民政工作基礎較好的東烏珠穆沁旗、蘇尼特左旗、通遼市和赤峰市元寶山區進行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農區試點基本是按照國家民政部有關政策規定,借鑒兄弟省市的經驗進行的。牧區經過調查研究,以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為基礎,因地制宜制定了實施方案,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了一些靈活措施。據蘇尼特左旗調查,60歲以上的牧民投保積極性高,手中也有錢,他們強烈要求補交養老保險金。因此,采取了“堅持積累為主和現收現支為輔相結合,逐步過度到完全積累型”的靈活辦法。在保險對象上增加了“對于無力投保的困難戶,經個人申請,保險組織審定,由蘇木、嘎查集體墊付。如果集體墊付有困難,暫緩投保。”在集體補助上,增加了“補助標準的原則是等額補助,具體執行辦法按年齡由小到大遞增”;在交費檔次上,“統一制定了4、6、8、10元四個檔次的交費標準,即交費時間長的檔次低,交費時間短的檔次高。但到規定年齡段,必須往上調一個檔次。”東烏珠穆沁旗的經濟基礎比蘇尼特左旗好,在制定投保檔次中,規定了10、14、16、18、20元五個檔次,旗內部掌握8元機動檔次。在具體工作中,根據牧區人口少、居住分散的情況,采取培訓干部與組織投保同時進行。派干部下去,逐戶進行邊宣傳,邊登記、邊發證的工作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東烏珠穆沁旗和蘇尼特左旗的投保率,分別為96%和78%。
1992年9月,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擴大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由4個旗市(區)擴大為20個旗縣(區)。同時,自治區民政廳召開全區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傳達貫徹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驗交流會議精神,總結和推廣東烏珠穆沁旗、蘇尼特左旗、通遼市和元寶山區開展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基本做法和經驗,研究部署擴大試點,加速建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工作。此次會議之后,第一批試點工作告一段落。已經啟動運轉的4個旗市(區),主要進行鞏固成果,完善制度,重點提高覆蓋面和投保率的工作。第二批開展試點的16個旗縣(區),在各級黨政領導重視、有關部門配合和廣大農牧民的支持下,經過民政部門精心組織和積極工作,于1993年全部啟動運轉。盟市主動開展的旗縣,亦分別于1993年和1994年啟動。
1995年,內蒙古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新啟動13個旗縣、133個蘇木、鄉鎮,13萬多人投保,增加保費1600多萬元。其中:巴彥淖爾盟(今巴彥淖爾市)700萬元,興安盟501萬元,包頭市200萬元,赤峰市119萬元,呼和浩特市80萬元,哲里木盟(今通遼市)40萬元,呼倫貝爾盟(今呼倫貝爾市)30萬元,錫林郭勒盟5.8萬元,伊克昭盟(今鄂爾多斯市)3萬元。實踐證明,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富裕地區可以建立,只要加強領導,做好工作,不富裕地區也可以逐步建立起來。例如,扎賚特旗是一個貧困旗,1994年在五家戶、新林等10個鄉鎮開展試點工作,取得了圓滿成功。1995年在試點基礎上,全旗22個蘇木、鄉鎮、場,209個嘎查、村全部開展了社會養老保險工作,15萬農牧民參加了投保。兩年累計收取保費360萬元,一躍居全區旗縣收取保費之首,受到自治區民政廳和興安盟行政公署的表彰。
1995年底,全區已有9個盟、市,33個旗縣(市)、區,334個蘇木、鄉鎮初步建立了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累計投保40多萬人,收取保險費2300多萬元。為全區進一步開展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建立管理機制
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程序和技術比較復雜。因此,必須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和一支素質高、懂業務、善管理的職工隊伍。1990年7月17日和1991年5月14日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決定,農村社會保險由民政部負責。各級民政部門便成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1991年11月,國家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規定,凡是開展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縣(市),都要成立專門機構,鄉鎮要有專職人員經辦養老保險資金收付、基金管理、檔案管理等具體業務。
1992年3月,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中規定,開展試點工作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委員會由旗縣主管領導任主任,成員由民政、財政、稅務、計劃、鄉鎮企業、審計、銀行、保險公司等部門的負責人和投保人代表組成。并成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辦公室(隸屬民政局),編制3人~5人,經辦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管理養老保險基金。蘇木、鄉(鎮)設代辦站或招聘代辦員,負責收取、支付保費、登記建賬及其他日常工作。嘎查、村由會計出納代辦,負責收取保費,發放養老金的工作。
一、推行養老保險制度
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于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城鄉居民提供同我國國情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建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91年10月,國家民政部在山東牟平縣召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會議,推廣了山東建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1992年12月,國家民政部在江蘇張家港市召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提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框架,并且制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提取使用辦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使用問題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結合實際情況,對有關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問題作了相應的部署,決定:建立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以自助為主,互助為輔的以及采取儲備積累形式為主要特點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框架。
1.保障水平
低起點,逐步提高,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為目的。農牧民根據經濟承受能力,自由選擇繳納保險費的標準。
2.資金籌集
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
3.資金運行形式
采取儲備積累的方式。農牧民先繳納保險費,然后享受養老保險。個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和集體補助記在個人名下。養老保險費多交多領、少交少領,不搞平調,不吃大鍋飯。
4.保險對象
實行農村牧區各類人員養老保險一體化的政策。
5.管理體制
堅持由政府負責,政事分開的原則。政府管大政方針,檢查監督和宏觀管理。具體業務由隸屬民政部門的非營利性機構經辦。
6.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以旗縣為單位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購買政府發行的各種債券和信托存款,一方面取得穩定的收入,壯大養老保險基金,另一方面支持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建設。
7.法制建設
基礎是旗縣級,并且要和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相適應,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
8.保障形式
實行社會保險與家庭養老、五保政策和救濟政策相結合的辦法。在建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的同時,重視傳統的保障方法和家庭的保障功能。
二、由點到面穩步實施
1992年上半年,經自治區確定,先在農牧民收入較高、民政工作基礎較好的東烏珠穆沁旗、蘇尼特左旗、通遼市和赤峰市元寶山區進行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農區試點基本是按照國家民政部有關政策規定,借鑒兄弟省市的經驗進行的。牧區經過調查研究,以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為基礎,因地制宜制定了實施方案,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了一些靈活措施。據蘇尼特左旗調查,60歲以上的牧民投保積極性高,手中也有錢,他們強烈要求補交養老保險金。因此,采取了“堅持積累為主和現收現支為輔相結合,逐步過度到完全積累型”的靈活辦法。在保險對象上增加了“對于無力投保的困難戶,經個人申請,保險組織審定,由蘇木、嘎查集體墊付。如果集體墊付有困難,暫緩投保。”在集體補助上,增加了“補助標準的原則是等額補助,具體執行辦法按年齡由小到大遞增”;在交費檔次上,“統一制定了4、6、8、10元四個檔次的交費標準,即交費時間長的檔次低,交費時間短的檔次高。但到規定年齡段,必須往上調一個檔次。”東烏珠穆沁旗的經濟基礎比蘇尼特左旗好,在制定投保檔次中,規定了10、14、16、18、20元五個檔次,旗內部掌握8元機動檔次。在具體工作中,根據牧區人口少、居住分散的情況,采取培訓干部與組織投保同時進行。派干部下去,逐戶進行邊宣傳,邊登記、邊發證的工作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東烏珠穆沁旗和蘇尼特左旗的投保率,分別為96%和78%。
1992年9月,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擴大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由4個旗市(區)擴大為20個旗縣(區)。同時,自治區民政廳召開全區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傳達貫徹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驗交流會議精神,總結和推廣東烏珠穆沁旗、蘇尼特左旗、通遼市和元寶山區開展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基本做法和經驗,研究部署擴大試點,加速建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工作。此次會議之后,第一批試點工作告一段落。已經啟動運轉的4個旗市(區),主要進行鞏固成果,完善制度,重點提高覆蓋面和投保率的工作。第二批開展試點的16個旗縣(區),在各級黨政領導重視、有關部門配合和廣大農牧民的支持下,經過民政部門精心組織和積極工作,于1993年全部啟動運轉。盟市主動開展的旗縣,亦分別于1993年和1994年啟動。
1995年,內蒙古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新啟動13個旗縣、133個蘇木、鄉鎮,13萬多人投保,增加保費1600多萬元。其中:巴彥淖爾盟(今巴彥淖爾市)700萬元,興安盟501萬元,包頭市200萬元,赤峰市119萬元,呼和浩特市80萬元,哲里木盟(今通遼市)40萬元,呼倫貝爾盟(今呼倫貝爾市)30萬元,錫林郭勒盟5.8萬元,伊克昭盟(今鄂爾多斯市)3萬元。實踐證明,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富裕地區可以建立,只要加強領導,做好工作,不富裕地區也可以逐步建立起來。例如,扎賚特旗是一個貧困旗,1994年在五家戶、新林等10個鄉鎮開展試點工作,取得了圓滿成功。1995年在試點基礎上,全旗22個蘇木、鄉鎮、場,209個嘎查、村全部開展了社會養老保險工作,15萬農牧民參加了投保。兩年累計收取保費360萬元,一躍居全區旗縣收取保費之首,受到自治區民政廳和興安盟行政公署的表彰。
1995年底,全區已有9個盟、市,33個旗縣(市)、區,334個蘇木、鄉鎮初步建立了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累計投保40多萬人,收取保險費2300多萬元。為全區進一步開展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建立管理機制
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程序和技術比較復雜。因此,必須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和一支素質高、懂業務、善管理的職工隊伍。1990年7月17日和1991年5月14日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決定,農村社會保險由民政部負責。各級民政部門便成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1991年11月,國家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規定,凡是開展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縣(市),都要成立專門機構,鄉鎮要有專職人員經辦養老保險資金收付、基金管理、檔案管理等具體業務。
1992年3月,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中規定,開展試點工作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委員會由旗縣主管領導任主任,成員由民政、財政、稅務、計劃、鄉鎮企業、審計、銀行、保險公司等部門的負責人和投保人代表組成。并成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辦公室(隸屬民政局),編制3人~5人,經辦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管理養老保險基金。蘇木、鄉(鎮)設代辦站或招聘代辦員,負責收取、支付保費、登記建賬及其他日常工作。嘎查、村由會計出納代辦,負責收取保費,發放養老金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