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災款的發放與使用
1980年,自治區民政廳遵照全國第七次民政會議提出的“關于規劃扶貧是幫助貧困戶改變面貌的正確途徑,各級民政部門應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這一工作”的要求。先后在赤峰市的敖漢旗、烏蘭察布盟(今烏蘭察布市)的察右中旗和巴彥淖爾盟(今巴彥淖爾市)的五原縣,進行了扶貧工作的試點。從救災款中拿出部分資金,扶持災民貧困戶發展農、牧、副業生產,幫助他們治窮致富,擺脫貧困。從而在全區改變過去傳統的救災救濟工作,拉開了救災工作改革的序幕。
1983年,第八次全國民政會議,將救災工作方針修訂為:“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與扶持”。明確提出國家救災實行救濟與扶持相結合,救災款在保證災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用于扶持災民發展農副業生產。特別是1984年初,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商業廳等11個廳局,根據國家民政部、財政部、商業部等九部委的有關通知精神,下發了《關于認真做好扶貧工作的通知》,規定扶貧款一定用于災民貧困戶的生產生活上,除銀行、信用社貸款收取利息外,其余一律采取“有借有還”的形式。借給災民貧困戶,扶持其農牧業生產,開展多種經營,搞好副業生產。扶持部門要與被扶戶簽訂合同,規定扶貧的項目,借貸的金額,應得的效益和償還借款的期限。扶貧借款的期限,農區最長不能超過三年,牧區最長不能超過五年。同年9月,自治區民政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幫助貧困地區盡快改變面貌的通知》精神,確定救災款使用原則為:救災款的發放,除老弱病殘,鰥寡孤獨的困難戶以及搶救、轉移、安置災民,實行無償救濟外,對其他災民困難戶,改為無償救濟與有償扶持的辦法,進行救濟。救災款試行有借有還,不收利息,定期收回,建立扶貧周轉金。實行有災救災,無災扶貧。
全自治區從1980年開展救災扶貧至1985年底,累計籌集扶貧資金8574.85萬元,共扶持災民貧困戶174 901戶,其中有46 609戶脫了貧。在籌集的8500多萬元的扶貧資金中,有救災款2145.02萬元,有關部門支持2717.71萬元,集體資金339.76萬元,群眾自籌506.63萬元。全區建立無息有償扶貧周轉金1423.33萬元,已收回168.83萬元,轉扶新戶7865戶。建立扶貧基金會37個,村互助儲金會160個。已辦“雙扶”經濟實體和聯合體的產值2219.3萬元,利潤41.73萬元。共安排災民貧困戶10 869戶,其中優撫對象2209戶。
二、興辦經濟實體扶貧
1984年,自治區民政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專項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貧經費,幫助貧困戶開辦經濟實體,發展商品生產,治窮致富”的指示精神,會同有關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采取思想、技術、資金和生產生活等方面綜合性扶持。興辦經濟實體,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商品生產,把解決災民的生活困難與扶持生產結合起來,變輸血型救濟為造血型扶持,幫助災區貧困戶盡快擺脫貧困。由此,扶貧工作,由主要扶戶開始向扶持集體、扶持貧困地區和多災貧困旗縣方向發展。扶持的內容也由主要扶持種植業、養殖業開始向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發展。這種扶貧形式的出現,不僅改變了救災扶貧工作,由過去民政部門獨家扶持,變成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相互協調,多功能,多層次,多方面的共同扶持災民貧困戶和多災貧困地區,而且在資金使用上亦能相對集中,重點使用,發揮更大效益,使救濟工作成為既講社會效益又講經濟效益的一種新形式。1984—1985年的兩年中,有關部門支持的扶貧資金達2785萬元,全區創辦的經濟實體由66個增至445個。1986年,只鄂托克前旗、察右后旗、清水河縣、敖漢旗、翁牛特旗等五個重點扶持的旗縣,就興辦經濟實體127個,總產值達1.2億元,實現利潤233.7萬元,被扶持的4975戶、16 497人,戶均增加收入80.4元,有558戶、2795人脫了貧。
一、救災款的發放與使用
1980年,自治區民政廳遵照全國第七次民政會議提出的“關于規劃扶貧是幫助貧困戶改變面貌的正確途徑,各級民政部門應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這一工作”的要求。先后在赤峰市的敖漢旗、烏蘭察布盟(今烏蘭察布市)的察右中旗和巴彥淖爾盟(今巴彥淖爾市)的五原縣,進行了扶貧工作的試點。從救災款中拿出部分資金,扶持災民貧困戶發展農、牧、副業生產,幫助他們治窮致富,擺脫貧困。從而在全區改變過去傳統的救災救濟工作,拉開了救災工作改革的序幕。
1983年,第八次全國民政會議,將救災工作方針修訂為:“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與扶持”。明確提出國家救災實行救濟與扶持相結合,救災款在保證災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用于扶持災民發展農副業生產。特別是1984年初,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商業廳等11個廳局,根據國家民政部、財政部、商業部等九部委的有關通知精神,下發了《關于認真做好扶貧工作的通知》,規定扶貧款一定用于災民貧困戶的生產生活上,除銀行、信用社貸款收取利息外,其余一律采取“有借有還”的形式。借給災民貧困戶,扶持其農牧業生產,開展多種經營,搞好副業生產。扶持部門要與被扶戶簽訂合同,規定扶貧的項目,借貸的金額,應得的效益和償還借款的期限。扶貧借款的期限,農區最長不能超過三年,牧區最長不能超過五年。同年9月,自治區民政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幫助貧困地區盡快改變面貌的通知》精神,確定救災款使用原則為:救災款的發放,除老弱病殘,鰥寡孤獨的困難戶以及搶救、轉移、安置災民,實行無償救濟外,對其他災民困難戶,改為無償救濟與有償扶持的辦法,進行救濟。救災款試行有借有還,不收利息,定期收回,建立扶貧周轉金。實行有災救災,無災扶貧。
全自治區從1980年開展救災扶貧至1985年底,累計籌集扶貧資金8574.85萬元,共扶持災民貧困戶174 901戶,其中有46 609戶脫了貧。在籌集的8500多萬元的扶貧資金中,有救災款2145.02萬元,有關部門支持2717.71萬元,集體資金339.76萬元,群眾自籌506.63萬元。全區建立無息有償扶貧周轉金1423.33萬元,已收回168.83萬元,轉扶新戶7865戶。建立扶貧基金會37個,村互助儲金會160個。已辦“雙扶”經濟實體和聯合體的產值2219.3萬元,利潤41.73萬元。共安排災民貧困戶10 869戶,其中優撫對象2209戶。
二、興辦經濟實體扶貧
1984年,自治區民政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專項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貧經費,幫助貧困戶開辦經濟實體,發展商品生產,治窮致富”的指示精神,會同有關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采取思想、技術、資金和生產生活等方面綜合性扶持。興辦經濟實體,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商品生產,把解決災民的生活困難與扶持生產結合起來,變輸血型救濟為造血型扶持,幫助災區貧困戶盡快擺脫貧困。由此,扶貧工作,由主要扶戶開始向扶持集體、扶持貧困地區和多災貧困旗縣方向發展。扶持的內容也由主要扶持種植業、養殖業開始向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發展。這種扶貧形式的出現,不僅改變了救災扶貧工作,由過去民政部門獨家扶持,變成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相互協調,多功能,多層次,多方面的共同扶持災民貧困戶和多災貧困地區,而且在資金使用上亦能相對集中,重點使用,發揮更大效益,使救濟工作成為既講社會效益又講經濟效益的一種新形式。1984—1985年的兩年中,有關部門支持的扶貧資金達2785萬元,全區創辦的經濟實體由66個增至445個。1986年,只鄂托克前旗、察右后旗、清水河縣、敖漢旗、翁牛特旗等五個重點扶持的旗縣,就興辦經濟實體127個,總產值達1.2億元,實現利潤233.7萬元,被扶持的4975戶、16 497人,戶均增加收入80.4元,有558戶、2795人脫了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