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族社會可能已出現
從上述對廟子溝遺址的聚落布局、出土遺物和埋葬習俗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下列認識。
第一,遺址中房址均明顯成排分布,門道基本東向,不見處于母系氏族制度發(fā)展階段的如半坡、姜寨那樣向心式的,以氏族部落為主體的聚落布局形式。
第二,房子開間普遍較小,并且表現出由早到晚逐漸變小的趨勢,沒有發(fā)現公共活動場所式的中心建筑。
第三,同排年代相近的兩三座房址間的相對距離往往小于排與排之間的距離,每座房址擁有的窖穴和灰坑約在3—4座之間,表明相近的兩三座房子的主人可能具有更為密切的親緣關系。
第四,每座房子都擁有整套的生產工具和生活用具,說明這些房子的主人可以單獨進行生產和生活,抑或是以相近的兩三座房子及其周圍的窖穴組成一個生產和生活的單元,從事日常生產勞動和家居生活。
第五,不同年齡和性別的人同處一室或同葬一處的現象,說明這些成員之間可能有著更為密切的血緣關系,以家族和家庭為主體的氏族社會可能已經出現。
轉載自“中國學派”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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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族社會可能已出現
從上述對廟子溝遺址的聚落布局、出土遺物和埋葬習俗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下列認識。
第一,遺址中房址均明顯成排分布,門道基本東向,不見處于母系氏族制度發(fā)展階段的如半坡、姜寨那樣向心式的,以氏族部落為主體的聚落布局形式。
第二,房子開間普遍較小,并且表現出由早到晚逐漸變小的趨勢,沒有發(fā)現公共活動場所式的中心建筑。
第三,同排年代相近的兩三座房址間的相對距離往往小于排與排之間的距離,每座房址擁有的窖穴和灰坑約在3—4座之間,表明相近的兩三座房子的主人可能具有更為密切的親緣關系。
第四,每座房子都擁有整套的生產工具和生活用具,說明這些房子的主人可以單獨進行生產和生活,抑或是以相近的兩三座房子及其周圍的窖穴組成一個生產和生活的單元,從事日常生產勞動和家居生活。
第五,不同年齡和性別的人同處一室或同葬一處的現象,說明這些成員之間可能有著更為密切的血緣關系,以家族和家庭為主體的氏族社會可能已經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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