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現行的衛生防疫事業的組織形式分以下幾個系統:①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組織系統。從自治區到盟市、旗縣,均有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愛衛會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內,負責辦理日常工作的職能機構。②地方病防治組織系統。除各級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外,在地方病流行嚴重的地區,均設有專業防治所、站,負責地方病防治工作;在未建專業防治所、站的地區,地方病防治工作由當地的疾病控制中心或衛生防疫站負責實施。③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衛生防疫站組織系統。衛生防疫站(進入21世紀后大多改稱“疾病控制中心”)是以疾病控制、防病滅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主要目的衛生事業單位,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授權,依據國家的衛生法令、標準和條例,對所轄地區的有關單位進行經常性和預防性衛生監督監測。同時開展疾病預防業務技術培訓、科研等工作。④國境衛生檢疫組織系統。主要設置在滿洲里、二連浩特等邊境口岸。屬全區衛生防疫事業的一部分,在檢疫方針、政策和行政管理上完全獨立。其行政領導隸屬關系在內蒙古自治區成立以后曾發生過多次變化,時而歸地方(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管理,時而直屬黨中央管理。
一、專業性疾病防治機構組建
內蒙古自治區成立后最先建立的衛生防疫組織是鼠疫防治、性病防治、布魯氏菌病防治等專業性疾病疫病防治機構。20世紀60年代初期,全區各級衛生防病機構的工作條件是極其簡陋的。
20世紀60年代以后,自治區開始竭盡所能撥出為數有限的專款,開始對旗、縣衛生防疫站進行有計劃的裝備。至“文化大革命”前,共進行了2次撥發專款建設,每次撥發專款15萬~20萬元。首先裝備的是衛生防疫機構必需的細菌檢驗用儀器設備,與此同時還有計劃地裝備了防疫用車。1975年,衛生防病裝備費增加到年撥款35萬元,主要用于旗、縣以下衛生防疫機構。1980年以后,裝備費增加到了每年83萬元,主要用于三分之一重點旗、縣衛生防病機構的建設方面。同時為盟、市以上衛生防疫機構更新了部分儀器設備,為部分盟、市衛生防疫機構裝備了病毒檢驗設備、有機和無機物分析儀器,有的還配備了酶標、放射免疫等所需的儀器。
“文化大革命”結束以后,為加強對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工作,全區在一些流行病危害比較嚴重的地區重點設立了一些專業防治所(站)。許多盟市、旗縣都設立了本地區的結核病防治所、地方病防治所、職業病防治所等。2003年,全區共有57個專業防治機構,總共擁有工作人員1485人。在未建立專業防治所(站)的地方,地方病、職業病等的防治機構由當地衛生防疫站負責實施。
到1987年,全區各級衛生防疫防病機構全部有了固定的房舍,工作條件亦有了較大的改善,其中70%的衛生防病機構有了自己專用的交通工具。在監督檢測手段方面,旗、縣級以上衛生防病機構除細菌檢驗的設備基本完善外,大部分旗、縣站還配備了721型分光光度計(有的還配備了751型)、測汞儀等常用的分析儀器,在部分旗、縣還分別配備了30毫安、100毫安、200毫安的X線機。部分盟、市站除配備病毒分離、免疫技術所需儀器外,還配備了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紫外分光光度計、紅外分光光度計、高壓液相色譜、氣相色譜等分析儀器。自治區衛生防疫站還配備了發射光譜、噪聲震動檢測,超高速離心機等設備,工作條件有了改善,檢測手段較為先進。
2001年后,自治區利用國家“十五”期間黨中央國債項目對西部各省、地、縣級投資的大好時機,支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防疫站搞基本建設,以改善極為落后的實驗和辦公條件。先后投資15 528.9萬元,對自治區疾控中心、10個盟市及57個旗縣的68家疾控機構進行了投資建設。其中給自治區疾控中心投資2200萬元,地病中心投資830萬元,使各級疾控中心的實驗室和辦公條件得到了很大改善。
二、綜合性衛生防疫機構管理
20世紀50年代的中后期,隨著全區各級衛生防疫站的普遍單獨設立,加強衛生防疫站的管理和建設,便成為內蒙古綜合性衛生防疫機構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為了加強衛生防疫站的建設,實行分類指導,1954年,在全國普遍建立衛生防疫站之初,黨中央衛生部下發《關于衛生防疫站暫行辦法和各級衛生防疫站人員編制》文件。文件規定衛生防疫站分為三級,甲級站(省級)編制60人,乙級站(盟、專、市級)編制40人,丙級站(旗、縣、市、區級)編制20人。
此后,國家為確定各級衛生防疫站的人員編制又下發過兩次文件。一次是1964年,國家編委和衛生部頒發的《關于衛生防疫站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草案〉》(下面簡稱《規定》),主要精神是要求各地按人口密度確定防疫站的編制。按照這個《規定》,內蒙古自治區旗、縣級衛生防疫站人員最多可達到35人,最少15人。另一次是1980年,國家編委和衛生部聯合下達的《各級衛生防疫站組織編制的規定》(下面簡稱《規定》)。
根據黨中央1980年文件《規定》的精神,同年內蒙古自治區編委和衛生廳制定并聯合下發了關于全區《各級衛生防疫站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的規定》。文件對自治區各級衛生防疫站的人員編制出臺了具體的規定:內蒙古自治區衛生防疫站編制300人,高、中、初級人員的比例為7∶2.5∶0.5包頭市和呼和浩特市衛生防疫站編制為150人,烏盟(今烏蘭察布市)、哲盟(今通遼市)、昭盟(今赤峰市)、呼盟(今呼倫貝爾市)、巴盟(今巴彥淖爾市)、伊盟(今鄂爾多斯市)、錫盟站編制130人,興安盟、阿盟、烏海市衛生防疫站編制90人。盟、市級衛生防疫站中衛生技術人員高、中、初級的比例為4∶5∶1。該文件還將全區100個旗、縣(市、區)衛生防疫站分為三級:一級站50個,每站編制70人;二級站43個,每站編制60人;三級站7個,每站編制40人。旗、縣衛生防疫站中,衛生技術人員高、中、初級的比例為3∶5∶2。
關于衛生防疫站的內部科室設置,文件指出:根據衛生防病及其發展的需要,旗縣級衛生防疫站的內部可設置辦公室,防疫科,地方病科、勞動衛生科、食品衛生科,學校衛生科,環境衛生科、檢驗科(室);盟市級站除設有上述科室外,可增設計劃免疫科、寄生蟲病科、衛生防病宣教科、防癆科,放射衛生科組可單設,也可在勞動衛生科內增設從事放射衛生防護的專職人員。自治區衛生防疫站在此基礎上又增設了人保科、總務科、自然疫源性疾病科、病毒性肝炎研究室等科室。
1984年1月,自治區衛生廳召開全區衛生防疫工作改革座談會。在交流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內蒙古自治區《關于衛生防疫工作改革的幾點意見》,要求各級衛生防疫部門參照實行。在此后的兩年時間內,全區各地區衛生防疫工作改革大體有以下幾種做法:
一是實行站長負責制和建立健全各級崗位責任制。衛生防疫站的站長由上級任命,負責“組閣”。副站長由站長提名,報上級主管機關任命或備案。科主任由站內任命或聘任,報主管部門備案。科主任負責科室人員的聘任。站長負責全面領導,在黨組織的監督下,有權對職工實行獎懲。各級各類工作人員,都有自己的崗位責任,實行“五定一獎”。各級衛生防疫站實行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標準化、檔案化管理和目標管理,逐級定期考核評比,獎懲兌現,以促進機構的業務建設和個人素質的提高,調動和發揮各級各類人員的積極性。
二是擴大服務,發揮衛生防疫機構在某些專業上的優勢,使各級衛生防疫站變封閉型為開放型,既滿足人民群眾防病治病的需要,又促進和提高衛生防疫機構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在擴大服務中,嚴格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在預防為主的前提下,實行防治結合。在防病治病等服務中,實行合理收費、有償服務,以維持簡單的再生產。衛生防疫活動和治療服務中所收取的費用的管理,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提倡基層防保機構的組織形式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自治區基層防保機構的組織形式有以下幾種:①在鄉、蘇木衛生院內設2人~5人的防保組,負責所轄區域內的衛生防疫和婦幼保健工作,農區和半農半牧區大多是采取這種組織形式。②由鄉、蘇木衛生院的工作人員分片(村、嘎查)負責各種防病治病工作,這種形式大多存在于居住分散的牧區。③在鄉內分設衛生院和防保站兩個同等機構,分別負責醫療和衛生防疫、婦幼保健等工作,這種形式僅在赤峰市的林西縣實踐過。④在城鎮基層比較普遍的是實行地段預防保健,也有在街道辦事處下設防保站或防保組的。防保站一般10人左右,負責所轄區域內衛生防疫和婦幼保健工作;而防保組則由辦事處的衛生助理、衛生防疫人員和婦幼保健人員組成,主要任務是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完成所轄區域內的衛生防疫和婦幼保健工作。此外,不少基層對防保工作采取了承包的形式,即按任務指標、時間要求、固定經費定期檢查驗收。按合同完成任務者,如數撥給經費,超額者獎,完不成任務者罰。檢查考核由旗、縣衛生防疫站負責組織,獎懲兌現由旗、縣衛生局(科)實施。
1992—1995年,自治區重新聘任了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化妝品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傳染病管理等六類專職衛生監督員。到1996年,全區共有各類衛生監督員3167名。
1995年3月,衛生部下發了《關于實施〈全國衛生防疫站等級評審管理辦法〉(試點方案)》的通知,并陸續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放了《全國衛生防疫站等級評審標準》和《全國衛生防疫站評審指南》。內蒙古自治區在及時轉發衛生部下發的防疫站等級評審管理辦法的同時,對全區開展防疫站等級評審工作做出了具體安排,并成立了自治區衛生防疫站等級評審委員會。
經過將近兩年的試點,衛生部于1996年10月正式下發了《全國衛生防疫站評審管理辦法(試行)》和《全國衛生防疫站評審標準》,從此,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行了衛生防疫站等級評審制度。自治區衛生廳轉發衛生部文件,要求各地健全組織,制定規劃,組織培訓,認真做好自查的同時,組建了全區衛生防疫站等級評審專家組,并于1996年10月正式對第一個申報的巴彥淖爾盟臨河市衛生防疫站進行了現場評審,臨河市衛生防疫站被評為縣級一等衛生防疫站。
1997年5月,繼續進行的衛生防疫站等級評審中,巴彥淖爾盟衛生防疫站被評為地級二等衛生防疫站,烏蘭浩特市衛生防疫站、赤峰市紅山區衛生防疫站被評為縣級一等衛生防疫站,哲里木盟科左后旗衛生防疫站被評為縣級二等衛生防疫站。
1999年,全區衛生防疫站等級評審專家組又對申報的包頭市、滿洲里市、東勝市、錫林浩特市衛生防疫站進行了現場等級評審,其中,包頭市衛生防疫站被評為地級一等衛生防疫站,滿洲里市、東勝市、錫林浩特市衛生防疫站被評為縣級一等衛生防疫站。
2000年6月,呼和浩特鐵路局中心衛生防疫站通過了全區衛生防疫站等級評審專家組的現場評審,被評為鐵路甲級一等衛生防疫站。
1996—2000年,全區共評定了地級一等衛生防疫站1個,地級二等衛生防疫站1個,縣級一等衛生防疫站6個,縣級二等衛生防疫站1個,鐵路甲級一等衛生防站1個。
內蒙古自治區現行的衛生防疫事業的組織形式分以下幾個系統:①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組織系統。從自治區到盟市、旗縣,均有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愛衛會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內,負責辦理日常工作的職能機構。②地方病防治組織系統。除各級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外,在地方病流行嚴重的地區,均設有專業防治所、站,負責地方病防治工作;在未建專業防治所、站的地區,地方病防治工作由當地的疾病控制中心或衛生防疫站負責實施。③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衛生防疫站組織系統。衛生防疫站(進入21世紀后大多改稱“疾病控制中心”)是以疾病控制、防病滅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主要目的衛生事業單位,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授權,依據國家的衛生法令、標準和條例,對所轄地區的有關單位進行經常性和預防性衛生監督監測。同時開展疾病預防業務技術培訓、科研等工作。④國境衛生檢疫組織系統。主要設置在滿洲里、二連浩特等邊境口岸。屬全區衛生防疫事業的一部分,在檢疫方針、政策和行政管理上完全獨立。其行政領導隸屬關系在內蒙古自治區成立以后曾發生過多次變化,時而歸地方(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管理,時而直屬黨中央管理。
一、專業性疾病防治機構組建
內蒙古自治區成立后最先建立的衛生防疫組織是鼠疫防治、性病防治、布魯氏菌病防治等專業性疾病疫病防治機構。20世紀60年代初期,全區各級衛生防病機構的工作條件是極其簡陋的。
20世紀60年代以后,自治區開始竭盡所能撥出為數有限的專款,開始對旗、縣衛生防疫站進行有計劃的裝備。至“文化大革命”前,共進行了2次撥發專款建設,每次撥發專款15萬~20萬元。首先裝備的是衛生防疫機構必需的細菌檢驗用儀器設備,與此同時還有計劃地裝備了防疫用車。1975年,衛生防病裝備費增加到年撥款35萬元,主要用于旗、縣以下衛生防疫機構。1980年以后,裝備費增加到了每年83萬元,主要用于三分之一重點旗、縣衛生防病機構的建設方面。同時為盟、市以上衛生防疫機構更新了部分儀器設備,為部分盟、市衛生防疫機構裝備了病毒檢驗設備、有機和無機物分析儀器,有的還配備了酶標、放射免疫等所需的儀器。
“文化大革命”結束以后,為加強對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工作,全區在一些流行病危害比較嚴重的地區重點設立了一些專業防治所(站)。許多盟市、旗縣都設立了本地區的結核病防治所、地方病防治所、職業病防治所等。2003年,全區共有57個專業防治機構,總共擁有工作人員1485人。在未建立專業防治所(站)的地方,地方病、職業病等的防治機構由當地衛生防疫站負責實施。
到1987年,全區各級衛生防疫防病機構全部有了固定的房舍,工作條件亦有了較大的改善,其中70%的衛生防病機構有了自己專用的交通工具。在監督檢測手段方面,旗、縣級以上衛生防病機構除細菌檢驗的設備基本完善外,大部分旗、縣站還配備了721型分光光度計(有的還配備了751型)、測汞儀等常用的分析儀器,在部分旗、縣還分別配備了30毫安、100毫安、200毫安的X線機。部分盟、市站除配備病毒分離、免疫技術所需儀器外,還配備了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紫外分光光度計、紅外分光光度計、高壓液相色譜、氣相色譜等分析儀器。自治區衛生防疫站還配備了發射光譜、噪聲震動檢測,超高速離心機等設備,工作條件有了改善,檢測手段較為先進。
2001年后,自治區利用國家“十五”期間黨中央國債項目對西部各省、地、縣級投資的大好時機,支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防疫站搞基本建設,以改善極為落后的實驗和辦公條件。先后投資15 528.9萬元,對自治區疾控中心、10個盟市及57個旗縣的68家疾控機構進行了投資建設。其中給自治區疾控中心投資2200萬元,地病中心投資830萬元,使各級疾控中心的實驗室和辦公條件得到了很大改善。
二、綜合性衛生防疫機構管理
20世紀50年代的中后期,隨著全區各級衛生防疫站的普遍單獨設立,加強衛生防疫站的管理和建設,便成為內蒙古綜合性衛生防疫機構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為了加強衛生防疫站的建設,實行分類指導,1954年,在全國普遍建立衛生防疫站之初,黨中央衛生部下發《關于衛生防疫站暫行辦法和各級衛生防疫站人員編制》文件。文件規定衛生防疫站分為三級,甲級站(省級)編制60人,乙級站(盟、專、市級)編制40人,丙級站(旗、縣、市、區級)編制20人。
此后,國家為確定各級衛生防疫站的人員編制又下發過兩次文件。一次是1964年,國家編委和衛生部頒發的《關于衛生防疫站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草案〉》(下面簡稱《規定》),主要精神是要求各地按人口密度確定防疫站的編制。按照這個《規定》,內蒙古自治區旗、縣級衛生防疫站人員最多可達到35人,最少15人。另一次是1980年,國家編委和衛生部聯合下達的《各級衛生防疫站組織編制的規定》(下面簡稱《規定》)。
根據黨中央1980年文件《規定》的精神,同年內蒙古自治區編委和衛生廳制定并聯合下發了關于全區《各級衛生防疫站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的規定》。文件對自治區各級衛生防疫站的人員編制出臺了具體的規定:內蒙古自治區衛生防疫站編制300人,高、中、初級人員的比例為7∶2.5∶0.5包頭市和呼和浩特市衛生防疫站編制為150人,烏盟(今烏蘭察布市)、哲盟(今通遼市)、昭盟(今赤峰市)、呼盟(今呼倫貝爾市)、巴盟(今巴彥淖爾市)、伊盟(今鄂爾多斯市)、錫盟站編制130人,興安盟、阿盟、烏海市衛生防疫站編制90人。盟、市級衛生防疫站中衛生技術人員高、中、初級的比例為4∶5∶1。該文件還將全區100個旗、縣(市、區)衛生防疫站分為三級:一級站50個,每站編制70人;二級站43個,每站編制60人;三級站7個,每站編制40人。旗、縣衛生防疫站中,衛生技術人員高、中、初級的比例為3∶5∶2。
關于衛生防疫站的內部科室設置,文件指出:根據衛生防病及其發展的需要,旗縣級衛生防疫站的內部可設置辦公室,防疫科,地方病科、勞動衛生科、食品衛生科,學校衛生科,環境衛生科、檢驗科(室);盟市級站除設有上述科室外,可增設計劃免疫科、寄生蟲病科、衛生防病宣教科、防癆科,放射衛生科組可單設,也可在勞動衛生科內增設從事放射衛生防護的專職人員。自治區衛生防疫站在此基礎上又增設了人保科、總務科、自然疫源性疾病科、病毒性肝炎研究室等科室。
1984年1月,自治區衛生廳召開全區衛生防疫工作改革座談會。在交流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內蒙古自治區《關于衛生防疫工作改革的幾點意見》,要求各級衛生防疫部門參照實行。在此后的兩年時間內,全區各地區衛生防疫工作改革大體有以下幾種做法:
一是實行站長負責制和建立健全各級崗位責任制。衛生防疫站的站長由上級任命,負責“組閣”。副站長由站長提名,報上級主管機關任命或備案。科主任由站內任命或聘任,報主管部門備案。科主任負責科室人員的聘任。站長負責全面領導,在黨組織的監督下,有權對職工實行獎懲。各級各類工作人員,都有自己的崗位責任,實行“五定一獎”。各級衛生防疫站實行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標準化、檔案化管理和目標管理,逐級定期考核評比,獎懲兌現,以促進機構的業務建設和個人素質的提高,調動和發揮各級各類人員的積極性。
二是擴大服務,發揮衛生防疫機構在某些專業上的優勢,使各級衛生防疫站變封閉型為開放型,既滿足人民群眾防病治病的需要,又促進和提高衛生防疫機構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在擴大服務中,嚴格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在預防為主的前提下,實行防治結合。在防病治病等服務中,實行合理收費、有償服務,以維持簡單的再生產。衛生防疫活動和治療服務中所收取的費用的管理,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提倡基層防保機構的組織形式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自治區基層防保機構的組織形式有以下幾種:①在鄉、蘇木衛生院內設2人~5人的防保組,負責所轄區域內的衛生防疫和婦幼保健工作,農區和半農半牧區大多是采取這種組織形式。②由鄉、蘇木衛生院的工作人員分片(村、嘎查)負責各種防病治病工作,這種形式大多存在于居住分散的牧區。③在鄉內分設衛生院和防保站兩個同等機構,分別負責醫療和衛生防疫、婦幼保健等工作,這種形式僅在赤峰市的林西縣實踐過。④在城鎮基層比較普遍的是實行地段預防保健,也有在街道辦事處下設防保站或防保組的。防保站一般10人左右,負責所轄區域內衛生防疫和婦幼保健工作;而防保組則由辦事處的衛生助理、衛生防疫人員和婦幼保健人員組成,主要任務是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完成所轄區域內的衛生防疫和婦幼保健工作。此外,不少基層對防保工作采取了承包的形式,即按任務指標、時間要求、固定經費定期檢查驗收。按合同完成任務者,如數撥給經費,超額者獎,完不成任務者罰。檢查考核由旗、縣衛生防疫站負責組織,獎懲兌現由旗、縣衛生局(科)實施。
1992—1995年,自治區重新聘任了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化妝品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傳染病管理等六類專職衛生監督員。到1996年,全區共有各類衛生監督員3167名。
1995年3月,衛生部下發了《關于實施〈全國衛生防疫站等級評審管理辦法〉(試點方案)》的通知,并陸續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放了《全國衛生防疫站等級評審標準》和《全國衛生防疫站評審指南》。內蒙古自治區在及時轉發衛生部下發的防疫站等級評審管理辦法的同時,對全區開展防疫站等級評審工作做出了具體安排,并成立了自治區衛生防疫站等級評審委員會。
經過將近兩年的試點,衛生部于1996年10月正式下發了《全國衛生防疫站評審管理辦法(試行)》和《全國衛生防疫站評審標準》,從此,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行了衛生防疫站等級評審制度。自治區衛生廳轉發衛生部文件,要求各地健全組織,制定規劃,組織培訓,認真做好自查的同時,組建了全區衛生防疫站等級評審專家組,并于1996年10月正式對第一個申報的巴彥淖爾盟臨河市衛生防疫站進行了現場評審,臨河市衛生防疫站被評為縣級一等衛生防疫站。
1997年5月,繼續進行的衛生防疫站等級評審中,巴彥淖爾盟衛生防疫站被評為地級二等衛生防疫站,烏蘭浩特市衛生防疫站、赤峰市紅山區衛生防疫站被評為縣級一等衛生防疫站,哲里木盟科左后旗衛生防疫站被評為縣級二等衛生防疫站。
1999年,全區衛生防疫站等級評審專家組又對申報的包頭市、滿洲里市、東勝市、錫林浩特市衛生防疫站進行了現場等級評審,其中,包頭市衛生防疫站被評為地級一等衛生防疫站,滿洲里市、東勝市、錫林浩特市衛生防疫站被評為縣級一等衛生防疫站。
2000年6月,呼和浩特鐵路局中心衛生防疫站通過了全區衛生防疫站等級評審專家組的現場評審,被評為鐵路甲級一等衛生防疫站。
1996—2000年,全區共評定了地級一等衛生防疫站1個,地級二等衛生防疫站1個,縣級一等衛生防疫站6個,縣級二等衛生防疫站1個,鐵路甲級一等衛生防站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