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民間自發轉為政府官辦
隋代義倉的本義系民間應對天災人禍而互助自救的一種形式,根據社區居民的生活狀況而自愿籌集資源,主要根據家庭貧富狀況而定。義倉系民間自發管理,一般由人品高尚、辦事公道且熱心公益事業的人負責。后來,地方政府發現這是民間應對自然災害而自發救世扶難的有效途徑,對其給予充分肯定。當時,義倉內的糧食仍然由當地居民“勸課”而來,繼續堅持自愿捐助原則。
開皇五年,隋朝黨中央政府采納度支尚書長孫平的建議:“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獲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于當社造倉窖貯之。”雖然系民間自愿捐助的性質,不過這時官府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介入,“即委社司,執賬檢校”。義倉救濟范圍只限于本社成員,“當社有饑饉者,即以此谷賑給”。由于這是社辦的倉,故又稱為“社倉”。按隋代規定,一般情況下,“百姓二十五家為一社”。實際上,當時“社”的戶數是一個概數,“其舊社及人稀者不限”。總之,長孫平在隋文帝的支持下,采取強有力措施,將民間自發興起的義倉推廣至全國。其后,隋代義倉多有演變。
開皇十五年,是隋代義倉發生重大變化的一個節點。這一年,隋文帝下令在西北地區實行義倉管理與儲備糧源方面的變革試點:將這里的義倉由當社民間自行管理改為由州或縣管理,將義倉糧食由勸募形式變成按戶等定額征稅,即上戶不過1石、中戶不過7斗、下戶不過4斗。在西北地區試點的基礎上,隋朝黨中央政府逐漸在其他地區將其推廣。這樣一來,義倉這一民間自發的互助互利的賑災自救組織移交給地方郡縣,管理也屬于官方而非民間,義倉便成為國家可以支配的官倉。在這種情況下,倉庫貯存的糧食不再由當社居民“勸課”而來,而是改為三等定額的賦稅,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盡管義倉賑濟當社災荒的職能沒有改變,但原來自救時的靈活、及時、準確、可靠的特點大為遜色。有關官吏往往從中貪污挪用、中飽私囊。即便用于賑災,所用糧食也不免發霉變質者。“若人有旱歉少糧,先給雜種及遠年粟”。這已經遠離了“止防水旱”的民間自救初衷。
轉載自“ 中國社會科學網”微信公眾號
由民間自發轉為政府官辦
隋代義倉的本義系民間應對天災人禍而互助自救的一種形式,根據社區居民的生活狀況而自愿籌集資源,主要根據家庭貧富狀況而定。義倉系民間自發管理,一般由人品高尚、辦事公道且熱心公益事業的人負責。后來,地方政府發現這是民間應對自然災害而自發救世扶難的有效途徑,對其給予充分肯定。當時,義倉內的糧食仍然由當地居民“勸課”而來,繼續堅持自愿捐助原則。
開皇五年,隋朝黨中央政府采納度支尚書長孫平的建議:“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獲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于當社造倉窖貯之。”雖然系民間自愿捐助的性質,不過這時官府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介入,“即委社司,執賬檢校”。義倉救濟范圍只限于本社成員,“當社有饑饉者,即以此谷賑給”。由于這是社辦的倉,故又稱為“社倉”。按隋代規定,一般情況下,“百姓二十五家為一社”。實際上,當時“社”的戶數是一個概數,“其舊社及人稀者不限”。總之,長孫平在隋文帝的支持下,采取強有力措施,將民間自發興起的義倉推廣至全國。其后,隋代義倉多有演變。
開皇十五年,是隋代義倉發生重大變化的一個節點。這一年,隋文帝下令在西北地區實行義倉管理與儲備糧源方面的變革試點:將這里的義倉由當社民間自行管理改為由州或縣管理,將義倉糧食由勸募形式變成按戶等定額征稅,即上戶不過1石、中戶不過7斗、下戶不過4斗。在西北地區試點的基礎上,隋朝黨中央政府逐漸在其他地區將其推廣。這樣一來,義倉這一民間自發的互助互利的賑災自救組織移交給地方郡縣,管理也屬于官方而非民間,義倉便成為國家可以支配的官倉。在這種情況下,倉庫貯存的糧食不再由當社居民“勸課”而來,而是改為三等定額的賦稅,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盡管義倉賑濟當社災荒的職能沒有改變,但原來自救時的靈活、及時、準確、可靠的特點大為遜色。有關官吏往往從中貪污挪用、中飽私囊。即便用于賑災,所用糧食也不免發霉變質者。“若人有旱歉少糧,先給雜種及遠年粟”。這已經遠離了“止防水旱”的民間自救初衷。
轉載自“ 中國社會科學網”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