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卷


【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領導名錄】
行 長:張功平
副行長:張愛蘭(女)
杜金富
趙志華
【概況】 1947年5月,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將東蒙銀行改組為內蒙古銀行,行長由內蒙古財經部副部長胡子壽兼任。1948年6月,又將內蒙古銀行改組為內蒙古人民銀行。由于解放戰爭正在進行,全國統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尚未成立,當時的內蒙古人民銀行仍為地方性的金融機構。1949年9月,內蒙古西部地區(原綏遠省)和平解放,成立中國人民銀行綏遠省份行,接收原綏遠省銀行。1951年3月,內蒙古人民銀行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其各級組織機構成為國家銀行的分支機構。1954年3月,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與綏遠省份行合并,組成新的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吳廣榮任分行行長。1955年6月,根據黨中央指示,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由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農牧金融處改組成立。1957年,根據國務院指示,農業銀行內蒙古分行撤銷,與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合并。1968年,內蒙古分形成立“抓革命、促生產”領導小組,“文化大革命”期間,分行對外行文報送信貸、現金計劃,均以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抓革命、促生產領導小組的印章辦理。1970年,中國人民解放軍進駐分行進行軍管。1971年,銀行、財政合并,銀行人員分別在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局和內蒙古自治區生建部發薪。1972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決定財政、銀行機構分設,1979年,根據國務院(79)56號文《關于恢復農業銀行的通知》,人民銀行、農業銀行分設。同年,遵照總行(79)銀保字第16號文《關于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精神,成立內蒙古自治區保險公司。1979年3月,國務院批準中國銀行為國務院直屬經濟實體后,1979年12月,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從自治區人民銀行分設出來,1980年1月1日,正式掛牌營業,實行獨立核算,成為外匯外貿信貸專業銀行,仍屬自治區人民銀行領導,業務上受中國銀行總行領導,內部為自治區人民銀行處級單位。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黨中央銀行職能,1984年,中國工商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設,標志著黨中央銀行體制得以確立。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黨中央銀行專門行使國家金融管理職能。1984年11月,中國銀行總行和自治區人民銀行批準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分行由處級建制升格為準廳級的經濟實體,1987年8月,人民銀行總行和中國銀行總行批準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分行由準廳級升格為正廳級機構。1984年12月,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146號文《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黨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人民銀行、工商銀行兩行機構分設,中國工商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形成立。自此,人民銀形成為專門行使黨中央銀行職能的機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派出機構,在內蒙古自治區轄區內履行黨中央銀行的有關職責,具體領導和監管轄區內的金融業務活動,負責黨中央銀行的業務經營。內蒙古自治區分行機關設職能處室19個,另設6個直屬單位,1個附屬單位,下屬2個單位。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在12個盟市設有二級分行,在2個計劃單列市設有計劃單列支行,在旗縣(市)設有99個支行。
1997年,全區金融系統職工7 277名,其中:具有高級職稱人員158名,具有中級職稱人員2162名;有博士1人,碩士8人,本科學歷673人,專科學歷1 928人;蒙古族等少數民族占職工總數的21%。
【業務管理】 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在總行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繼續執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為自治區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信貸資金運行 1997年,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緊密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繼續貫徹“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不斷探索和改進金融宏觀調控方式,增強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力度,基本實現本地區的金融調控和發展目標。至1997年底,全區各金融機構存款余額845.53億元,比上年增加141.76億元,增長20.14%,同比多增15.23億元;各項貸款余額1 172.17億元,比上年增加169.19億元,增長16.8%,同比多增3 700萬元;國外銀行外匯存款余額1.41億美元,比年初增加523萬美元;貨幣凈投放150.21億元,比上年多投放24.34億元。
增強籌融資能力 擴大信貸資金來源 1997年全區各家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及城鄉信用社,不斷加大存款工作力度,克服各種不利因素,使存款穩步上升。1991年底,全區城鄉儲蓄存款余額達605億元,比年初增加99.6億元;企業存款年中雖有波動,但年末明顯回升,全年新增34.18億元;財政性存款新增6.3億元。各項存款的增加,為經濟發展提供較為穩定的信貸資金來源。
貸款增長適度 投向更趨合理 信貸結構的有效調整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全年新增貸款169.2億元,加上核銷呆壞賬、總行直貸等因素,全年實際增加貸款197.5億元,同比多增28.7億元,增長幅度為20.3%,與經濟發展的增長基本適應。各家國有商業銀行認真落實產業政策、區域經濟政策及信貸原則,加大信貸結構調整力度。信貸資金的運行從投向上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信貸資金重點向農牧業產業化傾斜。1997年,有關銀行共發放農牧業生產和農牧業產業化貸款24億元,約占新增貸款的22.40%,鞏固農牧業的基礎地位,支持農牧業經濟持續、穩定發展。2.農業發展銀行新增農副產品收購貸款45.6億元,保證農畜產品的收購。3.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集中資金向市場需求量大、產業關聯度高、科技含量多、經濟效益好、帶動作用強的產業和產品傾斜。其中通過主辦銀行制度的推行,共向大中型骨干企業增加貸款30.95億元。4.大力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全區金融機構對個體、私營工商企業貸款新增2.19億元,比上年增長42.4%。5.保證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全年新增中長期貸款69.4億元,其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41.8億元,比上年多增4.7億元。
信貸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1997年末,工、農、中、建、交5家商業銀行存貸款比例為109.21%,比上年下降8.3%,城鄉信用社存貸款比例分別為58.48%和63.5%,超負荷經營狀況和資產負債結構有所改善。
【金融體制改革】
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 在自治區人民銀行的領導協調下,以規范信用社為重點,積極推進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在順利完成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脫鉤的基礎上,按照人民銀行總行的統一部署,全區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內設農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門,直接履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督和管理職能。制定《規范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實施意見》以及配套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股權設置規范實施意見》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民主選舉辦法》,標志著新的農村金融監管工作體系初步建立。
推進城市合作銀行的組建和有關金融機構的改制工作 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組建城市合作銀行的各項籌備工作基本就緒,已分別通過人民銀行總行驗收,待總行批準后掛牌營業。內蒙古自治區證券公司和包頭信托公司的改制工作正在進行,其中內蒙古自治區證券公司的改革工作符合總行要求,已按總行批復進行運作。
進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撤并 各國有商業銀行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有計劃地對一部分效益不佳、負擔過重的基層營業網點進行撤并,積極探索商業化經營的新路子。
落實人民銀行總行提出地對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進服務的十項措施實施主辦銀行制度 明確主辦銀行和企業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有效地支持企業生產、經營的合理資金需求。
參與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工作 依法支持國有企業改革 人民銀行根據資產保全的要求,提出《我區金融部門支持企業轉制和保全金融資產的意見》,在實施過程中,加強金融債權管理,推動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和產權制度改革的貫徹落實。
運用現代化手段 提供優質金融服務 人民銀行在電子聯網全面到縣的基礎上,繼續鞏固成果,完善通信網絡,并重點開發呼和浩特市、東勝市兩地的同城票據實時清算系統,為向現代化支付系統過渡奠定基礎。各國有商業銀行年內全部實現系統內電子匯劃清算系統的入網通匯以及儲蓄存款和信用卡業務的通存通兌。
【金融宏觀調控】
加強對基礎貨幣的管理 1.規范再貼現業務操作,保證再貼現業務健康發展。1997年,各國有商業銀行累計辦理貼現41.55億元,人民銀行辦理再貼現32.76億元,有效地支持自治區“五行業”、“四品種”和畜產品收購資金的急需以及農畜產品的收購、調銷工作;同時對于緩減國有大中型企業資金拖欠,銜接產銷關系,加速資金周轉起到重要作用。2.強化短期貸款管理,優化短期貸款資金投向。1997年底,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短期貸款余額5.93億元,解決國有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臨時性和因季節性原因出現先支后收的短期資金需要,從而有力地支持春耕生產、旺季農產品收購和大中型骨干企業對資金的需求。3.完成專項貸款劃轉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
強化利率管理 1.認真貫徹落實利率政策,加強對利率政策的宣傳和金融機構利率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各金融機構嚴格執行新調整的利率,維護利率政策的嚴肅性。2.開展企業利息負擔狀況的調查,基本摸清全區企業的利息負擔情況。
加強和完善現金管理 堅持按季對轄區金融機構及企事業單位現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并開展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專項檢查和現金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情況的普查。建立貨幣流通重點聯系行制度,按旬向總行報告現金投放、回籠情況。
積極發揮綜合協調作用 爭取各級地方政府的支持,指導金融機構充分挖掘城鄉儲蓄潛力,有效促進金融機構資金來源的增加,增強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力度,基本保證自治區農畜產品收購、農業生產發展及產品有市場、經濟效益好的工業企業的資金需求。
【金融監管】
規范金融機構行政管理 1.嚴格金融機構的審批程序管理。人民銀行制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申報審批程序等有關問題的規定》、《關于商業銀行分理處、儲蓄所機構升格管理辦法》,對金融機構的設置、撤并、升格,做到年度有計劃,申報有指標,批準按權限,審批按程序。2.對全區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信用卡部、國際業務部、儲蓄聯辦、代辦所進行清理整頓。3.嚴把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關。4.注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實。
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行為 1.1997年,對全區各類金融機構及郵政儲蓄網點的資本充足性、經營管理效益性、審慎性、信貸資產質量等8個方面進行檢查,并在年檢基礎上進行年檢檔案登記。2.對保險機構進行年檢,在全區組織對保險市場的清理整頓和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3.開展對全區基金會的調查、清理工作,加強對彩票市場的管理和證券交易營業部的監管,同時完成對典當行的規范化管理工作。
健全風險監管機制 1.嚴格執行風險報告制度和重大風險快速報告制度。2.組織開展全區金融業潛在風險的調查清理工作。3.建立金融機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和風險通報制度。4.加強金融機構信貸資產的風險監管。
開展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執法監察 自治區金融系統監察專員辦公室深入開展對各級人民銀行履行監管職能情況的執法監察,維護金融監管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促進風險的化解和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落實外匯監管制度和規定 1.根據轄區經濟發展和《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加強對金融機構申辦外匯業務的審批管理,把好市場準入關。2.結合轄區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發展狀況,制定實施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3.嚴肅打擊騙購外匯行為。4.按季進行國際收支情況檢查。
【金融稽核】 金融稽核作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經營性金融機構合法經營、規范經營的有效手段。年內稽核的重點是抓信貸資產風險的化解和防范,在監管方式上以非現場稽核為主,實行現場稽核和非現場稽核相結合的辦法。
強化基礎工作和制度建設 為保證非現場稽核順利開展,人民銀行要求各金融機構確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非現場稽核資料的報送,并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在全區推行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和非現場監督系統,增加監控頻率,擴大覆蓋面,逐步實現從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并先后制定一系列監管制度和管理辦法,為強化金融監管提供保障。
開展稽核監督工作 1997年,人民銀行系統共完成總行安排的稽核項目10項,自治區分行安排的稽核項目9項,轄區分支行自選項目30余項。對358個旗縣級金融機構進行常規稽核,對395個旗縣級金融機構進行專項稽核,稽核覆蓋面達29%,共查出違規金額40.3億元,對嚴重違規機構處以罰款255萬元,追回少繳、漏繳存款準備金和財政性存款9億元,并提出具體整改意見。
【結算管理】 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在繼續認真貫徹結算紀律“三不準”和“十不能”的基礎上,加大結算檢查力度,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時限,定期對轄區內各級金融機構執行結算紀律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建立結算紀律檢查檔案。1997年,共組織結算紀律檢查2 386行次,檢查發現各類違反規定問題8 095筆(戶),累計金額6.12億元,分別同比減少62%和38.25%,處罰金額73.4萬元,同比減少48.74%,堵塞漏洞,嚴肅結算紀律。
【金融市場】 1997年,在人民銀行的直接領導下,努力擴大短期資金融通規格,為自治區金融機構的經營發展提供有力支持。內蒙古融資中心及所屬辦事處全年累計融資達143億元,比上年增加54億元,增長60.67%。批準和組織發行地方企業債券3.09億元,短期融資券1.31億元,分別比上年增加2.29億元和2 700萬元。同時建立具有一定規模的證券經營機構,為自治區企業融資、居民投資創造條件。
(盛 曄 常學林 邊俊利 張志軍)


【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領導名錄】
行 長:張功平
副行長:張愛蘭(女)
杜金富
趙志華
【概況】 1947年5月,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將東蒙銀行改組為內蒙古銀行,行長由內蒙古財經部副部長胡子壽兼任。1948年6月,又將內蒙古銀行改組為內蒙古人民銀行。由于解放戰爭正在進行,全國統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尚未成立,當時的內蒙古人民銀行仍為地方性的金融機構。1949年9月,內蒙古西部地區(原綏遠省)和平解放,成立中國人民銀行綏遠省份行,接收原綏遠省銀行。1951年3月,內蒙古人民銀行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其各級組織機構成為國家銀行的分支機構。1954年3月,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與綏遠省份行合并,組成新的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吳廣榮任分行行長。1955年6月,根據黨中央指示,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由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農牧金融處改組成立。1957年,根據國務院指示,農業銀行內蒙古分行撤銷,與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合并。1968年,內蒙古分形成立“抓革命、促生產”領導小組,“文化大革命”期間,分行對外行文報送信貸、現金計劃,均以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抓革命、促生產領導小組的印章辦理。1970年,中國人民解放軍進駐分行進行軍管。1971年,銀行、財政合并,銀行人員分別在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局和內蒙古自治區生建部發薪。1972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決定財政、銀行機構分設,1979年,根據國務院(79)56號文《關于恢復農業銀行的通知》,人民銀行、農業銀行分設。同年,遵照總行(79)銀保字第16號文《關于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精神,成立內蒙古自治區保險公司。1979年3月,國務院批準中國銀行為國務院直屬經濟實體后,1979年12月,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從自治區人民銀行分設出來,1980年1月1日,正式掛牌營業,實行獨立核算,成為外匯外貿信貸專業銀行,仍屬自治區人民銀行領導,業務上受中國銀行總行領導,內部為自治區人民銀行處級單位。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黨中央銀行職能,1984年,中國工商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設,標志著黨中央銀行體制得以確立。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黨中央銀行專門行使國家金融管理職能。1984年11月,中國銀行總行和自治區人民銀行批準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分行由處級建制升格為準廳級的經濟實體,1987年8月,人民銀行總行和中國銀行總行批準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分行由準廳級升格為正廳級機構。1984年12月,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146號文《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黨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人民銀行、工商銀行兩行機構分設,中國工商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形成立。自此,人民銀形成為專門行使黨中央銀行職能的機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派出機構,在內蒙古自治區轄區內履行黨中央銀行的有關職責,具體領導和監管轄區內的金融業務活動,負責黨中央銀行的業務經營。內蒙古自治區分行機關設職能處室19個,另設6個直屬單位,1個附屬單位,下屬2個單位。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在12個盟市設有二級分行,在2個計劃單列市設有計劃單列支行,在旗縣(市)設有99個支行。
1997年,全區金融系統職工7 277名,其中:具有高級職稱人員158名,具有中級職稱人員2162名;有博士1人,碩士8人,本科學歷673人,專科學歷1 928人;蒙古族等少數民族占職工總數的21%。
【業務管理】 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在總行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繼續執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為自治區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信貸資金運行 1997年,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緊密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繼續貫徹“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不斷探索和改進金融宏觀調控方式,增強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力度,基本實現本地區的金融調控和發展目標。至1997年底,全區各金融機構存款余額845.53億元,比上年增加141.76億元,增長20.14%,同比多增15.23億元;各項貸款余額1 172.17億元,比上年增加169.19億元,增長16.8%,同比多增3 700萬元;國外銀行外匯存款余額1.41億美元,比年初增加523萬美元;貨幣凈投放150.21億元,比上年多投放24.34億元。
增強籌融資能力 擴大信貸資金來源 1997年全區各家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及城鄉信用社,不斷加大存款工作力度,克服各種不利因素,使存款穩步上升。1991年底,全區城鄉儲蓄存款余額達605億元,比年初增加99.6億元;企業存款年中雖有波動,但年末明顯回升,全年新增34.18億元;財政性存款新增6.3億元。各項存款的增加,為經濟發展提供較為穩定的信貸資金來源。
貸款增長適度 投向更趨合理 信貸結構的有效調整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全年新增貸款169.2億元,加上核銷呆壞賬、總行直貸等因素,全年實際增加貸款197.5億元,同比多增28.7億元,增長幅度為20.3%,與經濟發展的增長基本適應。各家國有商業銀行認真落實產業政策、區域經濟政策及信貸原則,加大信貸結構調整力度。信貸資金的運行從投向上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信貸資金重點向農牧業產業化傾斜。1997年,有關銀行共發放農牧業生產和農牧業產業化貸款24億元,約占新增貸款的22.40%,鞏固農牧業的基礎地位,支持農牧業經濟持續、穩定發展。2.農業發展銀行新增農副產品收購貸款45.6億元,保證農畜產品的收購。3.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集中資金向市場需求量大、產業關聯度高、科技含量多、經濟效益好、帶動作用強的產業和產品傾斜。其中通過主辦銀行制度的推行,共向大中型骨干企業增加貸款30.95億元。4.大力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全區金融機構對個體、私營工商企業貸款新增2.19億元,比上年增長42.4%。5.保證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全年新增中長期貸款69.4億元,其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41.8億元,比上年多增4.7億元。
信貸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1997年末,工、農、中、建、交5家商業銀行存貸款比例為109.21%,比上年下降8.3%,城鄉信用社存貸款比例分別為58.48%和63.5%,超負荷經營狀況和資產負債結構有所改善。
【金融體制改革】
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 在自治區人民銀行的領導協調下,以規范信用社為重點,積極推進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在順利完成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脫鉤的基礎上,按照人民銀行總行的統一部署,全區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內設農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門,直接履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督和管理職能。制定《規范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實施意見》以及配套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股權設置規范實施意見》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民主選舉辦法》,標志著新的農村金融監管工作體系初步建立。
推進城市合作銀行的組建和有關金融機構的改制工作 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組建城市合作銀行的各項籌備工作基本就緒,已分別通過人民銀行總行驗收,待總行批準后掛牌營業。內蒙古自治區證券公司和包頭信托公司的改制工作正在進行,其中內蒙古自治區證券公司的改革工作符合總行要求,已按總行批復進行運作。
進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撤并 各國有商業銀行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有計劃地對一部分效益不佳、負擔過重的基層營業網點進行撤并,積極探索商業化經營的新路子。
落實人民銀行總行提出地對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進服務的十項措施實施主辦銀行制度 明確主辦銀行和企業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有效地支持企業生產、經營的合理資金需求。
參與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工作 依法支持國有企業改革 人民銀行根據資產保全的要求,提出《我區金融部門支持企業轉制和保全金融資產的意見》,在實施過程中,加強金融債權管理,推動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和產權制度改革的貫徹落實。
運用現代化手段 提供優質金融服務 人民銀行在電子聯網全面到縣的基礎上,繼續鞏固成果,完善通信網絡,并重點開發呼和浩特市、東勝市兩地的同城票據實時清算系統,為向現代化支付系統過渡奠定基礎。各國有商業銀行年內全部實現系統內電子匯劃清算系統的入網通匯以及儲蓄存款和信用卡業務的通存通兌。
【金融宏觀調控】
加強對基礎貨幣的管理 1.規范再貼現業務操作,保證再貼現業務健康發展。1997年,各國有商業銀行累計辦理貼現41.55億元,人民銀行辦理再貼現32.76億元,有效地支持自治區“五行業”、“四品種”和畜產品收購資金的急需以及農畜產品的收購、調銷工作;同時對于緩減國有大中型企業資金拖欠,銜接產銷關系,加速資金周轉起到重要作用。2.強化短期貸款管理,優化短期貸款資金投向。1997年底,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短期貸款余額5.93億元,解決國有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臨時性和因季節性原因出現先支后收的短期資金需要,從而有力地支持春耕生產、旺季農產品收購和大中型骨干企業對資金的需求。3.完成專項貸款劃轉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
強化利率管理 1.認真貫徹落實利率政策,加強對利率政策的宣傳和金融機構利率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各金融機構嚴格執行新調整的利率,維護利率政策的嚴肅性。2.開展企業利息負擔狀況的調查,基本摸清全區企業的利息負擔情況。
加強和完善現金管理 堅持按季對轄區金融機構及企事業單位現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并開展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專項檢查和現金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情況的普查。建立貨幣流通重點聯系行制度,按旬向總行報告現金投放、回籠情況。
積極發揮綜合協調作用 爭取各級地方政府的支持,指導金融機構充分挖掘城鄉儲蓄潛力,有效促進金融機構資金來源的增加,增強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力度,基本保證自治區農畜產品收購、農業生產發展及產品有市場、經濟效益好的工業企業的資金需求。
【金融監管】
規范金融機構行政管理 1.嚴格金融機構的審批程序管理。人民銀行制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申報審批程序等有關問題的規定》、《關于商業銀行分理處、儲蓄所機構升格管理辦法》,對金融機構的設置、撤并、升格,做到年度有計劃,申報有指標,批準按權限,審批按程序。2.對全區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信用卡部、國際業務部、儲蓄聯辦、代辦所進行清理整頓。3.嚴把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關。4.注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實。
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行為 1.1997年,對全區各類金融機構及郵政儲蓄網點的資本充足性、經營管理效益性、審慎性、信貸資產質量等8個方面進行檢查,并在年檢基礎上進行年檢檔案登記。2.對保險機構進行年檢,在全區組織對保險市場的清理整頓和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3.開展對全區基金會的調查、清理工作,加強對彩票市場的管理和證券交易營業部的監管,同時完成對典當行的規范化管理工作。
健全風險監管機制 1.嚴格執行風險報告制度和重大風險快速報告制度。2.組織開展全區金融業潛在風險的調查清理工作。3.建立金融機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和風險通報制度。4.加強金融機構信貸資產的風險監管。
開展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執法監察 自治區金融系統監察專員辦公室深入開展對各級人民銀行履行監管職能情況的執法監察,維護金融監管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促進風險的化解和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落實外匯監管制度和規定 1.根據轄區經濟發展和《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加強對金融機構申辦外匯業務的審批管理,把好市場準入關。2.結合轄區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發展狀況,制定實施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3.嚴肅打擊騙購外匯行為。4.按季進行國際收支情況檢查。
【金融稽核】 金融稽核作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經營性金融機構合法經營、規范經營的有效手段。年內稽核的重點是抓信貸資產風險的化解和防范,在監管方式上以非現場稽核為主,實行現場稽核和非現場稽核相結合的辦法。
強化基礎工作和制度建設 為保證非現場稽核順利開展,人民銀行要求各金融機構確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非現場稽核資料的報送,并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在全區推行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和非現場監督系統,增加監控頻率,擴大覆蓋面,逐步實現從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并先后制定一系列監管制度和管理辦法,為強化金融監管提供保障。
開展稽核監督工作 1997年,人民銀行系統共完成總行安排的稽核項目10項,自治區分行安排的稽核項目9項,轄區分支行自選項目30余項。對358個旗縣級金融機構進行常規稽核,對395個旗縣級金融機構進行專項稽核,稽核覆蓋面達29%,共查出違規金額40.3億元,對嚴重違規機構處以罰款255萬元,追回少繳、漏繳存款準備金和財政性存款9億元,并提出具體整改意見。
【結算管理】 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在繼續認真貫徹結算紀律“三不準”和“十不能”的基礎上,加大結算檢查力度,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時限,定期對轄區內各級金融機構執行結算紀律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建立結算紀律檢查檔案。1997年,共組織結算紀律檢查2 386行次,檢查發現各類違反規定問題8 095筆(戶),累計金額6.12億元,分別同比減少62%和38.25%,處罰金額73.4萬元,同比減少48.74%,堵塞漏洞,嚴肅結算紀律。
【金融市場】 1997年,在人民銀行的直接領導下,努力擴大短期資金融通規格,為自治區金融機構的經營發展提供有力支持。內蒙古融資中心及所屬辦事處全年累計融資達143億元,比上年增加54億元,增長60.67%。批準和組織發行地方企業債券3.09億元,短期融資券1.31億元,分別比上年增加2.29億元和2 700萬元。同時建立具有一定規模的證券經營機構,為自治區企業融資、居民投資創造條件。
(盛 曄 常學林 邊俊利 張志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