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內糧發〔2014〕58號2014年8月25日
各盟市糧食局、工商局: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分級審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內政發〔2014〕58號,以下簡稱《決定》),我區保留了“糧食收購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由自治區、盟市、旗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分級依法執行。
現按照《決定》的要求,自治區糧食局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分級審批實施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分級審批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流通管理辦法》(2009年自治區政府令第165號)和《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辦法》(內政字〔2004〕406號),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審批及有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區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盟市、旗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實行自治區、盟市、旗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分級執行。
第五條 新設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在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后,依法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經營范圍內注明糧食收購。
已設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在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后,依法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經營范圍內注明糧食收購。
第六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其辦公地或其他公共場所公布申請糧食收購資格所需的全部申請材料,明示申請和審核程序及期限等有關信息,提供《糧食收購資格申請表》的填寫示范文本。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要求申請者提供與糧食收購資格無關的材料,對申請者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材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保密。
第七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糧食收購資格申請后,應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辦法》,及時對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進行形式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第八條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流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項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者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檢化驗儀器和計量器具等設施進行實地核查;也可以對申請者指定的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詢問。實地核查和詢問應當作記錄或筆錄,并由核查者和被核查者或由詢問者和被詢問者當場簽字。
第九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自受理糧食收購資格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糧食收購許可證》,予以公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將審核結果在指定的媒體或場合公示。
第十條 《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在有效期內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其申請,在《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提出申請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糧食收購許可證。
第十一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建立審核檔案,按審核事項裝訂成冊,備查。
第十二條 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糧食收購資格審核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于不能正確履行審批、管理職責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依逐級原則上收審批、管理權。
第十三條 旗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本旗縣上一季度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情況報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本盟市上一季度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情況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繼續執行《糧食收購許可證》年檢的規定。
第十五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收購監督檢查通報機制。
第十六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把取消糧食收購資格決定通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內容均遵循《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流通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5年,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


內糧發〔2014〕58號2014年8月25日
各盟市糧食局、工商局: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分級審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內政發〔2014〕58號,以下簡稱《決定》),我區保留了“糧食收購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由自治區、盟市、旗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分級依法執行。
現按照《決定》的要求,自治區糧食局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分級審批實施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分級審批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流通管理辦法》(2009年自治區政府令第165號)和《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辦法》(內政字〔2004〕406號),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審批及有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區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盟市、旗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實行自治區、盟市、旗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分級執行。
第五條 新設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在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后,依法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經營范圍內注明糧食收購。
已設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在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后,依法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經營范圍內注明糧食收購。
第六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其辦公地或其他公共場所公布申請糧食收購資格所需的全部申請材料,明示申請和審核程序及期限等有關信息,提供《糧食收購資格申請表》的填寫示范文本。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要求申請者提供與糧食收購資格無關的材料,對申請者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材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保密。
第七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糧食收購資格申請后,應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辦法》,及時對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進行形式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第八條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流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項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者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檢化驗儀器和計量器具等設施進行實地核查;也可以對申請者指定的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詢問。實地核查和詢問應當作記錄或筆錄,并由核查者和被核查者或由詢問者和被詢問者當場簽字。
第九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自受理糧食收購資格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糧食收購許可證》,予以公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將審核結果在指定的媒體或場合公示。
第十條 《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在有效期內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其申請,在《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提出申請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糧食收購許可證。
第十一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建立審核檔案,按審核事項裝訂成冊,備查。
第十二條 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糧食收購資格審核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于不能正確履行審批、管理職責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依逐級原則上收審批、管理權。
第十三條 旗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本旗縣上一季度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情況報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本盟市上一季度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情況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繼續執行《糧食收購許可證》年檢的規定。
第十五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收購監督檢查通報機制。
第十六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把取消糧食收購資格決定通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內容均遵循《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流通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5年,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