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內政辦發〔2014〕80號2014年7月1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全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重要性
近年來,全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加快,公共服務投入顯著增加,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樣化,覆蓋面和服務水平明顯改善。但與發達省(區、市)相比,我區公共服務水平和均等化程度仍存在一定差距,投入不足、發展不平衡、體制機制不完善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服務規模和質量還難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迫切需要政府進一步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有效動員社會力量,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推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加快服務業發展、引導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徑,對于深化社會領域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增強公眾參與意識,激發經濟社會活力,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要積極創新和完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地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牢牢把握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改善民生和創新社會管理的要求,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推動現代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努力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二)基本原則。
1.積極穩妥,有序實施。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2.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堅持精打細算,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3.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加強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4.改革創新,健全機制。堅持與轉變政府職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開市場準入,凡社會能辦好的,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原則上不再增設新的機構和編制,逐步實現“養人”支出向“辦事”支出的轉變,堅決防止一邊購買服務,一邊養人辦事。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有效解決一些領域公共服務產品短缺、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及時借鑒和總結各方經驗,積極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健康發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務提供新機制。
(三)工作目標。
“十二五”時期,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在全區逐步推開,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臺和機制初步形成,相關制度法規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到2020年,在全區基本建立較為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四)實施步驟。
按照“一年試點、兩年擴面、四年推廣”的步驟,穩步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1.2014年探索試點階段。明確改革方向,確立基本行為規范,開展宣傳,先行試點。優先選擇部分公共性和公益性強、購買意愿足、市場供給條件較為成熟、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項目,在條件相對成熟的地區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試點。
2.2015年至2016年提升擴面階段。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購買服務的種類和地區范圍,初步構建起“規范統一、公開公正、運轉高效”的體制機制,實現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市場體系的良性運行。
3.2017年全面推廣階段。進一步完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政府職能相匹配、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和供給體系,全面推廣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三、規范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一)購買主體。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二)承接主體。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并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鼓勵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公開、平等參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三)購買內容。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決策、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執法、行政強制等事項外,下列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可通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供給:
1.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和特殊教育、勞動就業服務、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養老服務、優撫安置服務、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殘疾人服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離退休干部服務、職業療養服務、服務“三農”等。
2.社會管理。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工服務、法律援助、慈善救濟、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安置幫教、公共公益宣傳等。
3.行業管理與協調。行業職業資格認定、處理行業投訴等。
4.技術服務。科研、行業規劃、行業規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資產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等。
5.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咨詢、技術業務培訓、審計服務、后勤服務、會務服務以及林業、公路、港航、地勘、新聞出版等。
6.其他適宜由市場供給的公共服務事項。各地區要結合實際,按照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降低服務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資金效益的原則,逐步將適合由社會力量提供且條件相對成熟的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范圍。
(四)購買機制和程序。
1.編制指導性目錄。自治區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履職需要以及財力水平等因素,制定全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并隨客觀實際和公共服務需求的變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各地區要依據全區指導性目錄,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目錄或直接選擇執行項目。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府采購網站等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全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各地區具體實施目錄以及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相關信息。
2.編制和審定購買服務計劃。購買主體應當根據全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結合本年度本部門工作任務和實際,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按照民生優先、先易后難、突出重點的原則,同步編制本部門細化到具體項目的年度購買服務計劃,作為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
3.組織實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購買主體要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及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項目計劃,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具體項目實施方案。購買工作要綜合考慮購買內容的市場發育程度、服務供給特點等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對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條件的,統一納入采購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對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競爭性條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方式進行購買。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要及時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服務供給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嚴禁轉包行為。購買主體要對服務供給的全程進行跟蹤監管,對服務成果進行檢查驗收。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五)資金管理。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所需資金要在現行預算管理的框架內統籌考慮,主要通過優化支出結構,從存量中調整安排,原則上不增加財政負擔。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發展,需要增加的資金,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列入財政預算。要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制度建設,推進預算信息公開,確保預算資金管理安全、規范、有效。
(六)績效管理。
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嚴格績效評價機制。購買主體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購買服務標準體系,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資金納入財政資金績效管理體系,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項目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有效。要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以后年度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穩步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區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切實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組織和指導。要把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統籌協調,立足當地實際認真制定并逐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并抄送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自治區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推動相關制度法規建設。
(二)健全工作機制。
為切實推進全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自治區成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長由自治區分管副主席擔任,副組長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財政廳廳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自治區財政廳、編辦、民政廳、工商局、監察廳、審計廳等部門,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財政廳,并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各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編制、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依照全區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確定購買服務計劃,指導監督購買服務工作。自治區各部門對列入全區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項目,原則上要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辦法操作實施,明晰權責,加強協調。要合理界定購買服務的內容和要求,明晰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和服務對象三方的責、權、利,確保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有效推進。自治區編制部門負責編制符合作為承接主體的事業單位名錄,民政部門負責編制符合作為承接主體的社會組織名錄,其他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機構的承接主體資質由相關主管部門認定。
(三)嚴格監督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購買主體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承接主體要健全財務報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監督。
(四)做好宣傳引導。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廣泛宣傳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重要性、總體方向和相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群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同時,要按照規定主動做好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內政辦發〔2014〕80號2014年7月1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全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重要性
近年來,全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加快,公共服務投入顯著增加,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樣化,覆蓋面和服務水平明顯改善。但與發達省(區、市)相比,我區公共服務水平和均等化程度仍存在一定差距,投入不足、發展不平衡、體制機制不完善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服務規模和質量還難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迫切需要政府進一步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有效動員社會力量,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推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加快服務業發展、引導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徑,對于深化社會領域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增強公眾參與意識,激發經濟社會活力,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要積極創新和完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地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牢牢把握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改善民生和創新社會管理的要求,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推動現代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努力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二)基本原則。
1.積極穩妥,有序實施。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2.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堅持精打細算,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3.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加強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4.改革創新,健全機制。堅持與轉變政府職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開市場準入,凡社會能辦好的,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原則上不再增設新的機構和編制,逐步實現“養人”支出向“辦事”支出的轉變,堅決防止一邊購買服務,一邊養人辦事。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有效解決一些領域公共服務產品短缺、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及時借鑒和總結各方經驗,積極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健康發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務提供新機制。
(三)工作目標。
“十二五”時期,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在全區逐步推開,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臺和機制初步形成,相關制度法規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到2020年,在全區基本建立較為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四)實施步驟。
按照“一年試點、兩年擴面、四年推廣”的步驟,穩步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1.2014年探索試點階段。明確改革方向,確立基本行為規范,開展宣傳,先行試點。優先選擇部分公共性和公益性強、購買意愿足、市場供給條件較為成熟、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項目,在條件相對成熟的地區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試點。
2.2015年至2016年提升擴面階段。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購買服務的種類和地區范圍,初步構建起“規范統一、公開公正、運轉高效”的體制機制,實現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市場體系的良性運行。
3.2017年全面推廣階段。進一步完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政府職能相匹配、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和供給體系,全面推廣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三、規范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一)購買主體。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二)承接主體。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并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鼓勵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公開、平等參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三)購買內容。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決策、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執法、行政強制等事項外,下列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可通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供給:
1.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和特殊教育、勞動就業服務、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養老服務、優撫安置服務、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殘疾人服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離退休干部服務、職業療養服務、服務“三農”等。
2.社會管理。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工服務、法律援助、慈善救濟、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安置幫教、公共公益宣傳等。
3.行業管理與協調。行業職業資格認定、處理行業投訴等。
4.技術服務。科研、行業規劃、行業規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資產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等。
5.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咨詢、技術業務培訓、審計服務、后勤服務、會務服務以及林業、公路、港航、地勘、新聞出版等。
6.其他適宜由市場供給的公共服務事項。各地區要結合實際,按照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降低服務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資金效益的原則,逐步將適合由社會力量提供且條件相對成熟的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范圍。
(四)購買機制和程序。
1.編制指導性目錄。自治區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履職需要以及財力水平等因素,制定全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并隨客觀實際和公共服務需求的變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各地區要依據全區指導性目錄,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目錄或直接選擇執行項目。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府采購網站等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全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各地區具體實施目錄以及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相關信息。
2.編制和審定購買服務計劃。購買主體應當根據全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結合本年度本部門工作任務和實際,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按照民生優先、先易后難、突出重點的原則,同步編制本部門細化到具體項目的年度購買服務計劃,作為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
3.組織實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購買主體要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及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項目計劃,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具體項目實施方案。購買工作要綜合考慮購買內容的市場發育程度、服務供給特點等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對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條件的,統一納入采購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對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競爭性條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方式進行購買。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要及時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服務供給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嚴禁轉包行為。購買主體要對服務供給的全程進行跟蹤監管,對服務成果進行檢查驗收。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五)資金管理。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所需資金要在現行預算管理的框架內統籌考慮,主要通過優化支出結構,從存量中調整安排,原則上不增加財政負擔。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發展,需要增加的資金,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列入財政預算。要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制度建設,推進預算信息公開,確保預算資金管理安全、規范、有效。
(六)績效管理。
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嚴格績效評價機制。購買主體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購買服務標準體系,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資金納入財政資金績效管理體系,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項目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有效。要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以后年度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穩步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區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切實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組織和指導。要把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統籌協調,立足當地實際認真制定并逐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并抄送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自治區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推動相關制度法規建設。
(二)健全工作機制。
為切實推進全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自治區成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長由自治區分管副主席擔任,副組長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財政廳廳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自治區財政廳、編辦、民政廳、工商局、監察廳、審計廳等部門,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財政廳,并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各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編制、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依照全區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確定購買服務計劃,指導監督購買服務工作。自治區各部門對列入全區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項目,原則上要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辦法操作實施,明晰權責,加強協調。要合理界定購買服務的內容和要求,明晰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和服務對象三方的責、權、利,確保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有效推進。自治區編制部門負責編制符合作為承接主體的事業單位名錄,民政部門負責編制符合作為承接主體的社會組織名錄,其他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機構的承接主體資質由相關主管部門認定。
(三)嚴格監督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購買主體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承接主體要健全財務報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監督。
(四)做好宣傳引導。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廣泛宣傳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重要性、總體方向和相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群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同時,要按照規定主動做好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