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內政辦發〔2014〕56號2014年6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相關要求,確保我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我區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聯動機制的啟動
聯動機制的啟動條件:全區居民消費價格(CPI)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3%(含3%),或全區CPI中糧食價格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10%(含10%)的,啟動聯動機制;全區CPI同比漲幅回落到3%以內(不含3%),或全區CPI中糧食價格同比漲幅回落到10%以內(不含10%)的,中止聯動機制。
二、補助對象
聯動機制補助對象包括:城鄉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農村牧區五保供養對象、社會散居和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城市“三無”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和高等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三、補貼標準
價格臨時補貼以自治區為單位執行統一的補貼標準。補貼標準按照以下公式按月測算:城市價格臨時補貼標準=自治區城市低保保障標準×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同比漲幅;農村牧區價格臨時補貼標準=自治區農村牧區低保保障標準×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同比漲幅。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補貼標準參照城市補助對象的補貼標準執行。
聯動機制啟動后,城市每人每月補貼不足30元的,按30元發放,超過30元的據實發放;農村牧區每人每月補貼不足15元的,按15元發放,超過15元的據實發放。
四、資金來源
城鄉低保對象(含農村牧區)、重點優撫對象、農村牧區五保供養對象、社會散居和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城市“三無”人員、高等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聯動補貼資金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自治區主要通過獎補形式對盟市、旗縣聯動補貼資金給予補助,具體補貼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另行制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聯動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具體補貼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發。
五、補貼方式
價格臨時補貼采取“按月計算、按季發放”的辦法,在啟動聯動機制的當月(第3個月全區CPI月度指數發布后的30天內)向補貼對象一次性補發前3個月的價格臨時補貼,以后每3個月發放一次補貼,直至中止聯動機制。聯動機制中止前距上次發放補貼時間不足3個月的,根據實際情況按1個月或2個月發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要特別注明所發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
六、有關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盡快完善本地區聯動機制實施辦法,成立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協調機構,建立會商制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低收入居民價格臨時補貼工作按時落實到位。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提出啟動和停止聯動機制的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牽頭組織落實聯動機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匯報執行情況。內蒙古調查總隊負責向自治區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提供每月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基礎數據信息,并負責全區“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編制工作。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落實自治區本級聯動補貼資金,并監督檢查各盟市補貼資金的落實情況;編制“全區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所需經費,列入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自治區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負責向自治區有關部門提供全區城鄉低收入群體的基礎數據,組織實施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并匯總通報發放情況。
七、監督檢查
聯動機制實施后,自治區相關部門要組成督查組對各地區實施聯動機制情況進行督查,對未按要求貫徹落實的地區和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內政辦發〔2014〕56號2014年6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相關要求,確保我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我區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聯動機制的啟動
聯動機制的啟動條件:全區居民消費價格(CPI)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3%(含3%),或全區CPI中糧食價格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10%(含10%)的,啟動聯動機制;全區CPI同比漲幅回落到3%以內(不含3%),或全區CPI中糧食價格同比漲幅回落到10%以內(不含10%)的,中止聯動機制。
二、補助對象
聯動機制補助對象包括:城鄉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農村牧區五保供養對象、社會散居和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城市“三無”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和高等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三、補貼標準
價格臨時補貼以自治區為單位執行統一的補貼標準。補貼標準按照以下公式按月測算:城市價格臨時補貼標準=自治區城市低保保障標準×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同比漲幅;農村牧區價格臨時補貼標準=自治區農村牧區低保保障標準×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同比漲幅。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補貼標準參照城市補助對象的補貼標準執行。
聯動機制啟動后,城市每人每月補貼不足30元的,按30元發放,超過30元的據實發放;農村牧區每人每月補貼不足15元的,按15元發放,超過15元的據實發放。
四、資金來源
城鄉低保對象(含農村牧區)、重點優撫對象、農村牧區五保供養對象、社會散居和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城市“三無”人員、高等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聯動補貼資金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自治區主要通過獎補形式對盟市、旗縣聯動補貼資金給予補助,具體補貼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另行制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聯動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具體補貼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發。
五、補貼方式
價格臨時補貼采取“按月計算、按季發放”的辦法,在啟動聯動機制的當月(第3個月全區CPI月度指數發布后的30天內)向補貼對象一次性補發前3個月的價格臨時補貼,以后每3個月發放一次補貼,直至中止聯動機制。聯動機制中止前距上次發放補貼時間不足3個月的,根據實際情況按1個月或2個月發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要特別注明所發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
六、有關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盡快完善本地區聯動機制實施辦法,成立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協調機構,建立會商制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低收入居民價格臨時補貼工作按時落實到位。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提出啟動和停止聯動機制的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牽頭組織落實聯動機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匯報執行情況。內蒙古調查總隊負責向自治區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提供每月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基礎數據信息,并負責全區“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編制工作。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落實自治區本級聯動補貼資金,并監督檢查各盟市補貼資金的落實情況;編制“全區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所需經費,列入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自治區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負責向自治區有關部門提供全區城鄉低收入群體的基礎數據,組織實施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并匯總通報發放情況。
七、監督檢查
聯動機制實施后,自治區相關部門要組成督查組對各地區實施聯動機制情況進行督查,對未按要求貫徹落實的地區和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