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調整和完善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調整和完善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意見
自治區財政廳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為進一步鞏固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成果,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為指導,以旗縣(市、區)、蘇木鄉鎮政府實現“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為目標,逐步提高旗縣級政府基本財力保障水平,實現旗縣級政府財力與保障責任相匹配;進一步改善旗縣級財力均衡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加強旗縣級財政管理,在控制財政供養人員規模、提高財政收入質量、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不斷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促進旗縣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主要原則
——明確責任主體。按照財政分級管理的原則,自治區和盟市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盟市以下財政體制主要由盟市級政府確定,自治區、盟市對實施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動態調整保障水平。實施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既要確保旗縣(市、區)、蘇木鄉鎮政府履行職責的基本財力需求,又要充分考慮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推進,動態調整保障范圍和標準,逐步提高困難地區旗縣級財力保障水平。
——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開展較好的地區予以獎勵,對工作滯后的地區予以批評和處罰。
三、基本思路
自治區財政部門制定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保障范圍和標準,逐步加大獎補資金支持力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引導和督促盟市、旗縣級政府切實加強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工作。盟市級政府要強化統籌所轄旗縣(市、區)協調發展的責任,幫助困難旗縣(市、區)、蘇木鄉鎮提高財政保障能力。旗縣級政府要加強縣域經濟發展,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強化預算管理,按照自治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落實保障責任,切實履行基層政府職能。
四、保障范圍和標準
自治區財政部門在國家保障范圍和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國家相關政策執行情況,制定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自治區保障范圍和標準,并每年根據相關政策和因素變化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一)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范圍。自治區保障范圍主要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國家統一出臺的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貼補貼,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工資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補貼等項目;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等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等其他資本性支出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黨中央、自治區統一制定政策,涉及農業、教育、文化、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科學技術、計劃生育、環境保護、保障性住房和嘎查村級組織運轉經費等項目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設支出以及其他社會事業發展支出。
(二)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標準。自治區保障標準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自治區保障范圍內各項目的支出標準和籌資責任,結合國家保障標準,統籌考慮各盟市支出成本差異和財力狀況測定。
五、自治區加大財力調節力度
(一)完善自治區以下財政體制。結合黨中央財政體制改革進程,在黨中央界定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基礎上,依法界定自治區以下各級政府的事權和支出責任。自治區將進一步完善對下按稅種、按比例分享收入的收入劃分辦法,依法逐步清理對自治區以下各級政府和各類區域的地方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政策。
(二)完善自治區以下轉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充分考慮各地區在交通狀況、氣候條件、人口密度、地理環境、少數民族人口、貧困人口比重和生態支出等方面的公共支出成本差異,進一步提高均衡性轉移支付等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和比重;清理和歸并專項轉移支付,嚴格控制新增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將內容相近、使用分散的各類專項資金整合下達,提高專項轉移支付因素法分配比例。通過采取以上措施,重點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優化自治區內橫向、縱向財力分布格局。
(三)實施自治區直接管理縣財政試點改革。在自治區實施“擴權強縣”改革框架下,實施自治區直接管理縣財政改革試點,實行“財政體制核定到旗縣、轉移支付測算并下達到旗縣、國庫資金調度到旗縣、財政預決(結)算直通到旗縣、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到旗縣”。同時,推動試點旗縣在專項資金整合、投資評審、政府采購、資產管理、政府購買服務、財政監督、信息化建設以及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等方面與自治區同步推進,通過自治區的引領和帶動,使試點旗縣的財政管理水平明顯提高,成為全區現代財政制度建設的示范旗縣,為全面推開自治區直接管理縣奠定基礎。
(四)建立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資金穩定增長機制。自治區財政要結合全區實際情況,進一步擴大和提高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范圍和標準,并結合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的事權劃分,各自承擔支出責任,及時、足額落實保障資金,建立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資金穩定增長機制,不斷提高旗縣級財力水平和均衡度。對新出臺的增支政策,依據自治區以下支出責任劃分和旗縣級財力水平,足額安排自治區應當承擔的轉移支付資金。
(五)強化預算監督和績效評價。加強對旗縣級政府預算的管理和監督,積極推行旗縣級支出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擴大績效評價范圍,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對旗縣級政府安排和使用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以及落實基本財力保障責任情況的監控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盟市級政府進一步強化幫扶責任
盟市級政府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落實和強化對所屬旗縣(市、區)的幫扶責任,主動下移財力。要規范對旗縣(市、區)的財政管理體制,努力降低對旗縣(市、區)財政收入的分享比例。要通過采取完善財政體制、調整支出結構、壓縮專項開支等措施,拿出一部分財力用于對旗縣(市、區)的轉移支付,特別是旗縣(市、區)間人均財力差距較大的盟市,要合理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的財力分布,加大對困難旗縣(市、區)的轉移支付力度,進一步縮小旗縣(市、區)間財力差距。對自治區下達旗縣(市、區)的各類轉移支付,各盟市要及時、如數下達旗縣(市、區),不得截留、挪用和調劑。自治區對盟市制定旗縣級財力比重和規模考核目標,建立考核約束機制。對下移財力完成較好的盟市,自治區給予獎勵;對下移財力不力的盟市,自治區將扣減其盟市本級一般性轉移支付或稅收返還,相應補助到困難旗縣(市、區)。
七、旗縣級政府全面落實保障責任
(一)強化預算管理。旗縣級政府要切實強化預算管理,合理安排預算,優化支出結構,全面落實保障責任。保障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旗縣(市、區),除應對突發事件支出外,一律不得安排資金用于其他支出事項。要嚴肅財經紀律,對違規安排使用財政資金的旗縣(市、區),自治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提高自我保障能力。旗縣級政府要強化科學發展觀念,依法實施收入征管,清理各類自行制定的財稅優惠政策,糾正越權減免稅和隨意批準緩稅、欠稅、包稅以及征收“過頭稅”等違規行為。要大力發展旗縣域經濟,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培植財源,合理增加財政收入規模,提高財政收入質量,增強自我保障能力。要切實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嚴格落實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的要求,深入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要建立健全機制,穩步推進財政預算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調整和完善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面落實各項政策措施,不斷提高旗縣級政府財力保障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務能力。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調整和完善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調整和完善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意見
自治區財政廳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為進一步鞏固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成果,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為指導,以旗縣(市、區)、蘇木鄉鎮政府實現“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為目標,逐步提高旗縣級政府基本財力保障水平,實現旗縣級政府財力與保障責任相匹配;進一步改善旗縣級財力均衡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加強旗縣級財政管理,在控制財政供養人員規模、提高財政收入質量、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不斷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促進旗縣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主要原則
——明確責任主體。按照財政分級管理的原則,自治區和盟市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盟市以下財政體制主要由盟市級政府確定,自治區、盟市對實施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動態調整保障水平。實施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既要確保旗縣(市、區)、蘇木鄉鎮政府履行職責的基本財力需求,又要充分考慮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推進,動態調整保障范圍和標準,逐步提高困難地區旗縣級財力保障水平。
——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開展較好的地區予以獎勵,對工作滯后的地區予以批評和處罰。
三、基本思路
自治區財政部門制定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保障范圍和標準,逐步加大獎補資金支持力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引導和督促盟市、旗縣級政府切實加強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工作。盟市級政府要強化統籌所轄旗縣(市、區)協調發展的責任,幫助困難旗縣(市、區)、蘇木鄉鎮提高財政保障能力。旗縣級政府要加強縣域經濟發展,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強化預算管理,按照自治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落實保障責任,切實履行基層政府職能。
四、保障范圍和標準
自治區財政部門在國家保障范圍和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國家相關政策執行情況,制定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自治區保障范圍和標準,并每年根據相關政策和因素變化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一)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范圍。自治區保障范圍主要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國家統一出臺的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貼補貼,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工資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補貼等項目;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等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等其他資本性支出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黨中央、自治區統一制定政策,涉及農業、教育、文化、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科學技術、計劃生育、環境保護、保障性住房和嘎查村級組織運轉經費等項目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設支出以及其他社會事業發展支出。
(二)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標準。自治區保障標準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自治區保障范圍內各項目的支出標準和籌資責任,結合國家保障標準,統籌考慮各盟市支出成本差異和財力狀況測定。
五、自治區加大財力調節力度
(一)完善自治區以下財政體制。結合黨中央財政體制改革進程,在黨中央界定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基礎上,依法界定自治區以下各級政府的事權和支出責任。自治區將進一步完善對下按稅種、按比例分享收入的收入劃分辦法,依法逐步清理對自治區以下各級政府和各類區域的地方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政策。
(二)完善自治區以下轉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充分考慮各地區在交通狀況、氣候條件、人口密度、地理環境、少數民族人口、貧困人口比重和生態支出等方面的公共支出成本差異,進一步提高均衡性轉移支付等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和比重;清理和歸并專項轉移支付,嚴格控制新增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將內容相近、使用分散的各類專項資金整合下達,提高專項轉移支付因素法分配比例。通過采取以上措施,重點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優化自治區內橫向、縱向財力分布格局。
(三)實施自治區直接管理縣財政試點改革。在自治區實施“擴權強縣”改革框架下,實施自治區直接管理縣財政改革試點,實行“財政體制核定到旗縣、轉移支付測算并下達到旗縣、國庫資金調度到旗縣、財政預決(結)算直通到旗縣、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到旗縣”。同時,推動試點旗縣在專項資金整合、投資評審、政府采購、資產管理、政府購買服務、財政監督、信息化建設以及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等方面與自治區同步推進,通過自治區的引領和帶動,使試點旗縣的財政管理水平明顯提高,成為全區現代財政制度建設的示范旗縣,為全面推開自治區直接管理縣奠定基礎。
(四)建立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資金穩定增長機制。自治區財政要結合全區實際情況,進一步擴大和提高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范圍和標準,并結合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的事權劃分,各自承擔支出責任,及時、足額落實保障資金,建立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資金穩定增長機制,不斷提高旗縣級財力水平和均衡度。對新出臺的增支政策,依據自治區以下支出責任劃分和旗縣級財力水平,足額安排自治區應當承擔的轉移支付資金。
(五)強化預算監督和績效評價。加強對旗縣級政府預算的管理和監督,積極推行旗縣級支出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擴大績效評價范圍,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對旗縣級政府安排和使用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以及落實基本財力保障責任情況的監控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盟市級政府進一步強化幫扶責任
盟市級政府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落實和強化對所屬旗縣(市、區)的幫扶責任,主動下移財力。要規范對旗縣(市、區)的財政管理體制,努力降低對旗縣(市、區)財政收入的分享比例。要通過采取完善財政體制、調整支出結構、壓縮專項開支等措施,拿出一部分財力用于對旗縣(市、區)的轉移支付,特別是旗縣(市、區)間人均財力差距較大的盟市,要合理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的財力分布,加大對困難旗縣(市、區)的轉移支付力度,進一步縮小旗縣(市、區)間財力差距。對自治區下達旗縣(市、區)的各類轉移支付,各盟市要及時、如數下達旗縣(市、區),不得截留、挪用和調劑。自治區對盟市制定旗縣級財力比重和規模考核目標,建立考核約束機制。對下移財力完成較好的盟市,自治區給予獎勵;對下移財力不力的盟市,自治區將扣減其盟市本級一般性轉移支付或稅收返還,相應補助到困難旗縣(市、區)。
七、旗縣級政府全面落實保障責任
(一)強化預算管理。旗縣級政府要切實強化預算管理,合理安排預算,優化支出結構,全面落實保障責任。保障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旗縣(市、區),除應對突發事件支出外,一律不得安排資金用于其他支出事項。要嚴肅財經紀律,對違規安排使用財政資金的旗縣(市、區),自治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提高自我保障能力。旗縣級政府要強化科學發展觀念,依法實施收入征管,清理各類自行制定的財稅優惠政策,糾正越權減免稅和隨意批準緩稅、欠稅、包稅以及征收“過頭稅”等違規行為。要大力發展旗縣域經濟,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培植財源,合理增加財政收入規模,提高財政收入質量,增強自我保障能力。要切實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嚴格落實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的要求,深入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要建立健全機制,穩步推進財政預算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調整和完善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面落實各項政策措施,不斷提高旗縣級政府財力保障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