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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我區政府購買服務問題研究
  • 《創新我區社會治理方式問題研究》之一

     

    政府購買服務是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我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這一要求,并正在規范有序地逐步推進。

    一、區外政府購買服務的主要做法

    近年來,一些省市區在開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實踐與探索中,積累了一些經驗,可供我們學習借鑒。

    (一)圍繞“向誰買”問題,培育服務提供主體。在“向誰買”這一問題上,部分地區提出以信譽為導向確定承接主體的思路,積極推動誠信體系建設。如廣東、山東、云南等地明確提出,承接主體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的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云南要求承接主體最近1年年檢合格,社會信譽良好。山東則提出,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優先。

    (二)圍繞“買什么”問題,細化購買范圍及內容。目前,全國已有9個省市自治區通過制定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解決“買什么”的問題。特別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更為細化,涵蓋了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會保障、公共就業、養老助殘等領域。有的省市的指導目錄細化至級、類、款、項四個層次。廣西制定的指導目錄項目最多,共319項。山東指導目錄涵蓋316項。

    (三)圍繞“怎么買”問題,嚴格程序規范。在“怎么買”的問題上,各省市自治區高度重視政府采購在購買服務中的規范作用。如云南在實施意見中提出,政府購買服務目錄中的項目均應當實施政府采購,委托有政府采購代理資質的機構組織來實施,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服務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安徽也推行公共服務政府采購,凡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的公共服務,原則上都要納入政府采購。湖北在購買機制中明確了政府采購形式,要求購買主體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承接主體的要求、績效評價方式、政府采購方式和購買流程等信息,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四)強化預算管理,明確購買服務資金來源。在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管理方面,廣東提出,由財政部門審核購買服務合同后,由財政直接支付。對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和“一事一議”原則,專項研究確定購買服務資金規模和來源。對突發性應急事項,山東提出,可經財政部門同意后,采取先確定承接主體,再根據購買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確定預算額度的方式。安徽要求有機銜接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預算與年度部門預算、政府采購預算,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制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預算,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同步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二、我區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現狀

    (一)進展情況。一是有關制度相繼建立。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和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自治區于20147月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確定在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社會管理服務事項、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技術服務事項、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六類均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交由社會力量承擔。在此之前,自治區財政廳印發了《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廳內實施方案》,設立了財政廳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協調組,為牽頭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提供了制度和機制保障。二是指導性目錄編制取得積極進展。自治區財政廳在參考其他省做法的基礎上,結合自治區實際草擬了我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同時還編制了我區2014-2017年政府購買服務試點項目分年度重點指導項目目錄,引導各盟市試點工作穩步推進。三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逐步多樣化。目前我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采購品目基本涵蓋了政府維持自身運轉和開展日常活動所需的各類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的投入力度逐年加大,2013年,自治區本級服務類政府采購規模約24億元,同比增長2.03%2014年規模會繼續擴大。四是試點工作積極推進。按照自治區《實施意見》的要求,自治區本級選擇了自治區電子政務外網運行維護服務、農村勞動力培訓、會計執法檢查輔助服務、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系統開發與維護等項目,開展了本級政府購買服務試點工作。各盟市積極跟進,也陸續展開了試點工作。

    (二)主要問題。總的看,政府購買服務雖進展較快,但仍處于起步和發展階段,工作還比較粗放。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有關政策法規還不夠完善。除了國務院出臺的《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外,國家層面尚無專門的政府購買服務方面的具體管理制度。而目前社會服務種類繁多,既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又有市場其他主體提供的服務,不同類型公共服務的區分標準和界限不夠明確,在實際操作中缺乏規范性。政府購買服務只能依據政府采購、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等其他相關制度來保障,需從制度上對政府購買服務進行設計和操作指導。二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選擇機制不夠規范。由于國家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政府采購服務目錄,對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界定不清晰,項目選擇的原則、標準、條件不具體,操作性不強,執行時主觀性隨意性較大。三是提供服務主體的競爭不充分。政府購買服務要通過公開招標、公開競爭的方式進行,但目前多數購買服務還是政府部門與相關社會組織直接協商或委托來進行,真正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接公共服務社會組織的還不多。還有一些政府部門自辦社會組織承接社會服務,有政府背景的社會組織承接多項服務以及公共服務存在壟斷等問題。四是監督與評估機制還未真正確立。政府在與社會組織簽署購買服務合同時,雖然也包括了評估與監督內容,但科學性與針對性不強。目前的監督主要體現在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的內部監督上,基本沒有建立獨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在購買服務的價格評估、質量評估上往往缺少標準、隨意性大。由此,也使得一些社會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中以次充好,降低了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公信力。

    三、推進我區政府購買服務地對策建議

    (一)增加政府購買服務的財政預算,拓寬資金來源渠道。目前,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主要來自各相關部門的工作經費或專項撥款,資金來源渠道還不穩定。建議在公共財政預算中增加對購買公共服務的專門預算,使這項工作向規范化、制度化方向發展。同時,應該制定嚴格的項目評估標準與制度,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使用行為,避免出現部門在項目資金評估中的隨意性問題。除了以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為主外,還應探索多元化資源汲取途徑。比如,借鑒先進地區的做法,將社會福利彩券收入用于購買公共服務,通過制定捐贈免稅等相關政策,鼓勵民間成立各種福利基金會,促進社會捐贈的發展,以加大社會公共服務方面的投入,保障購買服務的可持續發展。

    (二)確定責任主體,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參照相關省區的做法,由自治區政府主導,成立跨部門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推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在工作分工上,由領導小組作為規劃、實施主體。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原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作為采購主體。財政部門依法對購買行為進行計劃審核、經費保障和監督管理。監察及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相關工作人員、購買主體及購買行為實施監察、審計,形成四位一體,相互監督制約的體制機制。要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風險評估與預警機制,在購買服務的招標階段就要考慮好配套的監督與評估指標體系,預防可能出現的風險。

    (三)加大對社會組織扶持力度,提高承接購買服務的能力和水平。要扶持、培育各類社會組織,尤其對服務于弱勢群體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更要大力支持。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縮小社會各階層在享受衛生、醫療、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差距。既要給予民間服務機構經費、場地等方面的支持,還要保障民間服務機構的民間性和獨立性。要通過組織培訓學習、信息公開等方式,為社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技術和信息支持,特別是提供從政府獲得項目資金的機會,幫助社會組織提高申請服務項目的能力。

    (四)明確采購范圍,完善現有集中采購目錄的服務品目。將公共服務列入集中采購目錄是政府購買服務的關鍵所在,應著手建立公共服務集中采購目錄,確保公共財政資金切實用于公眾受益項目。在多方詳細論證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出臺《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將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的項目和內容,通過招投標方式,交由具備條件、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機構承擔。由于公共服務是直接面向社會公眾的,一旦進入采購程序和執行程序,對其監管以及后續保障等都面臨很多實際問題,所以,在不斷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操作制度的同時,還應建立完善的績效評估機制、糾紛解決機制和應急處理機制。

    課題主持:雷繼鵬    

    課題成員:郭立民 王儒 韓福榮   

  • 聲明: 轉載請注明來源于《內蒙古區情網》官方網站
  • 我區政府購買服務問題研究
  • 《創新我區社會治理方式問題研究》之一

     

    政府購買服務是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我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這一要求,并正在規范有序地逐步推進。

    一、區外政府購買服務的主要做法

    近年來,一些省市區在開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實踐與探索中,積累了一些經驗,可供我們學習借鑒。

    (一)圍繞“向誰買”問題,培育服務提供主體。在“向誰買”這一問題上,部分地區提出以信譽為導向確定承接主體的思路,積極推動誠信體系建設。如廣東、山東、云南等地明確提出,承接主體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的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云南要求承接主體最近1年年檢合格,社會信譽良好。山東則提出,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優先。

    (二)圍繞“買什么”問題,細化購買范圍及內容。目前,全國已有9個省市自治區通過制定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解決“買什么”的問題。特別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更為細化,涵蓋了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會保障、公共就業、養老助殘等領域。有的省市的指導目錄細化至級、類、款、項四個層次。廣西制定的指導目錄項目最多,共319項。山東指導目錄涵蓋316項。

    (三)圍繞“怎么買”問題,嚴格程序規范。在“怎么買”的問題上,各省市自治區高度重視政府采購在購買服務中的規范作用。如云南在實施意見中提出,政府購買服務目錄中的項目均應當實施政府采購,委托有政府采購代理資質的機構組織來實施,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服務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安徽也推行公共服務政府采購,凡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的公共服務,原則上都要納入政府采購。湖北在購買機制中明確了政府采購形式,要求購買主體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承接主體的要求、績效評價方式、政府采購方式和購買流程等信息,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四)強化預算管理,明確購買服務資金來源。在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管理方面,廣東提出,由財政部門審核購買服務合同后,由財政直接支付。對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和“一事一議”原則,專項研究確定購買服務資金規模和來源。對突發性應急事項,山東提出,可經財政部門同意后,采取先確定承接主體,再根據購買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確定預算額度的方式。安徽要求有機銜接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預算與年度部門預算、政府采購預算,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制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預算,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同步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二、我區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現狀

    (一)進展情況。一是有關制度相繼建立。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和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自治區于20147月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確定在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社會管理服務事項、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技術服務事項、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六類均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交由社會力量承擔。在此之前,自治區財政廳印發了《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廳內實施方案》,設立了財政廳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協調組,為牽頭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提供了制度和機制保障。二是指導性目錄編制取得積極進展。自治區財政廳在參考其他省做法的基礎上,結合自治區實際草擬了我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同時還編制了我區2014-2017年政府購買服務試點項目分年度重點指導項目目錄,引導各盟市試點工作穩步推進。三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逐步多樣化。目前我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采購品目基本涵蓋了政府維持自身運轉和開展日常活動所需的各類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的投入力度逐年加大,2013年,自治區本級服務類政府采購規模約24億元,同比增長2.03%2014年規模會繼續擴大。四是試點工作積極推進。按照自治區《實施意見》的要求,自治區本級選擇了自治區電子政務外網運行維護服務、農村勞動力培訓、會計執法檢查輔助服務、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系統開發與維護等項目,開展了本級政府購買服務試點工作。各盟市積極跟進,也陸續展開了試點工作。

    (二)主要問題。總的看,政府購買服務雖進展較快,但仍處于起步和發展階段,工作還比較粗放。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有關政策法規還不夠完善。除了國務院出臺的《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外,國家層面尚無專門的政府購買服務方面的具體管理制度。而目前社會服務種類繁多,既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又有市場其他主體提供的服務,不同類型公共服務的區分標準和界限不夠明確,在實際操作中缺乏規范性。政府購買服務只能依據政府采購、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等其他相關制度來保障,需從制度上對政府購買服務進行設計和操作指導。二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選擇機制不夠規范。由于國家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政府采購服務目錄,對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界定不清晰,項目選擇的原則、標準、條件不具體,操作性不強,執行時主觀性隨意性較大。三是提供服務主體的競爭不充分。政府購買服務要通過公開招標、公開競爭的方式進行,但目前多數購買服務還是政府部門與相關社會組織直接協商或委托來進行,真正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接公共服務社會組織的還不多。還有一些政府部門自辦社會組織承接社會服務,有政府背景的社會組織承接多項服務以及公共服務存在壟斷等問題。四是監督與評估機制還未真正確立。政府在與社會組織簽署購買服務合同時,雖然也包括了評估與監督內容,但科學性與針對性不強。目前的監督主要體現在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的內部監督上,基本沒有建立獨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在購買服務的價格評估、質量評估上往往缺少標準、隨意性大。由此,也使得一些社會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中以次充好,降低了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公信力。

    三、推進我區政府購買服務地對策建議

    (一)增加政府購買服務的財政預算,拓寬資金來源渠道。目前,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主要來自各相關部門的工作經費或專項撥款,資金來源渠道還不穩定。建議在公共財政預算中增加對購買公共服務的專門預算,使這項工作向規范化、制度化方向發展。同時,應該制定嚴格的項目評估標準與制度,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使用行為,避免出現部門在項目資金評估中的隨意性問題。除了以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為主外,還應探索多元化資源汲取途徑。比如,借鑒先進地區的做法,將社會福利彩券收入用于購買公共服務,通過制定捐贈免稅等相關政策,鼓勵民間成立各種福利基金會,促進社會捐贈的發展,以加大社會公共服務方面的投入,保障購買服務的可持續發展。

    (二)確定責任主體,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參照相關省區的做法,由自治區政府主導,成立跨部門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推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在工作分工上,由領導小組作為規劃、實施主體。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原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作為采購主體。財政部門依法對購買行為進行計劃審核、經費保障和監督管理。監察及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相關工作人員、購買主體及購買行為實施監察、審計,形成四位一體,相互監督制約的體制機制。要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風險評估與預警機制,在購買服務的招標階段就要考慮好配套的監督與評估指標體系,預防可能出現的風險。

    (三)加大對社會組織扶持力度,提高承接購買服務的能力和水平。要扶持、培育各類社會組織,尤其對服務于弱勢群體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更要大力支持。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縮小社會各階層在享受衛生、醫療、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差距。既要給予民間服務機構經費、場地等方面的支持,還要保障民間服務機構的民間性和獨立性。要通過組織培訓學習、信息公開等方式,為社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技術和信息支持,特別是提供從政府獲得項目資金的機會,幫助社會組織提高申請服務項目的能力。

    (四)明確采購范圍,完善現有集中采購目錄的服務品目。將公共服務列入集中采購目錄是政府購買服務的關鍵所在,應著手建立公共服務集中采購目錄,確保公共財政資金切實用于公眾受益項目。在多方詳細論證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出臺《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將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的項目和內容,通過招投標方式,交由具備條件、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機構承擔。由于公共服務是直接面向社會公眾的,一旦進入采購程序和執行程序,對其監管以及后續保障等都面臨很多實際問題,所以,在不斷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操作制度的同時,還應建立完善的績效評估機制、糾紛解決機制和應急處理機制。

    課題主持:雷繼鵬    

    課題成員:郭立民 王儒 韓福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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